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自2018年6月份開始,我與39名工人一直對發生在山東省新泰市光伏項目建設過程中泰興建筑公司與蘭陵遠東建筑公司違法分包的行為進行舉報。
但新泰市住建局與建管局回復:光伏工程不屬于市政和房屋建設,不在其監管范圍。
新泰市發改局回復:應向住建局或山東電監辦投訴。
山東電監辦回復:應向當地建設主管部門投訴。
總之,沒有部門接受對光伏工程建設過程中違法分包的舉報。
后在新泰市信訪局協助下,對新泰市發改局,住建局提起了行政不作為訴訟,但一審,二審均認為:
依據《電力工程建設施工安全和監督管理辦法》,應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進行投訴舉報。
那么,對發生在山東省新泰市轄區境內的光伏工程建設過程中的違法分包行為的舉報,到底應該到哪個部門?
司局答復:
來件關于“光伏工程建設過程中誰來監管”咨詢問題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依據國務院批復的《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能源局涉及光伏工程建設的有關職責為:制定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并組織監督實施。
依據《中央編辦關于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設置的通知》,國家能源局有關派出機構涉及光伏工程建設的有關職責為:在所轄區域內,承擔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依據《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28號)第三十七條,國家能源局依法實施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具體內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機制,制定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行業標準;
(二)建立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故隱患約談、誡勉制度;
(三)加強層級監督指導,對事故多發地區、安全管理薄弱的企業和安全隱患突出的項目、部位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依據《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28號)第三十八條,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照國家能源局授權實施轄區內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內容為:
(一)部署和組織開展轄區內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檢查;
(二)建立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故隱患約談、誡勉制度;
(三)依法組織或參加轄區內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報工作。
綜上所述,我局及有關派出機構對于光伏工程建設過程中的監督管理職責主要集中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安全方面。對于你在咨詢中反映的新泰市光伏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嫌違法分包可能導致的施工安全風險和工程質量隱患,我們將督促指導山東能源監管辦、地方政府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結合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管和質量監督有關工作,有針對性地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