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資本邦訊,*ST科林發布關于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復的公告。
公告顯示,問題一、1、福建新福興玻璃有限公司與公司、中電電氣(上海)太陽能(3.140, 0.01, 0.32%)科技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案,因公司部分賬戶和資金被凍結,未能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故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鑒于此,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前述案件發生的時間、原因、判決結果,公司對前述案件的會計處理及對當期經營業績的影響,公司部分賬戶和資金被凍結對履行給付義務的具體影響,以及公司擬采取的應對措施。
對此,公司回復稱,公司因開展光伏EPC項目,于2017年12月與中電電氣(上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電氣”)簽訂《山東濱州/江蘇高郵90MW項目組件采購合同》(以下簡稱“《組件采購合同》”),合同約定由公司向中電電氣采購光伏組件,合同總金額25,769.016萬元。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中電電氣開具一張票面金額為5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用于支付部分貨款,中電電氣于2018年7月3日將該匯票背書轉讓與福建新福興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福興”),用于雙方簽訂的其他項目的合同款項的支付,該票據于2018年11月30日到期。
因公司面臨資金緊張狀況,加之公司2018年9月因與江蘇智臨電氣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被對方起訴并向法院申請凍結了公司的部分銀行賬戶該筆票據到期后,因公司可用賬戶余額不足,未能對該筆匯票進行兌付。
公司于2018年12月22日收到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傳票,新福興向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及中電電氣連帶支付票據款50萬元及逾期利息。該案于2019年1月24日開庭,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收到上海松江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判決公司及中電電氣支付新福興票據50萬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案件收費4,400元、財產保全費3,020元,合計7,420元,由公司及中電電氣共同承擔。
公司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給付義務,公司及實際控制人黎東先生因此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公司對于上述訴訟判決結果尚未進行會計處理,因涉案金額較小,對當期業績不會產生重大影響。公司已委托法律顧問,盡快協調解決上述糾紛。
此外,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收到前述案件的《執行決定書》的時間,并說明公司對前述訴訟及進展是否按規定及時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對此,公司回復稱,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收到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滬0117執3696號《執行通知書》,新福興向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于公司賬戶被凍結,加之資金緊張,未能履行該《執行通知書》下的付款義務。中國執行公開網于2019年7月16日發布信息,將我司及實際控制人黎東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向公司及黎東發布《限制消費令》。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到該條信息,并于2019年7月18日披露了《關于公司及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告》。
因該案件單筆金額未構成《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1.1.1條的規定,公司未就該案件單獨進行披露。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披露了《關于累計訴訟情況的公告》,公司發生的訴訟、仲裁事項根據連續十二個月累計計算的原則,達到《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11.1.2條的標準。公司將該案件連同其他的訴訟、仲裁事項一并進行了披露。
問題二、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逾期債務形成的原因、時間、期限、資金用途等情況;針對未能清償的商業承兌匯票、定向融資等,進一步說明所涉及的交易的詳細情況(形成原因、時間、金額、票據結付情況等)、是否屬于關聯交易(如是,說明具體的交易對手方、關聯交易履行的程序及披露義務情況等);結合不同債務類型的逾期天數,自查并說明是否及時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對此,公司回復:
截至2019年7月18日,公司累計債務金額合計20,755.16萬元,占2018年凈資產的103.82%。
以上交易對手方均為非關聯方。以上債務的形成系公司開展EPC工程建設以匯票形式支付相關款項所致。
公司與重慶茱麗亞商貿有限公司的票據說明如下:
根據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披露的《關于對深圳證券交易所2017年年報問詢函回復的公告》(2018-043):“公司以商業票據支付貿易款項的名義向重慶茱麗亞商貿有限公司開具了商業票據,截至問詢函發出日(2018年6月6日),匯票已到期兌付1,640.00萬元,已到期未兌付300.00萬(對方尚未提示付款,公司未兌付),剩余2,940.00萬未到期。”票據陸續到期后,公司已兌付其中一部分,剩余600萬未能到期兌付,形成本次商業匯票到期未償付的一部分。
