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去年一年,兩個電廠未到賬的電價補貼加起來已經超過1.3億元,但在計算各項稅費時,卻按照包含補貼的上網電價確認了收入,各項稅費全額計提繳納。其中,僅企業所得稅一項,2018年度我們計提繳納的費用就超過1000萬元。”補貼尚未到賬,稅款繳納卻先行一步,導致企業運營資金吃緊,安徽省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負責人丁某為此叫苦不迭。
事實上,丁某的遭遇在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中廣泛存在。為何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一拖再拖,對應的稅款卻要先行繳納?本屬免征增值稅范疇的國家補貼,為何發電企業在領取時卻要如數繳稅?
補貼資金未到賬
稅款先繳不能等
“結算電費時,現在只能結燃煤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的部分,剩下的國家補貼部分我們也不知道什么時候能給,但算稅時卻是按照補貼后的上網電價確認收入。”丁某告訴記者。他所說的計稅方式即為國內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普遍遵循的“權責發生制”原則。
“‘權責發生制’簡單講就是雖然沒收到錢,但是權責關系確認了,就要把稅先繳上去。”華能吉林發電有限公司新能源公司財預部主任王洪濤告訴記者,目前我國稅法在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征收上都是認可“權責發生制”的。王洪濤坦言,這樣的處理方式的確增加了發電企業的資金壓力。
雖是稅法認可的征收方式,但對于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而言,由此帶來的壓力也是切實可見的。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武鋼給記者算了這樣一筆賬:以風電行業為例,目前國家給予風電行業的年補貼額在700億—800億元,補貼通常會滯后2—3年,如果將現行的“權責發生制”改為“收付實現制”,即以收到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款為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每年可減少全行業資金成本約140億元。
財政補貼本無稅賦
拿到補貼卻需繳稅
除了對先行繳稅的制度安排不解,采訪中,不少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經營者還有另一個疑問: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作為中央財政補貼,為何還要征收增值稅呢?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發布的《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公告》發布后,國家稅務總局還給出了專門解讀:“為便于補貼發放部門實際操作,中央財政補貼有的直接支付給銷售方,有的先補給購買方,再由購買方轉付給銷售方。我們認為,無論采取何種方式,購買者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格,均為原價格扣減中央財政補貼后的金額。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財政,因此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但同樣在2013年,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光伏電站、大型風力發電、地熱能、海洋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的補貼對象是電網企業。換言之,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并非直接獲得補貼,而是通過電網企業間接獲取補貼,因為補貼直接支付給了電網企業。
王洪濤指出,雖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政策規定,補貼資金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在實際操作中,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還是對補貼金額繳納了增值稅。
優惠政策已到期
后續執行無定論
其實,對于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國家曾經出臺過一些優惠政策。
2013年9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就曾聯合發布《關于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提出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16年7月,上述兩部委再次發文將這一優惠政策的執行期延長至2018年12月31日。
對于上述優惠政策,有光伏企業會計師王某認為,對于多數地面光伏電站而言,進項稅電費收入的銷項稅需要5年左右才能抵扣完成。“電站建成并網的前5年,大部分企業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以這個時間反推,只有在2013年及以前建成并網的項目才有可能享受到優惠政策。但國內光伏的爆發增長是在最近幾年,也就是說,大量的光伏電站可能還未享受到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就已經過期了。”
