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兩年努力,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完成了試點階段各項任務,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邁入了全國試行的新階段。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全國試行將為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不合理局面、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提供堅實制度保障。
試點成果豐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2015年11月,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部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
《試點方案》初步構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基本框架。自2016年改革試點啟動以來,吉林等7省市深入推進,探索形成了可借鑒、可復制的經驗做法。
據統計,7個省(市)根據試點方案要求,探索形成相關制度文件75項,深入開展案例實踐27件,涉及總金額約4億元,在賠償權利人、磋商訴訟、鑒定評估、修復監督、資金管理等方面,取得明顯階段性進展,形成了可供全國試行借鑒的經驗。
貴州省息烽大鷹田違法傾倒廢渣案和云南省李好紙業違法排污案,分別探索司法確認和公證適用,確保磋商協議履行。
山東省、湖南省、重慶市印發資金管理辦法,采用設立專戶管理模式;貴州省采用基金管理模式,對賠償修復資金進行管理監督。
江蘇省、山東省、湖南省、貴州省探索以代表、委托等方式指定相關具體部門開展賠償工作,集中解決索賠工作授權問題。
吉林省建立環境資源保護案件執行回訪制度,重點探索磋商或訴訟后生態環境修復執行和監督機制。
湖南省探索由省政府統一印發4項配套管理制度,制度間互為支撐,有效銜接,既強化了配套措施的效力,又提高了文件的可操作性。
改革時間表出臺
2017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標志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進入全國范圍內試行的新階段。
通過在全國范圍內試行,將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與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及運行機制,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環境保護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中央部署,推動各地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改革任務時限,擬分啟動、組織實施、深入落實三階段加以推進。
2019年起,每年1月底前,各省(區、市)要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省、市地兩級改革工作情況送環境保護部匯總后上報黨中央、國務院。
2020年底前,環境保護部將組織開展改革試行工作全面總結,并上報黨中央、國務院。
重點處理好“三個關系”
對比可以發現,《方案》總結試點實踐經驗,在繼承《試點方案》基本框架基礎上,調整補充了部分內容。在貫徹落實《方案》過程中,要在把握好四個新規定新要求的基礎上,重點處理好“三個關系”。
首先要處理好縱向關系。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跨市地的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統籌規劃省、市地兩級人民政府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中工作范圍的劃分,并在省級實施方案中作出統一規定;市地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范圍開展改革工作。同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復雜艱巨,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與中央各業務部門的溝通。
其次要處理好橫向關系。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涉及多部門協調聯動,各地應抓緊出臺改革實施方案,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最后要處理好與現行法律法規關系。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根據《方案》規定,由地方政府(省級、市地級)作為本行政區域權利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違法者,要求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制度。這一制度是對現行環境法律不足的有益補充。實踐中要注意,不能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替代環境行政處罰、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等現行環境法律法規制度。
根據工作安排,下一步,環境保護部將重點抓好三方面工作。同時,其他相關部門將各司其職,通力合作,推動改革順利進行。
司法部將盡快出臺專家評審細則;加快推進各地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準入;加快建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標準規范體系。
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專門機構建設;建立全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聯絡機制;研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訴前保全、先予執行、執行監督制度,依法保障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最高人民檢察院將繼續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督促賠償權利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突出監督重點,加大相關案件辦理力度;深化理論研究,重點研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與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銜接等問題;推動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評估機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機制等。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全國試行將為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不合理局面、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提供堅實制度保障。
試點成果豐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2015年11月,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部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
《試點方案》初步構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基本框架。自2016年改革試點啟動以來,吉林等7省市深入推進,探索形成了可借鑒、可復制的經驗做法。
據統計,7個省(市)根據試點方案要求,探索形成相關制度文件75項,深入開展案例實踐27件,涉及總金額約4億元,在賠償權利人、磋商訴訟、鑒定評估、修復監督、資金管理等方面,取得明顯階段性進展,形成了可供全國試行借鑒的經驗。
貴州省息烽大鷹田違法傾倒廢渣案和云南省李好紙業違法排污案,分別探索司法確認和公證適用,確保磋商協議履行。
山東省、湖南省、重慶市印發資金管理辦法,采用設立專戶管理模式;貴州省采用基金管理模式,對賠償修復資金進行管理監督。
江蘇省、山東省、湖南省、貴州省探索以代表、委托等方式指定相關具體部門開展賠償工作,集中解決索賠工作授權問題。
吉林省建立環境資源保護案件執行回訪制度,重點探索磋商或訴訟后生態環境修復執行和監督機制。
湖南省探索由省政府統一印發4項配套管理制度,制度間互為支撐,有效銜接,既強化了配套措施的效力,又提高了文件的可操作性。
改革時間表出臺
2017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標志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進入全國范圍內試行的新階段。
通過在全國范圍內試行,將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與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及運行機制,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環境保護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中央部署,推動各地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改革任務時限,擬分啟動、組織實施、深入落實三階段加以推進。
2019年起,每年1月底前,各省(區、市)要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省、市地兩級改革工作情況送環境保護部匯總后上報黨中央、國務院。
2020年底前,環境保護部將組織開展改革試行工作全面總結,并上報黨中央、國務院。
重點處理好“三個關系”
對比可以發現,《方案》總結試點實踐經驗,在繼承《試點方案》基本框架基礎上,調整補充了部分內容。在貫徹落實《方案》過程中,要在把握好四個新規定新要求的基礎上,重點處理好“三個關系”。
首先要處理好縱向關系。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跨市地的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統籌規劃省、市地兩級人民政府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中工作范圍的劃分,并在省級實施方案中作出統一規定;市地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范圍開展改革工作。同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復雜艱巨,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與中央各業務部門的溝通。
其次要處理好橫向關系。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涉及多部門協調聯動,各地應抓緊出臺改革實施方案,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最后要處理好與現行法律法規關系。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根據《方案》規定,由地方政府(省級、市地級)作為本行政區域權利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違法者,要求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制度。這一制度是對現行環境法律不足的有益補充。實踐中要注意,不能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替代環境行政處罰、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等現行環境法律法規制度。
根據工作安排,下一步,環境保護部將重點抓好三方面工作。同時,其他相關部門將各司其職,通力合作,推動改革順利進行。
司法部將盡快出臺專家評審細則;加快推進各地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準入;加快建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標準規范體系。
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專門機構建設;建立全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聯絡機制;研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訴前保全、先予執行、執行監督制度,依法保障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最高人民檢察院將繼續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督促賠償權利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突出監督重點,加大相關案件辦理力度;深化理論研究,重點研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與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銜接等問題;推動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評估機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機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