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姬麗娜報道: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扶貧資產管理,鞏固提升脫貧攻堅成果,避免出現扶貧資產閑置、浪費、流失、損毀等問題,確保扶貧資產保值增值,發揮長期效益。結合實際,近日,市政府辦公室制定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扶貧資產管理的意見》。
《意見》要求,要摸清全市“十三五”以來扶貧資產底數,對扶貧資產所有權一次確權到位,納入國有資產及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體系。進一步明確經營權、收益權、監督權、處置權等,提高資產收益,實現保值增值。堅持群眾受益原則,引導貧困戶參與扶貧資產確權、管理、監督等;堅持因地制宜原則,針對不同資產類型,采取相應的經營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學管理。
《意見》指出,扶貧資產是指使用各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統籌整合財政資金、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用于脫貧攻堅地方政府債務資金、行業幫扶資金、金融扶貧資金、社會幫扶資金等投入扶貧領域形成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產業發展(資產收益)以及易地扶貧搬遷類資產等,不包括明確到建檔立卡貧困戶的資產,具體可劃分為以下四類:基礎設施類,包括道路交通、農田水利、供水引水、電力及網絡設施等;公共服務類,包括教育、文化、體育、衛生及綜合服務等;產業發展類,包括農林牧業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旅游服務設施、電商服務設施、光伏電站、村集體入股的市場經營主體及其他經營性資產等;易地扶貧搬遷類,包括新建住房、配套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扶貧項目建設結束驗收合格后,從交付使用、運行管理、效益發揮到滾動發展等全過程實行資產管理。收益類扶貧資產,要按照“群眾參與、村提方案、鄉鎮審核、縣級備案”的流程,由村集體研究提出扶貧資產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最后報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意見》指出,扶貧資產收益除用于幫扶老弱病殘等缺乏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外,可用于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及公益事業等。資產收益的分配要確定到村到戶比例,到戶的要堅持現行標準穩定脫貧,不平均分配,不人為造成非貧困戶與貧困戶之間的差距。光伏扶貧電站項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對“十三五”以來扶貧資金形成的資產,按照《山西省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有關要求進行清產核資,分類、分項、分年度登記資產明細,全面建立扶貧資產動態監管臺賬,預計6月底前完成。各縣(市、區)要對扶貧資金投入形成資產的所有權歸屬進行確認,在對所有扶貧資產進行全面清產核資后,由鄉(鎮)政府監督村級逐一登記造冊,確保所有扶貧資產一次確權到位。確權到村的扶貧項目資產,產權歸屬村集體,納入農村“三資”管理;跨村投入形成的資產屬于村集體所有,要按股份確權到相關村集體。教育衛生等領域扶貧資產,按照教育衛生體制改革要求確定產權歸屬。對長期閑置、效益差甚至虧損的扶貧資產,管護主體要立足當地實際,盤活用好扶貧資產。
《意見》要求,要摸清全市“十三五”以來扶貧資產底數,對扶貧資產所有權一次確權到位,納入國有資產及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體系。進一步明確經營權、收益權、監督權、處置權等,提高資產收益,實現保值增值。堅持群眾受益原則,引導貧困戶參與扶貧資產確權、管理、監督等;堅持因地制宜原則,針對不同資產類型,采取相應的經營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學管理。
《意見》指出,扶貧資產是指使用各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統籌整合財政資金、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用于脫貧攻堅地方政府債務資金、行業幫扶資金、金融扶貧資金、社會幫扶資金等投入扶貧領域形成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產業發展(資產收益)以及易地扶貧搬遷類資產等,不包括明確到建檔立卡貧困戶的資產,具體可劃分為以下四類:基礎設施類,包括道路交通、農田水利、供水引水、電力及網絡設施等;公共服務類,包括教育、文化、體育、衛生及綜合服務等;產業發展類,包括農林牧業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旅游服務設施、電商服務設施、光伏電站、村集體入股的市場經營主體及其他經營性資產等;易地扶貧搬遷類,包括新建住房、配套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扶貧項目建設結束驗收合格后,從交付使用、運行管理、效益發揮到滾動發展等全過程實行資產管理。收益類扶貧資產,要按照“群眾參與、村提方案、鄉鎮審核、縣級備案”的流程,由村集體研究提出扶貧資產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最后報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意見》指出,扶貧資產收益除用于幫扶老弱病殘等缺乏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外,可用于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及公益事業等。資產收益的分配要確定到村到戶比例,到戶的要堅持現行標準穩定脫貧,不平均分配,不人為造成非貧困戶與貧困戶之間的差距。光伏扶貧電站項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對“十三五”以來扶貧資金形成的資產,按照《山西省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有關要求進行清產核資,分類、分項、分年度登記資產明細,全面建立扶貧資產動態監管臺賬,預計6月底前完成。各縣(市、區)要對扶貧資金投入形成資產的所有權歸屬進行確認,在對所有扶貧資產進行全面清產核資后,由鄉(鎮)政府監督村級逐一登記造冊,確保所有扶貧資產一次確權到位。確權到村的扶貧項目資產,產權歸屬村集體,納入農村“三資”管理;跨村投入形成的資產屬于村集體所有,要按股份確權到相關村集體。教育衛生等領域扶貧資產,按照教育衛生體制改革要求確定產權歸屬。對長期閑置、效益差甚至虧損的扶貧資產,管護主體要立足當地實際,盤活用好扶貧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