1月16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國家海洋局近日聯合發出關于停征排污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停征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其中,排污費包括:污水排污費、廢氣排污費、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噪聲超標排污費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包括:生產污水與機艙污水排污費、鉆井泥漿與鉆屑排污費、生活污水排污費和生活垃圾排污費。
通知要求,各執收部門要繼續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征收工作,抓緊開展相關清算、追繳,確保應收盡收。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的清欠收入,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各執收部門要按規定到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繳銷手續。
根據通知,自停征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之日起,《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減免及緩繳排污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3〕38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于批準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的復函》(財綜〔2003〕2號)等有關文件同時廢止。
通知指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停征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其中,排污費包括:污水排污費、廢氣排污費、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噪聲超標排污費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包括:生產污水與機艙污水排污費、鉆井泥漿與鉆屑排污費、生活污水排污費和生活垃圾排污費。
通知要求,各執收部門要繼續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征收工作,抓緊開展相關清算、追繳,確保應收盡收。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的清欠收入,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各執收部門要按規定到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繳銷手續。
根據通知,自停征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之日起,《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減免及緩繳排污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3〕38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于批準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的復函》(財綜〔2003〕2號)等有關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