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發改委出臺了2020年煤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要點,文件中提到:、著力推動煤炭清潔生產。落實《煤炭采選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從生產工藝及裝備、資源能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保護、清潔生產管理等方面提升煤炭清潔生產水平。因地制宜推廣充填開采、保水開采、煤與瓦斯共采、矸石不升井、露天礦內排土等綠色開采技術和智能化開采技術,鼓勵推進采煤沉陷區治理和露天煤礦土地復墾,探索利用采煤沉陷區、關閉退出煤礦工業場地發展風電、光伏、現代農業等產業。
原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做好2020年煤炭去產能工作,推動煤炭行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工作要點。
一、全面完成去產能目標任務。尚未完成“十三五”去產能目標任務的地區,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在確保完成“十三五”目標任務的基礎上,可以對退出煤礦進行調整,調出煤礦名單統一報送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二、持續鞏固去產能成果。對去產能煤礦全面實施“回頭看”,已退出煤礦要嚴格按照標準關閉到位,堅決防止已經退出的產能死灰復燃,確保各類問題整改到位。綜合施策提高職工安置質量,妥善解決結轉職工安置、失業職工幫扶、內部退養費用缺口等遺留問題。圍繞推動行業企業高質量發展,加快推進改革重組、結構調整、轉型升級等重點工作。
三、積極穩妥深化“僵尸企業”處置。貫徹落實深化“僵尸企業”處置工作的相關規定,依法依規加快處置煤炭行業“僵尸企業”。各地區要加強日常監測排查,對于沒有生存能力和發展潛力的低效、無效煤炭行業企業,依法及時出清。
四、分類處置30萬噸/年以下煤礦。認真執行《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工作方案》,結合本地區煤炭供需形勢和資源運力情況,加快落實已制定的實施方案,按照嚴格執法關閉一批、實施產能置換退出一批、升級改造提升一批的要求,加快退出低效無效產能,提升安全生產保障水平和能源穩定供應能力。
五、加快退出達不到環保要求的煤礦。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文件要求,加快分類處置開采范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疊的煤礦。加快退出既無降硫措施又無達標排放用戶的高硫煤炭生產煤礦,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生產煤礦,以及高砷煤炭生產煤礦。
六、有序推進去產能工作。有關省(區、市)要結合本地實際,統籌制定去產能實施方案。認真執行去產能公示公告和關閉驗收相關規定,退出煤礦要嚴格關閉到位、及時注銷采礦許可證等相關證照,核減產能煤礦、減量重組煤礦要及時公告產能變動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七、培育發展優質先進產能。以煤電、煤化一體化及資源接續發展為重點,在山西、內蒙古、陜西、新疆等大型煤炭基地,謀劃布局一批資源條件好、競爭能力強、安全保障程度高的大型露天煤礦和現代化井工煤礦。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快在建煤礦手續辦理和工程建設進度,持續擴大優質增量供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建設行為,不斷提高煤炭行業法治化水平。
八、統籌做好保供穩價工作。保供難度大的地區要統籌制定去產能實施方案和煤炭應急保供方案,確保資源運力接續。支持通過簽訂中長期合同、建立儲備基地、實施煤電聯營等方式,形成互利共贏、長期穩定的供需合作關系。主要產煤省區和大型煤炭企業要有序釋放優質先進產能,合理均衡組織生產,保障煤炭市場平穩運行。
九、加快推進兼并重組。堅持市場主導、企業主體和政府支持相結合,統籌推進企業改革和兼并重組工作,進一步提升行業集中度、提高生產技術水平。支持煤炭企業建設坑口電廠、發電企業建設煤礦,鼓勵通過一體化運營、股權合作等多種方式發展煤電聯營,促進上下游產業融合發展,提高能源供應保障水平。
