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霍邱縣人民政府發布了《霍邱縣光伏扶貧項目收益分配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光伏扶貧項目收益分配堅持以下原則:
(一)重點貧困戶優先的原則。所有享受光伏扶貧項目收益的對象戶必須是建檔立卡貧困戶。
(二)分配動態調整的原則。光伏扶貧項目收益以村為單位落實到戶,原則上,每兩年評議調整一次,實行脫貧出、返貧進的動態管理模式。
(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光伏扶貧項目收益分配到戶要按照政策要求,嚴格評選程序,達到公開公正透明。項目收益分配要定期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原則上享受光伏扶貧項目收益的對象戶不再享受低保和其他產業扶持政策。光伏項目集體收益重大事項開支要嚴格執行“四議兩公開”程序。
附原文:
霍邱縣光伏扶貧項目收益分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光伏扶貧項目收益的監督管理,維護光伏扶貧項目收益安全,保護收益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項目收益的使用效益,增強光伏項目的扶貧效果,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實力,根據國家發改委、國家扶貧辦、國家能源局、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等五部委下發的《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621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光伏扶貧的指導意見》(皖政辦[2015]34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光伏扶貧項目收益包括建檔立卡貧困戶光伏扶貧戶站收益、建檔立卡貧困村光伏扶貧村站收益。
第二章 分配原則
第三條 光伏扶貧項目收益分配堅持以下原則:
(一)重點貧困戶優先的原則。所有享受光伏扶貧項目收益的對象戶必須是建檔立卡貧困戶。
(二)分配動態調整的原則。光伏扶貧項目收益以村為單位落實到戶,原則上,每兩年評議調整一次,實行脫貧出、返貧進的動態管理模式。
(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光伏扶貧項目收益分配到戶要按照政策要求,嚴格評選程序,達到公開公正透明。項目收益分配要定期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原則上享受光伏扶貧項目收益的對象戶不再享受低保和其他產業扶持政策。光伏項目集體收益重大事項開支要嚴格執行“四議兩公開”程序。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四條 按照貧困戶申報、民主評議確定、村級初審公示、鄉鎮審核公示、縣級審批的程序要求,對光伏扶貧收益分配進行動態管理。
(一)貧困戶申報。鄉鎮(開發區)、村、組層層召開動員會,宣傳光伏扶貧政策。由村、組按照選定方法和原則在范圍內的貧困戶中進行認真摸底排查,確定初選貧困戶名單,再由初選貧困農戶提出申請。
(二)民主評議確定。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者群眾會對擬定申請對象進行民主評議,初步確定光伏扶貧困難戶。
(三)村級初審公示。村兩委對擬確定的光伏扶貧戶初選名單審查把關后,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在村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接受群眾監督。
(四)鄉鎮(開發區)審核公示。村公示無異議后,鄉鎮(開發區)組織人員對上報的初選對象按照選戶條件、原則逐村逐戶進行實地查看,確定項目實施對象,并對確定的項目實施戶分別在鄉鎮(開發區)、村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無異議后,由鄉鎮(開發區)統一上報縣扶貧辦。
(五)縣級審批。縣扶貧辦對各鄉鎮(開發區)上報的貧困戶名單匯總上報縣扶貧開發領導組審定后在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無異議后,由鄉鎮(開發區)組織實施。
第四章 收益分配與監督
第五條 光伏扶貧戶站由所在村代管,收益扣除運維費后,按當年享受光伏扶貧戶數平均分配。
第六條 各級政府資金支持和幫扶單位、企業捐建的村級光伏電站的資產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確定項目收益分配方式,大部分收益應直接分配給符合條件的貧困對象戶,少部分可作為村集體公益性扶貧資金使用。
第七條 縣供電公司按結算周期向有關鄉鎮(開發區)人民政府(管委)全額支付上網電費,鄉鎮(開發區)人民政府(管委)一戶一卡”分撥到每個貧困戶的“惠農一卡通”。
第八條 村委會負責每季度對本村光伏電站發電量和收益進行分配和公示,各鄉鎮(開發區)人民政府(管委)負責本轄區所有光伏電站年發電量和收益統計并張榜公布,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九條 各鄉鎮(開發區)村要嚴格執行扶貧政策,不得弄虛作假。嚴禁截留、擠占、挪用或不按規定使用光伏扶貧資金,縣紀檢監察、扶貧、發改、財政、供電等部門要加大聯合督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處,問題嚴重的要及時移交縣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縣扶貧開發領導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重點貧困戶優先的原則。所有享受光伏扶貧項目收益的對象戶必須是建檔立卡貧困戶。