進入2019年,“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執行期已經結束。2017年,國家能源局曾下發征求對《關于減輕可再生能源領域涉企稅費負擔的通知》意見的函,提出將優惠期從2018年12月31日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但截至目前,相應的正式文件尚未出臺。今年全國兩會期間,通威集團董事局主席劉漢元曾對此提出建議:“希望對光伏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盡快予以延續,以避免出現政策空窗期。”
評論:
補貼發放應做到“幫忙不添亂”
“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
上世紀80年代,深圳特區提出的這句傳遍全國的口號,讓初識市場經濟的國人深刻感受到了一種時不我待的緊迫感。用這句話來形容當前我國可再生能源補貼發放所呈現出的“異象”,同樣十分貼切——補貼一拖兩三年,稅款先繳不能欠,隨之而來的是行業企業百億元級的運營成本增加。茲事體大,不可不察。
近年來,在能源低碳化發展已成全球大勢的背景下,我國提出了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的戰略目標,能源主管部門順勢推出了一系列鼓勵、扶持、引導政策。一大批新能源企業借勢飛速成長,并帶動行業實現了世界級的跨越式發展。例如,短短幾年間,中國的風電、光伏發電裝機規模即雙雙躍居世界第一,領航全球。耀眼成就的背后,強力的電價補貼政策功不可沒。
但“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可再生能源行業目前仍面臨不少“短板”,行業的可持續大發展道阻且長。例如,雖然近10年來,光伏發電、風電成本已大降八成左右,但其電價仍高于煤電、核電等傳統基荷電力。要想在日漸激烈的未來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盡快將電價降至與煤電相當甚至更低的水平,是風、光等新能源不可回避的發力方向。但在平價時代真正到來之前,除了行業自身努力之外,政策支撐作用的更好發揮,仍然是提升可再生能源行業競爭力不可或缺的推動力。
然而目前“補貼不能及時到位”的現象依然普遍存在。企業應得的補貼長期不到賬,反倒需要“預支”稅費,有些“未予之,便取之”的味道。而迄今累計高達2000億元的補貼“白條”,更是充分反映出這這一問題的普遍性、嚴重性。這就需要主管部門在消除補貼和繳稅的“時間差”上下足功夫,在消解補貼拖延產生的“反作用力”上做足文章。
事實上,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針對“國家補貼是否需要繳稅”的疑問,已經不是“時間差”層面的問題。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直接支付給電網公司,不過是利于執行的變通之策,并不改變補貼的本質。國家稅務總局也已明確指出,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財政,因此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但在實際操作中,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卻要繳納相關稅款,問題到底出在哪個環節?“未收到補貼前先繳稅”可以理解為“預付費”,而“無需納稅卻繳稅”則像是“亂收費”,性質明顯不同,企業難免有怨言。
誠然,當前我國可再生能源已處于“平價上網”前夕,補貼逐步退坡直至取消是大勢所趨,但歷史遺留的巨額補貼缺口不可視而不見,過渡期內仍在延續的補貼政策,也需要不折不扣地執行。
事實上,丁某的遭遇在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中廣泛存在。為何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一拖再拖,對應的稅款卻要先行繳納?本屬免征增值稅范疇的國家補貼,為何發電企業在領取時卻要如數繳稅?
補貼資金未到賬
稅款先繳不能等
“結算電費時,現在只能結燃煤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的部分,剩下的國家補貼部分我們也不知道什么時候能給,但算稅時卻是按照補貼后的上網電價確認收入。”丁某告訴記者。他所說的計稅方式即為國內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普遍遵循的“權責發生制”原則。
“‘權責發生制’簡單講就是雖然沒收到錢,但是權責關系確認了,就要把稅先繳上去。”華能吉林發電有限公司新能源公司財預部主任王洪濤告訴記者,目前我國稅法在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征收上都是認可“權責發生制”的。王洪濤坦言,這樣的處理方式的確增加了發電企業的資金壓力。
雖是稅法認可的征收方式,但對于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而言,由此帶來的壓力也是切實可見的。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武鋼給記者算了這樣一筆賬:以風電行業為例,目前國家給予風電行業的年補貼額在700億—800億元,補貼通常會滯后2—3年,如果將現行的“權責發生制”改為“收付實現制”,即以收到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款為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每年可減少全行業資金成本約140億元。
財政補貼本無稅賦
拿到補貼卻需繳稅
除了對先行繳稅的制度安排不解,采訪中,不少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經營者還有另一個疑問: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作為中央財政補貼,為何還要征收增值稅呢?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發布的《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公告》發布后,國家稅務總局還給出了專門解讀:“為便于補貼發放部門實際操作,中央財政補貼有的直接支付給銷售方,有的先補給購買方,再由購買方轉付給銷售方。我們認為,無論采取何種方式,購買者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格,均為原價格扣減中央財政補貼后的金額。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財政,因此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但同樣在2013年,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光伏電站、大型風力發電、地熱能、海洋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的補貼對象是電網企業。換言之,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并非直接獲得補貼,而是通過電網企業間接獲取補貼,因為補貼直接支付給了電網企業。