十、加快推進結構調整。有關省(區、市)要結合全國煤炭生產、運輸格局變化,做好煤炭工業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和“十四五”規劃研究,進一步優化存量資源配置,擴大優質增量供給,實現供需動態平衡。加快退出低效無效產能和落后產能,持續減少煤礦數量,不斷提高產能利用率,進一步提升安全、環保、能耗、工藝等辦礦標準和生產水平。
十一、加快推進轉型升級。深化煤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突出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建設安全、綠色、集約、高效的煤炭供給體系。以產業延伸、更新和多元化發展為路徑,充分利用去產能分流職工和資源資產,因地制宜實施轉產轉型,逐步建立現代產業體系,加快新舊發展動能有序轉換。
十二、著力推動煤炭清潔開發。協同推動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做好煤炭產業發展規劃、礦區總體規劃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銜接。嚴格禁止在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劃布局新的煤礦項目,嚴格限制高硫高灰高砷煤項目開發,在煤礦設計、建設等環節嚴格執行環保標準,從源頭上減少煤炭開發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十三、著力推動煤炭清潔生產。落實《煤炭采選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從生產工藝及裝備、資源能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保護、清潔生產管理等方面提升煤炭清潔生產水平。因地制宜推廣充填開采、保水開采、煤與瓦斯共采、矸石不升井、露天礦內排土等綠色開采技術和智能化開采技術,鼓勵推進采煤沉陷區治理和露天煤礦土地復墾,探索利用采煤沉陷區、關閉退出煤礦工業場地發展風電、光伏、現代農業等產業。
十四、著力推動煤炭清潔運輸。進一步優化煤炭運輸結構,加快推進“公轉鐵、公轉水”。提升北方主要港口集疏港鐵路能力,加快推動具備條件港口的煤炭集港改由鐵路或水路運輸。推進浩吉鐵路集疏運系統建設,更好發揮北煤南運大通道作用。鼓勵發展煤炭集裝箱運輸,積極推進集運站、儲煤場環保改造,進一步提高煤炭清潔儲運能力。
十五、著力推進煤炭清潔利用。發展高精度洗選加工,持續提高原煤入選比例。加強源頭管理,嚴格執行商品煤質量標準,嚴格控制劣質煤進口和使用。抓好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改造,加強燃煤鍋爐排放監管,提升煤炭清潔利用水平。加強科研攻關,拓展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領域,創新清潔高效利用技術和裝備,有序發展現代煤化工。
十六、嚴格落實產能置換要求。自本工作要點印發之日起,除應急保供煤礦外,原則上不再實施產能置換誠信承諾,已出具承諾的企業要在規定時間內履行承諾到位,逾期未落實的將納入企業信用記錄。上報產能置換方案時,煤礦新建項目產能置換方案中的退出煤礦和核減產能煤礦應在項目開工前關閉(核減)到位,煤礦核增項目產能置換方案中的退出煤礦和核減產能煤礦應在產能核增申請得到批復前關閉(核減)到位。各地要加大督促檢查力度,確保已確認產能置換方案中的煤礦如期退出(核減)到位,產能置換指標交易收入優先用于去產能職工安置。國家有關部門將適時對產能置換方案落實情況進行核實。
十七、規范實施中長期合同制度。提高中長期合同簽訂數量,支持企業多簽早簽數量相對固定、價格機制明確的煤炭中長期合同。規范中長期合同簽約履約行為,推廣使用《煤炭中長期購銷合同示范文本》,堅持“基準價+浮動價”定價機制,完善履約情況考核評價措施。各地有關部門和產運需企業要強化落實保供主體責任,不得因合同簽訂工作影響發電取暖等民生用煤穩定供應。
十八、不斷提升煤炭儲備水平。各地有關部門要督促煤炭生產、經營、消費企業落實不同時段最低最高庫存要求,保持合理庫存水平。已建成燃煤電廠存煤能力達不到要求的,要對現有設施進行改造或與有關企業簽訂代儲、互保協議。支持在煤炭消費地、鐵路交通樞紐、主要中轉港口建設一批煤炭儲備基地,逐步形成以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為主體、地方政府儲備為補充,產品儲備與產能儲備有機結合的煤炭儲備體系。