根據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披露的《關于對深圳證券交易所2018年年報問詢函回復的公告》(2019-038):“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江西喜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成公司)開具了4,000萬元與公司業務背景無相關性的商業承兌匯票,約定喜成公司向公司提供相應融資幫助。”但由于喜成公司并未完成相關融資事宜,票據于2019年7月17日到期,已形成公司對最終持票人的兌付義務。公司目前正就該事項與相關方持續溝通中。
經公司自查,截至2018年11月16日,公司債務到期未清償余額累計7,538.16萬元,觸及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第9.2條及11.11.3條的相關規定,公司于2018年11月17日披露了《關于公司部分債務到期未能清償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64),及時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自首次披露債務逾期相關公告之后,公司根據債務清償金額及新增債務逾期金額的情況比對《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分別于2018年12月18日、2019年1月25日、2019年4月25日、2019年7月19日披露了《關于公司部分債務到期未能清償的進展公告。
問題三,深交所要求公司以列表方式說明目前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有息債務情況,包括債務形成方式、期限、到期日、本金金額等,補充披露上述債務是否存在到期不能償還的風險。
對此,公司回復,公司自2017年開始轉型大環保概念新能源產業以來,以EPC等方式累計承接光伏電站建設項目近200MW,以及總投資近10億元的高郵多能互補項目,上述債務中,銀行流動資金貸款以及銀行商業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和定向融資主要用于工程建設,銀行長期借款專項用于公司收購古縣佳盛能源有限公司30MW光伏電站項目。
根據上述債務情況,公司已逾期及未來一年內即將到期的債務金額約3.4億元,短期償債壓力較大,目前公司正在全力籌措償債資金,如公司無法妥善解決,存在無法到期按時償付相關債務的風險。
問題四,深交所要求公司結合外部資金環境、公司生產經營和現金流狀況等,充分說明公司到期未能償還債務的具體原因,以及增強償債能力擬采取的措施。
對此,公司回復:
公司到期未能償還債務的原因:截至目前,公司累計簽約并實施166.7MW的光伏電站,以及總投資約10億元高郵城南經濟新區多能互補集成優化示范工程,收購并運營30MW電站,涉及總投資約25億元。
上述項目的建設推進導致公司形成大量的應收賬款,同時,受光伏“531”新政以及補貼到位不及時等因素影響,項目股東方支付墊資款項的時間變長,至2018年12月底,公司應收賬款及存貨余額達到約8.6億元,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對公司償債能力產生較大影響。同時,外部資金環境緊張,也導致本年度公司銀行授信額度比去年同期大幅減少,公司2018年年初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及銀行承兌匯票敞口合計為3.199億,當前僅為1.45億元,減少了1.749億元,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司的償債能力。
目前公司正在全力籌措償債資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向貸款銀行進行續貸;2)公司擬通過配合項目公司股東處置山南、菏澤和遷安等光伏電站項目,收回墊資建設電站的款項;3)公司正在積極與有關各方協商,包括部分償還、增加擔保等方式努力達成債務延期、和解方案。未來應對計劃具有不確定性,存在一定風險。
問題五,深交所要求公司結合公司及實際控制人黎東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大量債務逾期事項,說明公司目前生產經營是否正常,持續經營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是否出現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3.3.1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據此,公司回復:公司因新福興票據糾紛案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公司將與已聘請律師盡快梳理和解決上述糾紛,消除上述負面影響。
受宏觀經濟及金融政策影響,公司2018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難,年底到期的融資大多未能續貸甚至被抽貸,償還該等融資擠占了公司大量流動資金,加之公司前期已墊資修建的光伏電站未能如期收回墊資款,造成公司運營資金緊缺且計提較大金額減值準備;受光伏政策及流動性緊張等因素的影響,較大程度制約了公司光伏電站相關項目的開發、建設規模與確認銷售的進度,從而影響了整體銷售收入、凈利潤的增長,導致公司2018年出現虧損。
2019年以來,隨著國家金融政策回調,雖然公司已被抽貸部分暫無重新放款計劃,但大部分到期的銀行及機構貸款已順利展期,公司銀行融資能力正在逐步恢復中;公司一直在通過加快回收應收賬款、處置資產等方式全力籌措償債資金;另一方面,公司通過人員調整、崗位整合、嚴格支出等方式完善費用管理、控制成本,公司亦在積極尋找戰略投資者進行融資,增加企業信用。
綜上所述,由于現金流緊張,公司的流動性及融資情況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公司正在積極與債權人進行洽談協商,就相關到期債務共同制定償還計劃或展期方案;同時,公司作為EPC工程總包方積極配合項目業主與意向持有者進行光伏發電項目并購事項,并進行了實質性談判,雖截至目前尚未有明確結果,但是根據談判進度合理預測,如并購事項推進順利,公司有望消除流動性危機。公司目前正在對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3.3.1條規定的情形進行自我核查,如存在上述情形,公司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此外,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對此,公司回復稱,因公司前期簽訂各個光伏項目建設、采購、施工等合同,涉及主體較多,現已與相關主體存在買賣合同糾紛、票據追索權糾紛、票據支付請求權糾紛等訴訟案件。部分案件已到執行裁決階段,鑒于公司目前資金緊張,可能后續還會存在因無法履行法院裁決的支付義務被繼續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公司將積極尋求多種渠道緩解資金壓力。同時,公司將充分關注該事項的進展情況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告顯示,問題一、1、福建新福興玻璃有限公司與公司、中電電氣(上海)太陽能(3.140, 0.01, 0.32%)科技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案,因公司部分賬戶和資金被凍結,未能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故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鑒于此,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前述案件發生的時間、原因、判決結果,公司對前述案件的會計處理及對當期經營業績的影響,公司部分賬戶和資金被凍結對履行給付義務的具體影響,以及公司擬采取的應對措施。
