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最大的國企北控集團下屬新能源企業——北京北控光伏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與岫巖縣積極對接光伏扶貧工作過程中,遭遇縣政府及縣政府指定的合作方欺詐,導致北控方損失扶貧資金1000萬元,不僅造成了國有資產流失,而且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生產經營,引起了北京市國資委領導的高度重視。詳細資料如下:
關于國企扶貧投資款將落入個人手中的案件情況匯報
為進一步踐行國有企業社會責任,認真做好扶貧幫困工作,北京北控光伏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岫巖縣積極對接光伏扶貧工作,但在工作中遇到縣政府及縣政府指定的合作方(民營企業)欺詐行為,導致扶貧資金損失1000萬元,不僅造成了國有資產流失,而且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引起了北京市國資委領導的高度重視。在中央嚴格落實八項規定要求、國務院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禁止地方保護的今天,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況
北控集團是北京市國資委最大的國有企業和投資平臺。北控清潔能源集團是北控集團旗下的在香港主版上市的企業,北京北控光伏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是北控清潔能源集團設立的投資平臺。
二、案件簡介
2017年1月,北京北控光伏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岫巖縣政府簽署了光伏扶貧協議,縣政府指定民營企業天地宗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落實所需土地。由于扶貧項目不賺錢,天地宗公司要求退出,2017年2月10日,天地宗公司董事長劉亮帶著政府已經簽字的協議到北京,并由徐福利副縣長打電話給我公司業務人員,要求其在協議上簽字,該業務人員說明自己沒有被授權,徐福利副縣長表示“知道,只是為了趕工期,拿這個簽字的合同讓天地宗趕緊退出,并不代表要賠償的事情”,由于沒有經驗和出于對縣長的敬重,該人員便草率地在協議上簽了字(我公司在案發前并不知情,該協議至今也未加蓋公司公章)。
簽字后,天地宗公司并未將土地交付給我公司,而是將該土地轉讓給第三方再次牟利,同時又起訴我公司要求賠償,岫巖縣政府徐福利副縣長也專程來我公司,要求趕緊履行給天地宗公司的賠償事宜,我公司表示:國有資金可以用于扶貧捐贈,但不能流入個人手中……結果我公司敗訴。2018年12月6日,岫巖縣法院從我公司賬上劃走了1000萬元所謂的賠償款(即將劃轉給民營企業),在我公司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后,又將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集團公司副總裁列入了黑名單,限制乘坐飛機、高鐵等消費。
三、案件特殊因素
事實上,岫巖縣政府個別官員與該民營企業存在復雜的模糊關系,縣領導直接插手,通過司法手段判國企敗訴,并將國有扶貧資金以賠償的名義轉為民企私人財產,我們感到匪夷所思;因此,在該案件發生后,我們邀請了多名國內法律專家進行了專案研討、咨詢了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等,決定將逐步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堅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當然,我公司在本次扶貧投資工作中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也暴露出公司在管理中的嚴重缺陷,今后我們將加強向地方政府請示匯報,加強與各方溝通交流,加強內部管理,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
衷心希望當地政府能在百忙之中予以關注,如果此案能夠得到糾正,有關不正當的政商關系將得到有效遏制,勢必蕩清“投資不過山海關”和“關門打狗”的傳言,進一步優化鞍山市營商環境。我公司愿意將本案相關款項投入到鞍山市扶貧工作中,北控也必將充分發揮國企的作用,更加積極地投入到“三大攻堅戰”及“振興東北”行動中,為鞍山市的民生和扶貧工作貢獻更大的力量。
特此匯報。
附件:再審申請書
北京北控光伏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5日
附件: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岫巖北控光伏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巖滿族自治縣黃花甸鎮政府辦公樓202室。法定代表人:韓松柏,系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岫巖滿族自治縣天地宗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巖滿族自治縣黃花甸鎮人民政府辦公樓208室。法定代表人:劉亮,系該公司董事長。
原審被告:北京北控光伏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東園七區18號樓5層501。法定代表人:蔣祥春,系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遼03民終3082號民事判決書和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遼0323民初1674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五項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事項:
1. 依法撤銷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遼03民終3082號民事判決書和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遼0323民初1674號民事判決書;
