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王贛江利用擔任環(huán)保部華北環(huán)境保護督查中心副主任、巡視員等職務的便利,為相關企業(yè)謀取利益收受錢款落馬,妻子翟某擔任三家企業(yè)的“顧問”或“財務主管”,每月收取每家企業(yè)6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空餉”,共計受賄96萬余元。日前,翟某因受賄罪,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0萬元。
丈夫被查三個月后 妻子自首
2016年8月24日,中央紀委駐環(huán)境保護部紀檢組發(fā)布消息,環(huán)境保護部華北督查中心原巡視員王贛江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新京報記者從二中院了解到,2016年11月25日,王贛江被調查3個月后,其妻翟某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投案自首。
據指控,現年61歲的翟某于2012年至2016年間,明知王贛江利用擔任環(huán)保部華北環(huán)境保護督查中心副主任、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一些公司謀取利益后,仍經王贛江同意,采取“掛名”領取薪酬等方式,收受三家公司給予的人民幣共計96萬余元。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翟某刑事責任。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翟某對公訴機關指控不持異議。翟某的辯護人認為,翟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節(jié);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同時翟某退繳全部涉案贓款,建議對翟某減輕處罰。
“掛名”領取薪酬構成受賄罪
法院審理后認為,翟某明知其夫王贛江利用擔任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仍伙同王贛江以“掛名”領取薪酬等方式收受他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依法應予懲處。
鑒于被告人翟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jié),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涉案贓款已全部扣押在案,翟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寫具結書,故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
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翟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新京報記者了解到,翟某涉案款現已全部被追繳。
丈夫王贛江
●2010年至2016年,嚴重違反政治紀律,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
●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接受環(huán)保企業(yè)安排的旅游等活動;
●違反廉潔紀律,違規(guī)收受禮金8.8萬元;利用職務便利或職務影響力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錢款150.4萬元。
來源: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站
妻子翟某
“任職”三家公司不工作“吃空餉”
2012年至2015年間
翟某接受云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安排,以擔任云南某公司下屬北京某公司財務主管的名義,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共計人民幣
15.6萬元。
2012年至2016年間
翟某接受浙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安排,以擔任公司顧問的名義,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共計人民幣47萬余元。
2012年至2016年間
翟某接受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敖某安排,以擔任公司顧問的名義,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共計人民幣
33萬余元。
■ 追訪
妻子吃“空餉” 丈夫很清楚
發(fā)“空餉”公司均與王贛江有關聯,還為旅游購房買單
“王贛江是環(huán)保部的官員,認識他首先能夠提升我的身份,另外,也有利于我開展業(yè)務。具體來說,王贛江也介紹我認識了全國環(huán)保系統的一些官員。”云南某公司董事長魏某說,自己的公司成立后,王贛江讓他安排翟某到公司“做點事”。由于魏某是做環(huán)保企業(yè)的,王贛江當時是環(huán)保部的領導,分管華北地區(qū)的環(huán)保督查工作,所以魏某說自己非常希望得到王贛江的關照,就答應了他的要求。每月付給翟某6000元作為工資。
浙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表示:2013年底或2014年初,王贛江介紹該公司去做一個脫硫脫硝項目,此后該公司順利中標。 于是,程某負責了2012年和2016年,王贛江和翟某一家三口到杭州游玩的所有費用。
2012年程某提出讓翟某給自己公司做顧問,月薪6000元,翟某欣然同意。2013年,翟某還向程某提出想在海南買房子,程某于是向指定賬戶匯款20萬元。
北京某公司董事長敖某作證說:王贛江先后介紹他認識過江西省、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qū)等地環(huán)保部門的領導。之后王贛江提出讓翟某到敖某公司工作,每月8000元。但翟某并沒有什么實際工作內容,也不常來單位上班。2016年春節(jié)前和5月,敖某公司以顧問費的名義送給王贛江和翟某各6萬元,共計12萬元。2016年8月,翟某以王贛江被調查為由,將12萬元退還。
從王贛江的證言可以看出,他對妻子擔任顧問拿酬勞,并且“不怎么上班”的事情一清二楚。
■ 鏈接
王贛江涉嫌受賄近160萬
利用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6年
公開信息顯示,2009年開始擔任環(huán)保部華北督查中心副主任的王贛江,2013年已開始擔任環(huán)保部華北環(huán)境保護督查中心巡視員。從擔任環(huán)保部華北督查中心副主任開始,王贛江就經常帶隊到華北各地督查環(huán)境治理情況。環(huán)保部人事資料記載,王贛江于2015年11月28日退休。
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站披露,2016年8月24日,王贛江被調查。同年12月13日,中紀委通報了王贛江的立案審查結果,稱王贛江已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并移送司法機關。2017年6月6日,中國紀檢監(jiān)察報發(fā)文透露,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召開警示教育會,通報了5起發(fā)生在中央國家機關的典型違紀違規(guī)案件,其中包括環(huán)境保護部華北環(huán)境保護督查中心原巡視員王贛江案。
根據中央國家機關工委與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通報,王贛江違法問題包括四項:違反八項規(guī)定頂風違紀,2013年至2016年,多次赴河南、杭州、千島湖、西雙版納等地旅游,產生交通費、住宿費、餐費等5.4萬余元,均由有關環(huán)保企業(yè)支付;違規(guī)收受禮金8.8萬元,其中多次收受地方環(huán)保系統人員、私營企業(yè)主所送禮金共計4.5萬元;2010年至2016年長達6年間,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利用職務便利或職務影響力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錢款150.4萬元。
上述王贛江收受禮金和為他人謀利所得,合計達159.2萬元。目前,王贛江案尚未有宣判信息公布。
■ 解讀
非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構成共同受賄
從判決書來看,翟某并非國家工作人員,但是為何還按照受賄罪判刑?星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楠介紹,受賄罪是屬于國家公務人員的職務犯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單獨不能構成此罪,但按照刑法總則的規(guī)定,可以作為共犯,構成受賄罪,這就是所謂的共同受賄。
本案中,翟某作為王贛江的妻子,在明知丈夫職位可以為企業(yè)謀取利益的情況下,在企業(yè)中擔任職位領取報酬,且其丈夫也明知此事,即構成共同受賄。就翟某受賄96萬,獲刑一年的量刑情況,李楠認為,翟某除有自首情節(jié)外,還有如實供述罪行,對指控事實沒有異議,認罪認罰,按照相關規(guī)定,在量刑上可以被從輕從寬處理。另外翟某作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中屬于從犯,可被從輕和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