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近日發布了《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2017年第22號公告,以下簡稱《指南》)。為全面深入了解《指南》的主要內容、實施重點,記者采訪了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對《指南》進行了詳細解讀。
問:《指南》發布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歐洲、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于上世紀70年代開始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經過40多年的發展,水泥窯協同處置技術已發展為發達國家和地區普遍采用的成熟技術,對水泥工業可持續發展和固體廢物處置發揮了重要作用。
長期以來,我國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發展比較緩慢,截至2016年底,我國4000余家水泥企業中僅有24家企業獲得了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近年來,我國持續加大危險廢物非法傾倒、處置打擊力度,陸續出臺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標準規范及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水泥企業紛紛上馬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項目,呈現出爆發式增長態勢,環境風險突出,急需嚴格審批條件,規范管理。
針對目前我國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發展現狀,技術特點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強化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行業環境監管,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的有關許可條件,環境保護部編制并發布本《指南》,用于指導和規范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技術審查,確保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行業在我國的健康和有序發展。
問:《指南》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的區別?
答:為貫徹落實《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完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環境保護部于2009年發布了《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以下簡稱《審查和許可指南》)等系列文件,用于指導和規范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的審查和許可工作。
《審查和許可指南》主要是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采用專用的焚燒、填埋處置設施和利用設施提出了詳細具體的審查要求。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本質上屬于高溫處理技術,在確保危險廢物得到無害化處置的同時,還必須保障水泥窯的正常運行和水泥產品的質量。因此,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設施與危險廢物專用的焚燒處置設施在技術原理、環境保護和風險控制關鍵環節和管理重點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異,《審查和許可指南》針對危險廢物專用的焚燒處置設施特點提出的技術審查要點已不適用于對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設施的技術審查。為此,本《指南》針對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設施的特點,細化了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具體審查要點,用于規范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工作。
問:《指南》的適用范圍和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指南》適用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單位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新申請、重新申請領取和換證)的審查。
主要內容包括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單位關于技術人員、危險廢物運輸、協同處置工藝和設施、規章制度與事故應急等方面的審查要求以及針對不同運營模式申請單位的許可證頒發方式等。特別是對協同處置的全過程提出了詳細的要求,包括對廠區、水泥窯、貯存、預處理、場內輸送、廢物投加位置與投加量、協同處置的規模與類別、污染物排放控制、化學分析與質量控制和水泥窯性能測試(試燒)等提出相應的審查要點與要求。
問:《指南》涉及的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運營模式有哪些?
答:根據危險廢物預處理是否在水泥生產企業廠區內、危險廢物預處理和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或運營是否屬于同一法人,《指南》將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運營模式分為了三類:
(1)分散聯合經營模式,是指水泥生產企業和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分屬不同的法人主體的情況下,危險廢物在預處理中心經預處理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入窯(磨)要求后,運送至水泥生產企業不再進行其他預處理而直接入窯(磨)協同處置的經營模式。
(2)分散獨立經營模式,是指水泥生產企業和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屬于同一法人主體的情況下,危險廢物在預處理中心經預處理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入窯(磨)要求后,運送至水泥生產企業不再進行其他預處理而直接入窯(磨)協同處置的經營模式。
(3)集中經營模式,是指在水泥生產企業廠區內對危險廢物進行預處理和協同處置的經營模式,包括危險廢物預處理和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或運營屬于同一法人或分屬不同法人主體的情況。
問:針對危險廢物專業預處理中心配套水泥窯協同處置運營模式,如何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答:《指南》第四章針對各種經營模式的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申請單位,如何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明確的說明。
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和水泥生產企業屬于同一法人的情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程序與常規危險廢物經營單位一致,只是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中應同時注明危險廢物預處理設施和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地址等信息。
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和水泥生產企業屬于不同的法人的情況。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應與接收該預處理中心預處理產物的所有水泥生產企業組成聯合體同時申請一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中應注明預處理中心和接收該預處理中心所生產的預處理產物的所有水泥生產企業的法人名稱、設施地址等信息。也就是說,一個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及其配套的所有水泥生產企業所持的是同一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如果一個水泥生產企業接收多家預處理中心所生產的預處理產物,該水泥企業就應同時持有多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問:危險廢物預處理產物從危險廢物處理中心至水泥生產企業之間的運輸如何進行管理?
