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他插手,我肯定無法繼續做下去。”在安徽省壽縣雙廟集鎮埝東村,做過該村光伏電廠工程項目的人都知道一條不成文的“規矩”:只要村民李某看上的項目,別人都不好做,要做也會被“橫插一腳”。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壽縣人民法院獲悉,這個在同行眼里很霸道的李某,因犯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已被判刑。那條“規矩”沒人提了。
3次生意全都被迫“截胡”
今年46歲的李某是安徽省壽縣人,雖然只有小學文化,但在當地搶工程很有手腕。壽縣雙廟集鎮居民張某就遇到過3次,被迫生意都“黃”了。
第一次在2017年春天。張某從雙廟集鎮埝東村光伏電廠承接了廠區道路工程,在張某報預算期間,李某得知后便對其進行言語威脅,后張某迫于李某壓力退出。該工程由李某承接。
第二次是同年6月左右。張某從埝東光伏電廠承接了廂式變壓器基礎工程,在張某聯系的挖掘機剛到工地時,李某便打電話又對張某進行言語威脅,之后張某讓人將挖土機拉走。該項工程被李某承接。
張某說,他跟施工單位負責人反映了這一情況,但對方也很無奈,說沒有辦法。“后來我知道李某在當地勢力大,明白了只要他插手,我肯定無法繼續做下去,沒辦法,我只得退出。”
4個月后,張某承接了埝東光伏電廠堆放20臺變壓器工程,再次“碰上”李某。李某直接放話,不讓他的吊車進廠。張某只好第三次退出,但李某因有事出差也沒承接。
“李某強行承接了我們電廠的修路、土地平整以及需要挖掘機的工程。李某要做的工程不給他不行,要是找其他人施工,李某就來阻止,連機器都進不了施工場地。”埝東村光伏電廠工程項目負責人說,他們人生地不熟,不敢得罪李某,讓李某承接工程實屬無奈之舉。
插手工程提供高價“服務”
除了直接搶工程,李某還習慣高價“插足”。
2017年9月,雙廟集鎮居民鮑某承接了埝東光伏電廠的混凝土場地、排水管道、土方轉運工程。在鮑某使用挖土機施工時,遭到李某、張某弟的威脅與阻止。
據鮑某回憶,自己當時聯系挖掘機來工地施工,約定工時費是1小時120元。但挖掘機剛開始施工時,張某弟就開著挖掘機過來,將施工現場堵上不讓施工。
今年23歲的張某弟是李某的“助手”。據其稱,因為李某之前對他有過囑咐,如果看到外邊的挖掘機來干活要向他報告,不能把活兒給別人干。
合同已經簽了,活還得繼續干。鮑某說,自己無奈之下,高價使用了李某、張某弟的挖掘機施工。這個工程使用挖掘機的正常工程量是60至70個小時,但張某弟消極怠工,干了130多個小時,總共付給張某弟工錢2萬元。
此前,曹某與其合伙人也有過相似經歷。因李某購買了挖掘機,便阻止曹某施工,迫使曹某高價使用他的挖掘機才行。“我們明知他的要價明顯高于市場價,但不用他的挖掘機就無法繼續施工,我只得同意。”曹某說。不止如此,在得知曹某還雇傭了王某的挖掘機后,李某還以挖掘機差價為由,要求施工方在正常支付王某挖掘機費用之外,每月另行支付給自己6000元,才能繼續讓曹某使用王某的挖掘機施工。為了不延誤工期,曹某只好答應,額外支付李某12000元。
霸道“兩人組”構成共同犯罪
2019年10月27日,壽縣人民檢察院以李某、張某弟涉嫌犯強迫交易罪,李某涉嫌犯敲詐勒索罪,向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李某、張某弟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對于自己的種種行為,李某認為,自己平時說話嗓門大,聽起來就像吵架,至于為什么插手工程時別人都只好讓步,估計是怕他打人,也是給他面子。“我現在認識到自己不該為了多掙點錢,就搶別人的工程,我的行為是錯誤的。”李某說。
壽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張某弟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退出已承包的工程并強迫施工方接受其服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且屬共同犯罪。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在強迫交易的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張某弟起輔助作用,系從犯。鑒于李某具有自首及認罪悔罪,又系初犯,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張某弟有坦白及認罪悔罪、系從犯、且屬初犯等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故判決李某犯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兩個月,罰金人民幣2萬元;張某弟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5000元。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壽縣人民法院獲悉,這個在同行眼里很霸道的李某,因犯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已被判刑。那條“規矩”沒人提了。