十九、持續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加強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機構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將煤炭企業項目建設、安全生產、去產能、產能置換、中長期合同履行、守法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誠信記錄,及時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強化企業信用約束,逐步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體制。
原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做好2020年煤炭去產能工作,推動煤炭行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工作要點。
一、全面完成去產能目標任務。尚未完成“十三五”去產能目標任務的地區,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在確保完成“十三五”目標任務的基礎上,可以對退出煤礦進行調整,調出煤礦名單統一報送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二、持續鞏固去產能成果。對去產能煤礦全面實施“回頭看”,已退出煤礦要嚴格按照標準關閉到位,堅決防止已經退出的產能死灰復燃,確保各類問題整改到位。綜合施策提高職工安置質量,妥善解決結轉職工安置、失業職工幫扶、內部退養費用缺口等遺留問題。圍繞推動行業企業高質量發展,加快推進改革重組、結構調整、轉型升級等重點工作。
三、積極穩妥深化“僵尸企業”處置。貫徹落實深化“僵尸企業”處置工作的相關規定,依法依規加快處置煤炭行業“僵尸企業”。各地區要加強日常監測排查,對于沒有生存能力和發展潛力的低效、無效煤炭行業企業,依法及時出清。
四、分類處置30萬噸/年以下煤礦。認真執行《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工作方案》,結合本地區煤炭供需形勢和資源運力情況,加快落實已制定的實施方案,按照嚴格執法關閉一批、實施產能置換退出一批、升級改造提升一批的要求,加快退出低效無效產能,提升安全生產保障水平和能源穩定供應能力。
五、加快退出達不到環保要求的煤礦。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文件要求,加快分類處置開采范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疊的煤礦。加快退出既無降硫措施又無達標排放用戶的高硫煤炭生產煤礦,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生產煤礦,以及高砷煤炭生產煤礦。
六、有序推進去產能工作。有關省(區、市)要結合本地實際,統籌制定去產能實施方案。認真執行去產能公示公告和關閉驗收相關規定,退出煤礦要嚴格關閉到位、及時注銷采礦許可證等相關證照,核減產能煤礦、減量重組煤礦要及時公告產能變動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七、培育發展優質先進產能。以煤電、煤化一體化及資源接續發展為重點,在山西、內蒙古、陜西、新疆等大型煤炭基地,謀劃布局一批資源條件好、競爭能力強、安全保障程度高的大型露天煤礦和現代化井工煤礦。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快在建煤礦手續辦理和工程建設進度,持續擴大優質增量供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建設行為,不斷提高煤炭行業法治化水平。
八、統籌做好保供穩價工作。保供難度大的地區要統籌制定去產能實施方案和煤炭應急保供方案,確保資源運力接續。支持通過簽訂中長期合同、建立儲備基地、實施煤電聯營等方式,形成互利共贏、長期穩定的供需合作關系。主要產煤省區和大型煤炭企業要有序釋放優質先進產能,合理均衡組織生產,保障煤炭市場平穩運行。
九、加快推進兼并重組。堅持市場主導、企業主體和政府支持相結合,統籌推進企業改革和兼并重組工作,進一步提升行業集中度、提高生產技術水平。支持煤炭企業建設坑口電廠、發電企業建設煤礦,鼓勵通過一體化運營、股權合作等多種方式發展煤電聯營,促進上下游產業融合發展,提高能源供應保障水平。
十、加快推進結構調整。有關省(區、市)要結合全國煤炭生產、運輸格局變化,做好煤炭工業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和“十四五”規劃研究,進一步優化存量資源配置,擴大優質增量供給,實現供需動態平衡。加快退出低效無效產能和落后產能,持續減少煤礦數量,不斷提高產能利用率,進一步提升安全、環保、能耗、工藝等辦礦標準和生產水平。
