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海南州千萬千瓦級新能源基地(一區兩園)1600兆瓦競價光伏項目基礎設施330千伏匯集站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標志著1600兆瓦大型光伏項目取得重要進展。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海南州千萬千瓦級新能源基地(一區兩園)1600兆瓦競價光伏項目基礎設施330千伏匯集站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
青發改能源〔2020〕574號
你委《關于海南州千萬千瓦級新能源基地(一區兩園)1600兆瓦競價光伏項目基礎設施330千伏匯集站工程核準的請示》(南發改能源〔2020〕13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海南州千萬千瓦級新能源基地(一區兩園)1600兆瓦競價光伏項目基礎設施330千伏匯集站工程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海南州共和地區1600兆瓦競價光伏將于2020年底建成,該地區電網網架結構已無法滿足競價光伏的匯集和送出需要,海南州千萬千瓦級新能源基地(一區兩園)1600兆瓦競價光伏項目基礎設施330千伏匯集站工程的建設,可滿足地區電源匯集和送出需要,為青海至河南特高壓直流輸電工程提供電源支撐。依據《行政許可法》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同意建設海南州千萬千瓦級新能源基地(一區兩園)1600兆瓦競價光伏項目基礎設施330千伏匯集站工程(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代碼:2020-630000-44-02-333894)。
二、項目單位:海南州黃河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三、項目建設地點:海南州共和縣。
四、主要建設內容:新建330千伏匯集站1座,容量5×30萬千伏安。
五、項目總投資4.5億元,其中資本金0.9億元,占總投資的20%,由海南州黃河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出資,其余資金由企業貸款解決。
六、工程的設計、建設及運行要滿足國家環保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七、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對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及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進行公開招標。
八、項目已取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青海省海南州千萬千瓦級新能源基地(一區兩園)1600兆瓦競價光伏項目基礎設施330千伏匯集站工程用地的預審意見》(青自然資預審〔2020〕17號),土地為出讓性質,無需辦理選址意見書。
九、請督促項目業主依據相關法律辦理城鄉規劃、土地使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
十、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委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核準文件有效期限為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未開工建設的,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準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9月9日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海南州千萬千瓦級新能源基地(一區兩園)1600兆瓦競價光伏項目基礎設施330千伏匯集站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
青發改能源〔2020〕574號
你委《關于海南州千萬千瓦級新能源基地(一區兩園)1600兆瓦競價光伏項目基礎設施330千伏匯集站工程核準的請示》(南發改能源〔2020〕13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海南州千萬千瓦級新能源基地(一區兩園)1600兆瓦競價光伏項目基礎設施330千伏匯集站工程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海南州共和地區1600兆瓦競價光伏將于2020年底建成,該地區電網網架結構已無法滿足競價光伏的匯集和送出需要,海南州千萬千瓦級新能源基地(一區兩園)1600兆瓦競價光伏項目基礎設施330千伏匯集站工程的建設,可滿足地區電源匯集和送出需要,為青海至河南特高壓直流輸電工程提供電源支撐。依據《行政許可法》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同意建設海南州千萬千瓦級新能源基地(一區兩園)1600兆瓦競價光伏項目基礎設施330千伏匯集站工程(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代碼:2020-630000-44-02-333894)。
二、項目單位:海南州黃河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三、項目建設地點:海南州共和縣。
四、主要建設內容:新建330千伏匯集站1座,容量5×30萬千伏安。
五、項目總投資4.5億元,其中資本金0.9億元,占總投資的20%,由海南州黃河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出資,其余資金由企業貸款解決。
六、工程的設計、建設及運行要滿足國家環保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七、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對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及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進行公開招標。
八、項目已取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青海省海南州千萬千瓦級新能源基地(一區兩園)1600兆瓦競價光伏項目基礎設施330千伏匯集站工程用地的預審意見》(青自然資預審〔2020〕17號),土地為出讓性質,無需辦理選址意見書。
九、請督促項目業主依據相關法律辦理城鄉規劃、土地使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
十、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委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核準文件有效期限為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未開工建設的,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準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