2. 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申請人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
一、被申請人岫巖滿族自治縣天地宗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地宗公司)據以要求申請人予以其補償的涉案土地使用權,業由其承租給第三方公司開展項目建設,申請人即使向天地宗公司支付了補償款亦無法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原審法院對天地宗公司“一地二賣”的涉案事實不予調查,且在判決書中避而不談直接判決申請人向天地宗公司支付近900萬元補償款,屬事實認定錯誤,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涉案《岫巖黃花甸鎮農光互補項目合作合同》(以下簡稱涉案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即是天地宗公司將其已承租的涉案農用地使用權轉移至申請人,天地宗公司取得補償款后即退出項目,涉案土地的權利義務由申請人承受?,F涉案土地業由第三方公司承包并開展項目建設,證據表明第三方土地承包期限自2017年4月16日至2047年4月16日,長達30年,意味著申請人即使向天地宗公司支付了補償款,天地宗公司業已不具備履行涉案合同、向申請人提供涉案土地使用權的能力。
天地宗公司將同一片土地既“出賣”給申請人,又“出賣”給第三方華盛綠能(岫巖)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岫巖昌盛日電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而原審法院對天地宗公司“一地二賣”的涉案事實視而不見,在明知申請人無法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徑直判決申請人向天地宗公司支付補償款897.5萬元,將涉案合同從一份商業合作合同以判決的形式實質變成了一份單方的贈與合同,申請人付出近900萬元資產卻無法從天地宗公司處獲得任何對價交換,原判決的實質即是要求申請人將國有資產無償贈與天地宗公司。
原審判決“合法地”幫助了天地宗公司不僅能夠從第三方華盛綠能(岫巖)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岫巖昌盛日電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獲得土地承包費用,而且可以從申請人處另外獲得近900萬元補償款,二審法院在本案判決中故意回避上述相關事實只字未提,明顯系故意偏袒天地宗公司一方,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二、如上所述,天地宗公司是否已將涉案土地承包給第三方、是否具備向申請人提供涉案土地使用權的能力,對申請人是否應當向天地宗公司支付補償款具有重要影響。一審法院無正當理由駁回了申請人對該事實的調查取證申請,二審法院對此亦拒絕予以調查,屬于嚴重的程序違法。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最高法民再28號林翠妍與洪仲海、福建泛華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元華投資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作出裁判主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法院在當事人已經將該證據線索提交法院,書面說明不能自行收集證據原件的原因且申請法院調取的情況下不予準許該調查取證申請的做法屬程序違法。
本案一審期間,經申請人初步調查,涉案土地業由第三方華盛綠能(岫巖)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岫巖昌盛日電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且已進駐現場進行開發建設,天地宗公司在客觀上已經不能按涉案《岫巖黃花甸鎮農光互補項目合作合同》約定向申請人交付涉案土地的使用權。由于申請人無法自行收集取得第三方公司承包涉案土地的具體證據原件,為查清案件事實,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于本案一審期間向法庭提交調查取證申請,并附隨證據線索——黃花甸村村委會與上述第三方公司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復印件兩頁及涉案土地現場施工照片五張。
一審法院不予核準駁回了申請人調查取證申請的做法屬于程序違法,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及相關司法精神,申請人在本案二審庭審期間亦要求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的程序違法行為予以查明糾正,但二審法院采取了完全回避的態度,不僅未調查第三方公司已承包并開發涉案土地的案件事實,對一審法院的程序違法行為亦未作出任何調查說明,造成了本案事實認定不清,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涉案《岫巖黃花甸鎮農光互補項目合作合同》未經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字,亦未加蓋法人公章,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該合同對申請人不應發生任何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申請人作為依法登記設立的、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獨立法人,在對外從事民事活動中,是否加蓋法人公章系法人是否對外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定形式,其效力等同于自然人簽字。涉案合同簽訂的三方主體——甲方天地宗公司、乙方申請人、丙方岫巖滿族自治縣黃花甸鎮人民政府,其中天地宗公司、岫巖滿族自治縣黃花甸鎮人民政府在涉案合同中均加蓋了法人公章,僅有申請人未加蓋,證明申請人對該合同內容不予認可,原審被告于本案二審期間提交的四份會議紀要亦真實地反映出申請人對涉案合同內容經多次討論最終仍無法認可,三方并未就補償事宜的具體內容達成一致。因此在申請人對涉案合同未加蓋法人公章、不予認可涉案合同內容的情況下,涉案合同不應對申請人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本案事實不清,程序嚴重違法,原審判決實質上是以合法形式“幫助”被申請人獲取巨額不當利益,造成再審申請人嚴重的國有資產損失。為了能夠依法維權,再審申請人只能向貴院申請再審,懇請貴院查清事實依法糾正原審判決的錯誤,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附件:關于岫巖滿族自治縣副縣長徐福利違紀問題的舉報
