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修改增補條款(第二次)(征求意見稿)公開發布(以下簡稱《意見稿》)。本次發布的修改增補條款是湖南中長期交易規則第二次進行修訂。
湖南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的結算方式是采取“月清月結”的方式,發電側偏差電量采取的是“預掛牌上下調”方式來進行調整。
此次發布的交易規則修改增補條款(第二次)意見稿增補條款頗多,新增多種交易方式如增補交易,同時放開了售電公司、用戶之間的合同轉讓,進一步完善了電量清算方式,同時對合同轉讓和月度市場機制的規定更加細化。
新增多種交易方式
本次《意見稿》對年度交易量實行總量控制,同時交易方式和規模都可調整。《意見稿》規定了開展增補交易、增量交易、月內交易等新增交易方式的開展條件,規定成交電量不足預測電量的85%可以在5個工作日后開展增補交易。
市場用戶月度用電量出現10%以上的異常增長時可啟動月內交易。規定月內交易有周期以周、多日為主,最長不超過15天,原則上不跨月。
出現電力供給能力富余,需要刺激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消納困難,可能出現棄電情況時。可以組織開展增量交易,增量交易可作為月度增量交易的方式進行,納入月度交易范疇。增量交易主要是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的直接交易。
對合同轉讓交易進一步放寬
《意見稿》規定包括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在內的市場化發電企業直接都可進行當月合同電力轉讓交易。同時也規定電力用戶、售電公司之間均可開展當月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并規定了轉讓電量所占的比重。
在月度平衡和電力轉讓中均對新能源做出優先消納的規定
可再生能源企業可不參加上調招標交易,并全額消納上網,對發電企業的上下調預招標交易價格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規定了月度平衡市場機制費用清算和賬戶管理相關規則
《意見稿》提出,平衡賬戶盈余時可以按照合同電量返還給市場主體,平衡賬戶虧空時,根據實際與計劃的對比進行核算四類(市場用戶少用、非市場用戶少用、市場化發電企業(不含可再生能源)多發上網、非市場化發電企業多發上網電量)電量,市場化發電企業(不含可再生能源)超發電量以其在四類電量總量中的占比分攤清算虧空,剩余虧空金額全部由發電側市場主體按當月發電上網電量、在總上網電量中的占比分攤。同時對因分攤造成的上網電量結算電價降價額度設置上限。
對市場主體的偏差考核進行了修改
限制零售用戶承擔偏差考核比例不得小于50%,同時也提出了減小售電公司偏差考核負擔,規則設度電偏差考核費用上限:正偏差電量度電考核費用不超過月度交易平均價差的1.5倍;負偏差電量度電考核費用不超過月度交易平均價差的3倍。
湖南交易規則根據市場的具體形式每年進行修改,且具有開創性特色,在全國電力市場的建設中有參考意義。
湖南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的結算方式是采取“月清月結”的方式,發電側偏差電量采取的是“預掛牌上下調”方式來進行調整。
此次發布的交易規則修改增補條款(第二次)意見稿增補條款頗多,新增多種交易方式如增補交易,同時放開了售電公司、用戶之間的合同轉讓,進一步完善了電量清算方式,同時對合同轉讓和月度市場機制的規定更加細化。
新增多種交易方式
本次《意見稿》對年度交易量實行總量控制,同時交易方式和規模都可調整。《意見稿》規定了開展增補交易、增量交易、月內交易等新增交易方式的開展條件,規定成交電量不足預測電量的85%可以在5個工作日后開展增補交易。
市場用戶月度用電量出現10%以上的異常增長時可啟動月內交易。規定月內交易有周期以周、多日為主,最長不超過15天,原則上不跨月。
出現電力供給能力富余,需要刺激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消納困難,可能出現棄電情況時。可以組織開展增量交易,增量交易可作為月度增量交易的方式進行,納入月度交易范疇。增量交易主要是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的直接交易。
對合同轉讓交易進一步放寬
《意見稿》規定包括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在內的市場化發電企業直接都可進行當月合同電力轉讓交易。同時也規定電力用戶、售電公司之間均可開展當月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并規定了轉讓電量所占的比重。
在月度平衡和電力轉讓中均對新能源做出優先消納的規定
可再生能源企業可不參加上調招標交易,并全額消納上網,對發電企業的上下調預招標交易價格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規定了月度平衡市場機制費用清算和賬戶管理相關規則
《意見稿》提出,平衡賬戶盈余時可以按照合同電量返還給市場主體,平衡賬戶虧空時,根據實際與計劃的對比進行核算四類(市場用戶少用、非市場用戶少用、市場化發電企業(不含可再生能源)多發上網、非市場化發電企業多發上網電量)電量,市場化發電企業(不含可再生能源)超發電量以其在四類電量總量中的占比分攤清算虧空,剩余虧空金額全部由發電側市場主體按當月發電上網電量、在總上網電量中的占比分攤。同時對因分攤造成的上網電量結算電價降價額度設置上限。
對市場主體的偏差考核進行了修改
限制零售用戶承擔偏差考核比例不得小于50%,同時也提出了減小售電公司偏差考核負擔,規則設度電偏差考核費用上限:正偏差電量度電考核費用不超過月度交易平均價差的1.5倍;負偏差電量度電考核費用不超過月度交易平均價差的3倍。
湖南交易規則根據市場的具體形式每年進行修改,且具有開創性特色,在全國電力市場的建設中有參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