對此,公司回復稱,公司因開展光伏EPC項目,于2017年12月與中電電氣(上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電氣”)簽訂《山東濱州/江蘇高郵90MW項目組件采購合同》(以下簡稱“《組件采購合同》”),合同約定由公司向中電電氣采購光伏組件,合同總金額25,769.016萬元。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中電電氣開具一張票面金額為5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用于支付部分貨款,中電電氣于2018年7月3日將該匯票背書轉讓與福建新福興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福興”),用于雙方簽訂的其他項目的合同款項的支付,該票據于2018年11月30日到期。
因公司面臨資金緊張狀況,加之公司2018年9月因與江蘇智臨電氣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被對方起訴并向法院申請凍結了公司的部分銀行賬戶該筆票據到期后,因公司可用賬戶余額不足,未能對該筆匯票進行兌付。
公司于2018年12月22日收到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傳票,新福興向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及中電電氣連帶支付票據款50萬元及逾期利息。該案于2019年1月24日開庭,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收到上海松江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判決公司及中電電氣支付新福興票據50萬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案件收費4,400元、財產保全費3,020元,合計7,420元,由公司及中電電氣共同承擔。
公司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給付義務,公司及實際控制人黎東先生因此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公司對于上述訴訟判決結果尚未進行會計處理,因涉案金額較小,對當期業績不會產生重大影響。公司已委托法律顧問,盡快協調解決上述糾紛。
此外,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收到前述案件的《執行決定書》的時間,并說明公司對前述訴訟及進展是否按規定及時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對此,公司回復稱,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收到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滬0117執3696號《執行通知書》,新福興向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于公司賬戶被凍結,加之資金緊張,未能履行該《執行通知書》下的付款義務。中國執行公開網于2019年7月16日發布信息,將我司及實際控制人黎東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向公司及黎東發布《限制消費令》。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到該條信息,并于2019年7月18日披露了《關于公司及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告》。
因該案件單筆金額未構成《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1.1.1條的規定,公司未就該案件單獨進行披露。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披露了《關于累計訴訟情況的公告》,公司發生的訴訟、仲裁事項根據連續十二個月累計計算的原則,達到《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11.1.2條的標準。公司將該案件連同其他的訴訟、仲裁事項一并進行了披露。
問題二、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逾期債務形成的原因、時間、期限、資金用途等情況;針對未能清償的商業承兌匯票、定向融資等,進一步說明所涉及的交易的詳細情況(形成原因、時間、金額、票據結付情況等)、是否屬于關聯交易(如是,說明具體的交易對手方、關聯交易履行的程序及披露義務情況等);結合不同債務類型的逾期天數,自查并說明是否及時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對此,公司回復:
截至2019年7月18日,公司累計債務金額合計20,755.16萬元,占2018年凈資產的103.82%。
以上交易對手方均為非關聯方。以上債務的形成系公司開展EPC工程建設以匯票形式支付相關款項所致。
公司與重慶茱麗亞商貿有限公司的票據說明如下:
根據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披露的《關于對深圳證券交易所2017年年報問詢函回復的公告》(2018-043):“公司以商業票據支付貿易款項的名義向重慶茱麗亞商貿有限公司開具了商業票據,截至問詢函發出日(2018年6月6日),匯票已到期兌付1,640.00萬元,已到期未兌付300.00萬(對方尚未提示付款,公司未兌付),剩余2,940.00萬未到期。”票據陸續到期后,公司已兌付其中一部分,剩余600萬未能到期兌付,形成本次商業匯票到期未償付的一部分。