3次生意全都被迫“截胡”
今年46歲的李某是安徽省壽縣人,雖然只有小學文化,但在當地搶工程很有手腕。壽縣雙廟集鎮居民張某就遇到過3次,被迫生意都“黃”了。
第一次在2017年春天。張某從雙廟集鎮埝東村光伏電廠承接了廠區道路工程,在張某報預算期間,李某得知后便對其進行言語威脅,后張某迫于李某壓力退出。該工程由李某承接。
第二次是同年6月左右。張某從埝東光伏電廠承接了廂式變壓器基礎工程,在張某聯系的挖掘機剛到工地時,李某便打電話又對張某進行言語威脅,之后張某讓人將挖土機拉走。該項工程被李某承接。
張某說,他跟施工單位負責人反映了這一情況,但對方也很無奈,說沒有辦法。“后來我知道李某在當地勢力大,明白了只要他插手,我肯定無法繼續做下去,沒辦法,我只得退出。”
4個月后,張某承接了埝東光伏電廠堆放20臺變壓器工程,再次“碰上”李某。李某直接放話,不讓他的吊車進廠。張某只好第三次退出,但李某因有事出差也沒承接。
“李某強行承接了我們電廠的修路、土地平整以及需要挖掘機的工程。李某要做的工程不給他不行,要是找其他人施工,李某就來阻止,連機器都進不了施工場地。”埝東村光伏電廠工程項目負責人說,他們人生地不熟,不敢得罪李某,讓李某承接工程實屬無奈之舉。
插手工程提供高價“服務”
除了直接搶工程,李某還習慣高價“插足”。
2017年9月,雙廟集鎮居民鮑某承接了埝東光伏電廠的混凝土場地、排水管道、土方轉運工程。在鮑某使用挖土機施工時,遭到李某、張某弟的威脅與阻止。
據鮑某回憶,自己當時聯系挖掘機來工地施工,約定工時費是1小時120元。但挖掘機剛開始施工時,張某弟就開著挖掘機過來,將施工現場堵上不讓施工。
今年23歲的張某弟是李某的“助手”。據其稱,因為李某之前對他有過囑咐,如果看到外邊的挖掘機來干活要向他報告,不能把活兒給別人干。
合同已經簽了,活還得繼續干。鮑某說,自己無奈之下,高價使用了李某、張某弟的挖掘機施工。這個工程使用挖掘機的正常工程量是60至70個小時,但張某弟消極怠工,干了130多個小時,總共付給張某弟工錢2萬元。
此前,曹某與其合伙人也有過相似經歷。因李某購買了挖掘機,便阻止曹某施工,迫使曹某高價使用他的挖掘機才行。“我們明知他的要價明顯高于市場價,但不用他的挖掘機就無法繼續施工,我只得同意。”曹某說。不止如此,在得知曹某還雇傭了王某的挖掘機后,李某還以挖掘機差價為由,要求施工方在正常支付王某挖掘機費用之外,每月另行支付給自己6000元,才能繼續讓曹某使用王某的挖掘機施工。為了不延誤工期,曹某只好答應,額外支付李某12000元。
霸道“兩人組”構成共同犯罪
2019年10月27日,壽縣人民檢察院以李某、張某弟涉嫌犯強迫交易罪,李某涉嫌犯敲詐勒索罪,向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李某、張某弟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對于自己的種種行為,李某認為,自己平時說話嗓門大,聽起來就像吵架,至于為什么插手工程時別人都只好讓步,估計是怕他打人,也是給他面子。“我現在認識到自己不該為了多掙點錢,就搶別人的工程,我的行為是錯誤的。”李某說。
壽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張某弟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退出已承包的工程并強迫施工方接受其服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且屬共同犯罪。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在強迫交易的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張某弟起輔助作用,系從犯。鑒于李某具有自首及認罪悔罪,又系初犯,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張某弟有坦白及認罪悔罪、系從犯、且屬初犯等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故判決李某犯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兩個月,罰金人民幣2萬元;張某弟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