王洪濤指出,雖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政策規定,補貼資金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在實際操作中,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還是對補貼金額繳納了增值稅。
優惠政策已到期
后續執行無定論
其實,對于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國家曾經出臺過一些優惠政策。
2013年9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就曾聯合發布《關于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提出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16年7月,上述兩部委再次發文將這一優惠政策的執行期延長至2018年12月31日。
對于上述優惠政策,有光伏企業會計師王某認為,對于多數地面光伏電站而言,進項稅電費收入的銷項稅需要5年左右才能抵扣完成。“電站建成并網的前5年,大部分企業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以這個時間反推,只有在2013年及以前建成并網的項目才有可能享受到優惠政策。但國內光伏的爆發增長是在最近幾年,也就是說,大量的光伏電站可能還未享受到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就已經過期了。”
進入2019年,“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執行期已經結束。2017年,國家能源局曾下發征求對《關于減輕可再生能源領域涉企稅費負擔的通知》意見的函,提出將優惠期從2018年12月31日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但截至目前,相應的正式文件尚未出臺。今年全國兩會期間,通威集團董事局主席劉漢元曾對此提出建議:“希望對光伏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盡快予以延續,以避免出現政策空窗期。”
評論:
補貼發放應做到“幫忙不添亂”
“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
上世紀80年代,深圳特區提出的這句傳遍全國的口號,讓初識市場經濟的國人深刻感受到了一種時不我待的緊迫感。用這句話來形容當前我國可再生能源補貼發放所呈現出的“異象”,同樣十分貼切——補貼一拖兩三年,稅款先繳不能欠,隨之而來的是行業企業百億元級的運營成本增加。茲事體大,不可不察。
近年來,在能源低碳化發展已成全球大勢的背景下,我國提出了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的戰略目標,能源主管部門順勢推出了一系列鼓勵、扶持、引導政策。一大批新能源企業借勢飛速成長,并帶動行業實現了世界級的跨越式發展。例如,短短幾年間,中國的風電、光伏發電裝機規模即雙雙躍居世界第一,領航全球。耀眼成就的背后,強力的電價補貼政策功不可沒。
但“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可再生能源行業目前仍面臨不少“短板”,行業的可持續大發展道阻且長。例如,雖然近10年來,光伏發電、風電成本已大降八成左右,但其電價仍高于煤電、核電等傳統基荷電力。要想在日漸激烈的未來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盡快將電價降至與煤電相當甚至更低的水平,是風、光等新能源不可回避的發力方向。但在平價時代真正到來之前,除了行業自身努力之外,政策支撐作用的更好發揮,仍然是提升可再生能源行業競爭力不可或缺的推動力。
然而目前“補貼不能及時到位”的現象依然普遍存在。企業應得的補貼長期不到賬,反倒需要“預支”稅費,有些“未予之,便取之”的味道。而迄今累計高達2000億元的補貼“白條”,更是充分反映出這這一問題的普遍性、嚴重性。這就需要主管部門在消除補貼和繳稅的“時間差”上下足功夫,在消解補貼拖延產生的“反作用力”上做足文章。
事實上,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針對“國家補貼是否需要繳稅”的疑問,已經不是“時間差”層面的問題。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直接支付給電網公司,不過是利于執行的變通之策,并不改變補貼的本質。國家稅務總局也已明確指出,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財政,因此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但在實際操作中,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卻要繳納相關稅款,問題到底出在哪個環節?“未收到補貼前先繳稅”可以理解為“預付費”,而“無需納稅卻繳稅”則像是“亂收費”,性質明顯不同,企業難免有怨言。
誠然,當前我國可再生能源已處于“平價上網”前夕,補貼逐步退坡直至取消是大勢所趨,但歷史遺留的巨額補貼缺口不可視而不見,過渡期內仍在延續的補貼政策,也需要不折不扣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