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20〕5號
財建〔202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要求,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共同修訂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20年1月20日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屬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是國家為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穩定發展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補助資金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籌集。
第三條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要求和程序,由財政部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編制補助資金年度收支預算。
第四條享受補助資金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本辦法印發后需補貼的新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 (以下簡稱新增項目),由財政部根據補助資金年度增收水 平、技術進步和行業發展等情況,合理確定補助資金當年支 持的新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總額。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技術進步等情況,在 不超過財政部確定的年度新增補貼總額內,合理確定各類需 補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新增裝機規模。
(二)本辦法印發前需補貼的存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 2 (以下簡稱存量項目),需符合國家能源主管部門要求,按 照規模管理的需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管理范圍,并按流程經電 網企業審核后納入補助項目清單。
第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應按照以收定支 原則,制定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分類型的管理辦法,明確項 目規模管理以及具體監管措施并及早向社會公布。有管理辦 法并且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規模管理范圍的項目, 相應給予補貼。
第六條電網企業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定期公布、及時 調整符合補助條件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補助項目清單,并定期 將公布情況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納 入補助項目清單項目的具體條件包括:
(一)新增項目需納入當年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總額范 圍內;存量項目需符合國家能源主管部門要求,按照規模管 理的需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管理范圍內。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符 合國家可再生能源價格政策,上網電價已經價格主管部門審 核批復。
(三)全部機組并網時間符合補助要求。
(四)相關審批、核準、備案和并網要件經國家可再生 能源信息管理平臺審核通過。 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分別負責公 3 布各自經營范圍內的補助項目清單;地方獨立電網企業負責 經營范圍內的補助項目清單,報送所在地省級財政、價格、 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后公布。
第七條享受補助資金的光伏扶貧項目和公共可再生能 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納入國家光伏規模管理且納入國家扶貧目錄的 光伏扶貧項目,由所在地省級扶貧、能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審核后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 委確認,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光伏扶貧項目補助目錄。
(二)國家投資建設或國家組織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 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由項目所在地省級財政、價格、 能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 源局審核后納入公共獨立系統補助目錄。
第八條電網企業和省級相關部門按以下辦法測算補助 資金需求:
(一)電網企業收購補助項目清單內項目的可再生能源 發電量,按照上網電價(含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的上網 電價)給予補助的,補助標準=(電網企業收購價格-燃煤發 電上網基準價)/(1+適用增值稅率)。
(二)電網企業收購補助項目清單內項目的可再生能源 發電量,按照定額補助的,補助標準=定額補助標準/(1+適 用增值稅率)。
(三)納入補助目錄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 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經省級相關部 門審核后,據實測算補助資金,補助上限不超過每瓦每年2元。財政部將每兩年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運行和管理費用進行 核實并適時調整補助上限。
(四)單個項目的補助額度按照合理利用小時數核定。
第九條每年3 月30 日前,由電網企業或省級相關部門 提出補助資金申請。
(一)納入補助目錄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和光伏扶貧 項目,由電網企業提出補助資金申請。其中:國家電網有限 公司、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向財政部提出申請;地方獨立 電網企業由所在地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向財政部 提出申請。
(二)納入補助目錄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 由項目所在地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向財政部提出 申請。
(三)電網企業和省級相關部門提出的新增項目補助資 金必須符合以收定支的原則,不得超過當年確定的新增補貼 總額。
第十條財政部根據電網企業和省級相關部門申請以及 本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情況,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 向電網企業和省級財政部門撥付補助資金。電網企業按以下辦法兌付補助資金:
(一)當年納入國家規模管理的新增項目足額兌付補助 資金。
(二)納入補助目錄的存量項目,由電網企業依照項目 類型、并網時間、技術水平和相關部門確定的原則等條件, 確定目錄中項目的補助資金撥付順序并向社會公開。 光伏扶貧、自然人分布式、參與綠色電力證書交易、自 愿轉為平價項目等項目可優先兌付補助資金。其他存量項目 由電網企業按照相同比例統一兌付。
第十一條電網企業因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產生的其 他合理費用,以及按要求對補助資金進行核查產生的合理費 用,由財政部審核后通過補助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收到補助資金后,應盡快向本 級獨立電網企業或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單位 分解下達預算,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及時支付 資金。 電網企業收到補助資金后,一般應當在10 個工作日內, 按照目錄優先順序及結算要求及時兌付給可再生能源發電 企業。電網企業應按年對補助資金申請使用等情況進行全面 核查,必要時可聘請獨立第三方,核查結果及時報送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 局、財政部需適時對項目開展核查,核查結果將作為補貼發放的重要依據。核查結果不合格的項目,電網企業應暫停發 放補貼。 光伏扶貧項目補助資金應及時兌付給縣級扶貧結轉賬 戶。
第十三條補助資金實施績效管理。國家能源局會同國 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根據績效管理要求確定年度績效目標 和評價要求。年度結束后,電網企業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 開展績效自評,自評結果報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匯總后將補助資金整體績 效評價結果報財政部。財政部將適時組織對補貼政策執行情 況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強化評價結果應用,根據績效評價結 果及時調整完善政策、優化預算安排。
第十四條電網企業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存在違反規 定騙取、套取補助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 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發改、能源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在補助資金審核、分配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 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 或者標準分配或使用補助資金等,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 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 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進 行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2 年3 月14 日 印發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 建〔2012〕102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