根據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披露的《關于對深圳證券交易所2018年年報問詢函回復的公告》(2019-038):“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江西喜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成公司)開具了4,000萬元與公司業務背景無相關性的商業承兌匯票,約定喜成公司向公司提供相應融資幫助。”但由于喜成公司并未完成相關融資事宜,票據于2019年7月17日到期,已形成公司對最終持票人的兌付義務。公司目前正就該事項與相關方持續溝通中。
經公司自查,截至2018年11月16日,公司債務到期未清償余額累計7,538.16萬元,觸及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第9.2條及11.11.3條的相關規定,公司于2018年11月17日披露了《關于公司部分債務到期未能清償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64),及時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自首次披露債務逾期相關公告之后,公司根據債務清償金額及新增債務逾期金額的情況比對《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分別于2018年12月18日、2019年1月25日、2019年4月25日、2019年7月19日披露了《關于公司部分債務到期未能清償的進展公告。
問題三,深交所要求公司以列表方式說明目前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有息債務情況,包括債務形成方式、期限、到期日、本金金額等,補充披露上述債務是否存在到期不能償還的風險。
對此,公司回復,公司自2017年開始轉型大環保概念新能源產業以來,以EPC等方式累計承接光伏電站建設項目近200MW,以及總投資近10億元的高郵多能互補項目,上述債務中,銀行流動資金貸款以及銀行商業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和定向融資主要用于工程建設,銀行長期借款專項用于公司收購古縣佳盛能源有限公司30MW光伏電站項目。
根據上述債務情況,公司已逾期及未來一年內即將到期的債務金額約3.4億元,短期償債壓力較大,目前公司正在全力籌措償債資金,如公司無法妥善解決,存在無法到期按時償付相關債務的風險。
問題四,深交所要求公司結合外部資金環境、公司生產經營和現金流狀況等,充分說明公司到期未能償還債務的具體原因,以及增強償債能力擬采取的措施。
對此,公司回復:
公司到期未能償還債務的原因:截至目前,公司累計簽約并實施166.7MW的光伏電站,以及總投資約10億元高郵城南經濟新區多能互補集成優化示范工程,收購并運營30MW電站,涉及總投資約25億元。
上述項目的建設推進導致公司形成大量的應收賬款,同時,受光伏“531”新政以及補貼到位不及時等因素影響,項目股東方支付墊資款項的時間變長,至2018年12月底,公司應收賬款及存貨余額達到約8.6億元,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對公司償債能力產生較大影響。同時,外部資金環境緊張,也導致本年度公司銀行授信額度比去年同期大幅減少,公司2018年年初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及銀行承兌匯票敞口合計為3.199億,當前僅為1.45億元,減少了1.749億元,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司的償債能力。
目前公司正在全力籌措償債資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向貸款銀行進行續貸;2)公司擬通過配合項目公司股東處置山南、菏澤和遷安等光伏電站項目,收回墊資建設電站的款項;3)公司正在積極與有關各方協商,包括部分償還、增加擔保等方式努力達成債務延期、和解方案。未來應對計劃具有不確定性,存在一定風險。
問題五,深交所要求公司結合公司及實際控制人黎東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大量債務逾期事項,說明公司目前生產經營是否正常,持續經營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是否出現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3.3.1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據此,公司回復:公司因新福興票據糾紛案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公司將與已聘請律師盡快梳理和解決上述糾紛,消除上述負面影響。
受宏觀經濟及金融政策影響,公司2018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難,年底到期的融資大多未能續貸甚至被抽貸,償還該等融資擠占了公司大量流動資金,加之公司前期已墊資修建的光伏電站未能如期收回墊資款,造成公司運營資金緊缺且計提較大金額減值準備;受光伏政策及流動性緊張等因素的影響,較大程度制約了公司光伏電站相關項目的開發、建設規模與確認銷售的進度,從而影響了整體銷售收入、凈利潤的增長,導致公司2018年出現虧損。
2019年以來,隨著國家金融政策回調,雖然公司已被抽貸部分暫無重新放款計劃,但大部分到期的銀行及機構貸款已順利展期,公司銀行融資能力正在逐步恢復中;公司一直在通過加快回收應收賬款、處置資產等方式全力籌措償債資金;另一方面,公司通過人員調整、崗位整合、嚴格支出等方式完善費用管理、控制成本,公司亦在積極尋找戰略投資者進行融資,增加企業信用。
綜上所述,由于現金流緊張,公司的流動性及融資情況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公司正在積極與債權人進行洽談協商,就相關到期債務共同制定償還計劃或展期方案;同時,公司作為EPC工程總包方積極配合項目業主與意向持有者進行光伏發電項目并購事項,并進行了實質性談判,雖截至目前尚未有明確結果,但是根據談判進度合理預測,如并購事項推進順利,公司有望消除流動性危機。公司目前正在對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3.3.1條規定的情形進行自我核查,如存在上述情形,公司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此外,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對此,公司回復稱,因公司前期簽訂各個光伏項目建設、采購、施工等合同,涉及主體較多,現已與相關主體存在買賣合同糾紛、票據追索權糾紛、票據支付請求權糾紛等訴訟案件。部分案件已到執行裁決階段,鑒于公司目前資金緊張,可能后續還會存在因無法履行法院裁決的支付義務被繼續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公司將積極尋求多種渠道緩解資金壓力。同時,公司將充分關注該事項的進展情況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