十一、加快推進轉型升級。深化煤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突出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建設安全、綠色、集約、高效的煤炭供給體系。以產業延伸、更新和多元化發展為路徑,充分利用去產能分流職工和資源資產,因地制宜實施轉產轉型,逐步建立現代產業體系,加快新舊發展動能有序轉換。
十二、著力推動煤炭清潔開發。協同推動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做好煤炭產業發展規劃、礦區總體規劃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銜接。嚴格禁止在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劃布局新的煤礦項目,嚴格限制高硫高灰高砷煤項目開發,在煤礦設計、建設等環節嚴格執行環保標準,從源頭上減少煤炭開發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十三、著力推動煤炭清潔生產。落實《煤炭采選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從生產工藝及裝備、資源能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保護、清潔生產管理等方面提升煤炭清潔生產水平。因地制宜推廣充填開采、保水開采、煤與瓦斯共采、矸石不升井、露天礦內排土等綠色開采技術和智能化開采技術,鼓勵推進采煤沉陷區治理和露天煤礦土地復墾,探索利用采煤沉陷區、關閉退出煤礦工業場地發展風電、光伏、現代農業等產業。
十四、著力推動煤炭清潔運輸。進一步優化煤炭運輸結構,加快推進“公轉鐵、公轉水”。提升北方主要港口集疏港鐵路能力,加快推動具備條件港口的煤炭集港改由鐵路或水路運輸。推進浩吉鐵路集疏運系統建設,更好發揮北煤南運大通道作用。鼓勵發展煤炭集裝箱運輸,積極推進集運站、儲煤場環保改造,進一步提高煤炭清潔儲運能力。
十五、著力推進煤炭清潔利用。發展高精度洗選加工,持續提高原煤入選比例。加強源頭管理,嚴格執行商品煤質量標準,嚴格控制劣質煤進口和使用。抓好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改造,加強燃煤鍋爐排放監管,提升煤炭清潔利用水平。加強科研攻關,拓展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領域,創新清潔高效利用技術和裝備,有序發展現代煤化工。
十六、嚴格落實產能置換要求。自本工作要點印發之日起,除應急保供煤礦外,原則上不再實施產能置換誠信承諾,已出具承諾的企業要在規定時間內履行承諾到位,逾期未落實的將納入企業信用記錄。上報產能置換方案時,煤礦新建項目產能置換方案中的退出煤礦和核減產能煤礦應在項目開工前關閉(核減)到位,煤礦核增項目產能置換方案中的退出煤礦和核減產能煤礦應在產能核增申請得到批復前關閉(核減)到位。各地要加大督促檢查力度,確保已確認產能置換方案中的煤礦如期退出(核減)到位,產能置換指標交易收入優先用于去產能職工安置。國家有關部門將適時對產能置換方案落實情況進行核實。
十七、規范實施中長期合同制度。提高中長期合同簽訂數量,支持企業多簽早簽數量相對固定、價格機制明確的煤炭中長期合同。規范中長期合同簽約履約行為,推廣使用《煤炭中長期購銷合同示范文本》,堅持“基準價+浮動價”定價機制,完善履約情況考核評價措施。各地有關部門和產運需企業要強化落實保供主體責任,不得因合同簽訂工作影響發電取暖等民生用煤穩定供應。
十八、不斷提升煤炭儲備水平。各地有關部門要督促煤炭生產、經營、消費企業落實不同時段最低最高庫存要求,保持合理庫存水平。已建成燃煤電廠存煤能力達不到要求的,要對現有設施進行改造或與有關企業簽訂代儲、互保協議。支持在煤炭消費地、鐵路交通樞紐、主要中轉港口建設一批煤炭儲備基地,逐步形成以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為主體、地方政府儲備為補充,產品儲備與產能儲備有機結合的煤炭儲備體系。
十九、持續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加強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機構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將煤炭企業項目建設、安全生產、去產能、產能置換、中長期合同履行、守法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誠信記錄,及時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強化企業信用約束,逐步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