(二)分配動態調整的原則。光伏扶貧項目收益以村為單位落實到戶,原則上,每兩年評議調整一次,實行脫貧出、返貧進的動態管理模式。
(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光伏扶貧項目收益分配到戶要按照政策要求,嚴格評選程序,達到公開公正透明。項目收益分配要定期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原則上享受光伏扶貧項目收益的對象戶不再享受低保和其他產業扶持政策。光伏項目集體收益重大事項開支要嚴格執行“四議兩公開”程序。
附原文:
霍邱縣光伏扶貧項目收益分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光伏扶貧項目收益的監督管理,維護光伏扶貧項目收益安全,保護收益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項目收益的使用效益,增強光伏項目的扶貧效果,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實力,根據國家發改委、國家扶貧辦、國家能源局、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等五部委下發的《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621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光伏扶貧的指導意見》(皖政辦[2015]34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光伏扶貧項目收益包括建檔立卡貧困戶光伏扶貧戶站收益、建檔立卡貧困村光伏扶貧村站收益。
第二章 分配原則
第三條 光伏扶貧項目收益分配堅持以下原則:
(一)重點貧困戶優先的原則。所有享受光伏扶貧項目收益的對象戶必須是建檔立卡貧困戶。
(二)分配動態調整的原則。光伏扶貧項目收益以村為單位落實到戶,原則上,每兩年評議調整一次,實行脫貧出、返貧進的動態管理模式。
(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光伏扶貧項目收益分配到戶要按照政策要求,嚴格評選程序,達到公開公正透明。項目收益分配要定期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原則上享受光伏扶貧項目收益的對象戶不再享受低保和其他產業扶持政策。光伏項目集體收益重大事項開支要嚴格執行“四議兩公開”程序。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四條 按照貧困戶申報、民主評議確定、村級初審公示、鄉鎮審核公示、縣級審批的程序要求,對光伏扶貧收益分配進行動態管理。
(一)貧困戶申報。鄉鎮(開發區)、村、組層層召開動員會,宣傳光伏扶貧政策。由村、組按照選定方法和原則在范圍內的貧困戶中進行認真摸底排查,確定初選貧困戶名單,再由初選貧困農戶提出申請。
(二)民主評議確定。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者群眾會對擬定申請對象進行民主評議,初步確定光伏扶貧困難戶。
(三)村級初審公示。村兩委對擬確定的光伏扶貧戶初選名單審查把關后,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在村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接受群眾監督。
(四)鄉鎮(開發區)審核公示。村公示無異議后,鄉鎮(開發區)組織人員對上報的初選對象按照選戶條件、原則逐村逐戶進行實地查看,確定項目實施對象,并對確定的項目實施戶分別在鄉鎮(開發區)、村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無異議后,由鄉鎮(開發區)統一上報縣扶貧辦。
(五)縣級審批。縣扶貧辦對各鄉鎮(開發區)上報的貧困戶名單匯總上報縣扶貧開發領導組審定后在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無異議后,由鄉鎮(開發區)組織實施。
第四章 收益分配與監督
第五條 光伏扶貧戶站由所在村代管,收益扣除運維費后,按當年享受光伏扶貧戶數平均分配。
第六條 各級政府資金支持和幫扶單位、企業捐建的村級光伏電站的資產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確定項目收益分配方式,大部分收益應直接分配給符合條件的貧困對象戶,少部分可作為村集體公益性扶貧資金使用。
第七條 縣供電公司按結算周期向有關鄉鎮(開發區)人民政府(管委)全額支付上網電費,鄉鎮(開發區)人民政府(管委)一戶一卡”分撥到每個貧困戶的“惠農一卡通”。
第八條 村委會負責每季度對本村光伏電站發電量和收益進行分配和公示,各鄉鎮(開發區)人民政府(管委)負責本轄區所有光伏電站年發電量和收益統計并張榜公布,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九條 各鄉鎮(開發區)村要嚴格執行扶貧政策,不得弄虛作假。嚴禁截留、擠占、挪用或不按規定使用光伏扶貧資金,縣紀檢監察、扶貧、發改、財政、供電等部門要加大聯合督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處,問題嚴重的要及時移交縣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縣扶貧開發領導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