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建筑物頂部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規劃管理意見的通知
各中心城區分局、新城區和開發區區局: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實現建筑物頂部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建設與城市空間環境品質塑造有機結合,現就我市城區既有建筑物頂部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規劃管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控制建設范圍
為保障城市空間形象、彰顯城市魅力,中心城區以下區域不得布置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
1、兩江四岸地區沿岸及城市主干道一線街坊的區域。
2、重要湖泊周邊。東湖西岸及南岸、南湖西岸及北岸、環沙湖周邊一個街坊或湖泊綠線以外不少于120米的區域。
3、歷史文化與風貌街區。《武漢市主城區歷史文化與風貌街區體系規劃》所劃定的一元路片、“八七”會址片、江漢路及中山大道片、青島路片、曇華林片5處歷史文化街區;以及首義片、農講所片、洪山片、青山“紅房子”片、珞珈山片5處歷史地段。
4、對外交通樞紐。漢口火車站、武昌火車站、武漢火車站站前廣場向外擴展400-800米范圍所覆蓋的完整街坊。
二、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建設要求
建筑物頂部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符合以下要求:
1、根據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設施應具有合法性,利益相關人無異議;
2、項目設計時必須綜合考慮防水、防火、防雷、屋頂荷載及日照影響等因素;
3、屋頂安裝的光伏板從屋面平臺起算其高度不應超過1.8米,覆蓋范圍不得超越建筑物主體結構輪廓線;對于超出既有建筑女兒墻高度的光伏板應開展隱蔽設計,確保建筑立面的協調性;
4、不得建設與屋頂光伏發電設備無關的建(構)筑物。
三、貫徹國務院關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國辦發 〔2018〕33 號),依照《武漢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 武政辦〔2018〕86號)關于精減審批事項的要求,在限建范圍外且滿足前款要求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免于規劃許可。
四、本通自下發之日起生效。新城區和開發區可結合空間管制要求劃定轄區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限建范圍。
附:中心城區建筑物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限建區域示意圖.pdf
武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19年12月10日
各中心城區分局、新城區和開發區區局: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實現建筑物頂部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建設與城市空間環境品質塑造有機結合,現就我市城區既有建筑物頂部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規劃管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控制建設范圍
為保障城市空間形象、彰顯城市魅力,中心城區以下區域不得布置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
1、兩江四岸地區沿岸及城市主干道一線街坊的區域。
2、重要湖泊周邊。東湖西岸及南岸、南湖西岸及北岸、環沙湖周邊一個街坊或湖泊綠線以外不少于120米的區域。
3、歷史文化與風貌街區。《武漢市主城區歷史文化與風貌街區體系規劃》所劃定的一元路片、“八七”會址片、江漢路及中山大道片、青島路片、曇華林片5處歷史文化街區;以及首義片、農講所片、洪山片、青山“紅房子”片、珞珈山片5處歷史地段。
4、對外交通樞紐。漢口火車站、武昌火車站、武漢火車站站前廣場向外擴展400-800米范圍所覆蓋的完整街坊。
二、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建設要求
建筑物頂部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符合以下要求:
1、根據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設施應具有合法性,利益相關人無異議;
2、項目設計時必須綜合考慮防水、防火、防雷、屋頂荷載及日照影響等因素;
3、屋頂安裝的光伏板從屋面平臺起算其高度不應超過1.8米,覆蓋范圍不得超越建筑物主體結構輪廓線;對于超出既有建筑女兒墻高度的光伏板應開展隱蔽設計,確保建筑立面的協調性;
4、不得建設與屋頂光伏發電設備無關的建(構)筑物。
三、貫徹國務院關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國辦發 〔2018〕33 號),依照《武漢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 武政辦〔2018〕86號)關于精減審批事項的要求,在限建范圍外且滿足前款要求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免于規劃許可。
四、本通自下發之日起生效。新城區和開發區可結合空間管制要求劃定轄區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限建范圍。
附:中心城區建筑物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限建區域示意圖.pdf
武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