答: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5085.7),本著便于監管和從嚴管理的原則,本《指南》要求所有的危險廢物預處理產物從預處理中心至水泥生產企業之間的運輸均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即滿足《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中的相關規定。
問:《指南》發布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歐洲、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于上世紀70年代開始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經過40多年的發展,水泥窯協同處置技術已發展為發達國家和地區普遍采用的成熟技術,對水泥工業可持續發展和固體廢物處置發揮了重要作用。
長期以來,我國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發展比較緩慢,截至2016年底,我國4000余家水泥企業中僅有24家企業獲得了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近年來,我國持續加大危險廢物非法傾倒、處置打擊力度,陸續出臺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標準規范及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水泥企業紛紛上馬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項目,呈現出爆發式增長態勢,環境風險突出,急需嚴格審批條件,規范管理。
針對目前我國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發展現狀,技術特點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強化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行業環境監管,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的有關許可條件,環境保護部編制并發布本《指南》,用于指導和規范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技術審查,確保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行業在我國的健康和有序發展。
問:《指南》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的區別?
答:為貫徹落實《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完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環境保護部于2009年發布了《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以下簡稱《審查和許可指南》)等系列文件,用于指導和規范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的審查和許可工作。
《審查和許可指南》主要是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采用專用的焚燒、填埋處置設施和利用設施提出了詳細具體的審查要求。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本質上屬于高溫處理技術,在確保危險廢物得到無害化處置的同時,還必須保障水泥窯的正常運行和水泥產品的質量。因此,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設施與危險廢物專用的焚燒處置設施在技術原理、環境保護和風險控制關鍵環節和管理重點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異,《審查和許可指南》針對危險廢物專用的焚燒處置設施特點提出的技術審查要點已不適用于對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設施的技術審查。為此,本《指南》針對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設施的特點,細化了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具體審查要點,用于規范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工作。
問:《指南》的適用范圍和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指南》適用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單位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新申請、重新申請領取和換證)的審查。
主要內容包括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單位關于技術人員、危險廢物運輸、協同處置工藝和設施、規章制度與事故應急等方面的審查要求以及針對不同運營模式申請單位的許可證頒發方式等。特別是對協同處置的全過程提出了詳細的要求,包括對廠區、水泥窯、貯存、預處理、場內輸送、廢物投加位置與投加量、協同處置的規模與類別、污染物排放控制、化學分析與質量控制和水泥窯性能測試(試燒)等提出相應的審查要點與要求。
問:《指南》涉及的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運營模式有哪些?
答:根據危險廢物預處理是否在水泥生產企業廠區內、危險廢物預處理和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或運營是否屬于同一法人,《指南》將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運營模式分為了三類:
(1)分散聯合經營模式,是指水泥生產企業和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分屬不同的法人主體的情況下,危險廢物在預處理中心經預處理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入窯(磨)要求后,運送至水泥生產企業不再進行其他預處理而直接入窯(磨)協同處置的經營模式。
(2)分散獨立經營模式,是指水泥生產企業和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屬于同一法人主體的情況下,危險廢物在預處理中心經預處理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入窯(磨)要求后,運送至水泥生產企業不再進行其他預處理而直接入窯(磨)協同處置的經營模式。
(3)集中經營模式,是指在水泥生產企業廠區內對危險廢物進行預處理和協同處置的經營模式,包括危險廢物預處理和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或運營屬于同一法人或分屬不同法人主體的情況。
問:針對危險廢物專業預處理中心配套水泥窯協同處置運營模式,如何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答:《指南》第四章針對各種經營模式的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申請單位,如何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明確的說明。
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和水泥生產企業屬于同一法人的情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程序與常規危險廢物經營單位一致,只是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中應同時注明危險廢物預處理設施和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地址等信息。
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和水泥生產企業屬于不同的法人的情況。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應與接收該預處理中心預處理產物的所有水泥生產企業組成聯合體同時申請一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中應注明預處理中心和接收該預處理中心所生產的預處理產物的所有水泥生產企業的法人名稱、設施地址等信息。也就是說,一個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及其配套的所有水泥生產企業所持的是同一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如果一個水泥生產企業接收多家預處理中心所生產的預處理產物,該水泥企業就應同時持有多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問:危險廢物預處理產物從危險廢物處理中心至水泥生產企業之間的運輸如何進行管理?
答: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5085.7),本著便于監管和從嚴管理的原則,本《指南》要求所有的危險廢物預處理產物從預處理中心至水泥生產企業之間的運輸均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即滿足《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中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