關于國企扶貧投資款將落入個人手中的案件情況匯報
為進一步踐行國有企業社會責任,認真做好扶貧幫困工作,北京北控光伏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岫巖縣積極對接光伏扶貧工作,但在工作中遇到縣政府及縣政府指定的合作方(民營企業)欺詐行為,導致扶貧資金損失1000萬元,不僅造成了國有資產流失,而且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引起了北京市國資委領導的高度重視。在中央嚴格落實八項規定要求、國務院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禁止地方保護的今天,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況
北控集團是北京市國資委最大的國有企業和投資平臺。北控清潔能源集團是北控集團旗下的在香港主版上市的企業,北京北控光伏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是北控清潔能源集團設立的投資平臺。
二、案件簡介
2017年1月,北京北控光伏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岫巖縣政府簽署了光伏扶貧協議,縣政府指定民營企業天地宗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落實所需土地。由于扶貧項目不賺錢,天地宗公司要求退出,2017年2月10日,天地宗公司董事長劉亮帶著政府已經簽字的協議到北京,并由徐福利副縣長打電話給我公司業務人員,要求其在協議上簽字,該業務人員說明自己沒有被授權,徐福利副縣長表示“知道,只是為了趕工期,拿這個簽字的合同讓天地宗趕緊退出,并不代表要賠償的事情”,由于沒有經驗和出于對縣長的敬重,該人員便草率地在協議上簽了字(我公司在案發前并不知情,該協議至今也未加蓋公司公章)。
簽字后,天地宗公司并未將土地交付給我公司,而是將該土地轉讓給第三方再次牟利,同時又起訴我公司要求賠償,岫巖縣政府徐福利副縣長也專程來我公司,要求趕緊履行給天地宗公司的賠償事宜,我公司表示:國有資金可以用于扶貧捐贈,但不能流入個人手中……結果我公司敗訴。2018年12月6日,岫巖縣法院從我公司賬上劃走了1000萬元所謂的賠償款(即將劃轉給民營企業),在我公司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后,又將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集團公司副總裁列入了黑名單,限制乘坐飛機、高鐵等消費。
三、案件特殊因素
事實上,岫巖縣政府個別官員與該民營企業存在復雜的模糊關系,縣領導直接插手,通過司法手段判國企敗訴,并將國有扶貧資金以賠償的名義轉為民企私人財產,我們感到匪夷所思;因此,在該案件發生后,我們邀請了多名國內法律專家進行了專案研討、咨詢了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等,決定將逐步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堅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當然,我公司在本次扶貧投資工作中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也暴露出公司在管理中的嚴重缺陷,今后我們將加強向地方政府請示匯報,加強與各方溝通交流,加強內部管理,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
衷心希望當地政府能在百忙之中予以關注,如果此案能夠得到糾正,有關不正當的政商關系將得到有效遏制,勢必蕩清“投資不過山海關”和“關門打狗”的傳言,進一步優化鞍山市營商環境。我公司愿意將本案相關款項投入到鞍山市扶貧工作中,北控也必將充分發揮國企的作用,更加積極地投入到“三大攻堅戰”及“振興東北”行動中,為鞍山市的民生和扶貧工作貢獻更大的力量。
特此匯報。
附件:再審申請書
北京北控光伏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5日
附件: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岫巖北控光伏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巖滿族自治縣黃花甸鎮政府辦公樓202室。法定代表人:韓松柏,系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岫巖滿族自治縣天地宗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巖滿族自治縣黃花甸鎮人民政府辦公樓208室。法定代表人:劉亮,系該公司董事長。
原審被告:北京北控光伏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東園七區18號樓5層501。法定代表人:蔣祥春,系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遼03民終3082號民事判決書和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遼0323民初1674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五項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事項:
1. 依法撤銷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遼03民終3082號民事判決書和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遼0323民初1674號民事判決書;
2. 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申請人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
一、被申請人岫巖滿族自治縣天地宗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地宗公司)據以要求申請人予以其補償的涉案土地使用權,業由其承租給第三方公司開展項目建設,申請人即使向天地宗公司支付了補償款亦無法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原審法院對天地宗公司“一地二賣”的涉案事實不予調查,且在判決書中避而不談直接判決申請人向天地宗公司支付近900萬元補償款,屬事實認定錯誤,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涉案《岫巖黃花甸鎮農光互補項目合作合同》(以下簡稱涉案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即是天地宗公司將其已承租的涉案農用地使用權轉移至申請人,天地宗公司取得補償款后即退出項目,涉案土地的權利義務由申請人承受?,F涉案土地業由第三方公司承包并開展項目建設,證據表明第三方土地承包期限自2017年4月16日至2047年4月16日,長達30年,意味著申請人即使向天地宗公司支付了補償款,天地宗公司業已不具備履行涉案合同、向申請人提供涉案土地使用權的能力。
天地宗公司將同一片土地既“出賣”給申請人,又“出賣”給第三方華盛綠能(岫巖)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岫巖昌盛日電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而原審法院對天地宗公司“一地二賣”的涉案事實視而不見,在明知申請人無法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徑直判決申請人向天地宗公司支付補償款897.5萬元,將涉案合同從一份商業合作合同以判決的形式實質變成了一份單方的贈與合同,申請人付出近900萬元資產卻無法從天地宗公司處獲得任何對價交換,原判決的實質即是要求申請人將國有資產無償贈與天地宗公司。
原審判決“合法地”幫助了天地宗公司不僅能夠從第三方華盛綠能(岫巖)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岫巖昌盛日電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獲得土地承包費用,而且可以從申請人處另外獲得近900萬元補償款,二審法院在本案判決中故意回避上述相關事實只字未提,明顯系故意偏袒天地宗公司一方,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二、如上所述,天地宗公司是否已將涉案土地承包給第三方、是否具備向申請人提供涉案土地使用權的能力,對申請人是否應當向天地宗公司支付補償款具有重要影響。一審法院無正當理由駁回了申請人對該事實的調查取證申請,二審法院對此亦拒絕予以調查,屬于嚴重的程序違法。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最高法民再28號林翠妍與洪仲海、福建泛華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元華投資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作出裁判主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法院在當事人已經將該證據線索提交法院,書面說明不能自行收集證據原件的原因且申請法院調取的情況下不予準許該調查取證申請的做法屬程序違法。
本案一審期間,經申請人初步調查,涉案土地業由第三方華盛綠能(岫巖)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岫巖昌盛日電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且已進駐現場進行開發建設,天地宗公司在客觀上已經不能按涉案《岫巖黃花甸鎮農光互補項目合作合同》約定向申請人交付涉案土地的使用權。由于申請人無法自行收集取得第三方公司承包涉案土地的具體證據原件,為查清案件事實,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于本案一審期間向法庭提交調查取證申請,并附隨證據線索——黃花甸村村委會與上述第三方公司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復印件兩頁及涉案土地現場施工照片五張。
一審法院不予核準駁回了申請人調查取證申請的做法屬于程序違法,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及相關司法精神,申請人在本案二審庭審期間亦要求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的程序違法行為予以查明糾正,但二審法院采取了完全回避的態度,不僅未調查第三方公司已承包并開發涉案土地的案件事實,對一審法院的程序違法行為亦未作出任何調查說明,造成了本案事實認定不清,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涉案《岫巖黃花甸鎮農光互補項目合作合同》未經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字,亦未加蓋法人公章,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該合同對申請人不應發生任何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申請人作為依法登記設立的、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獨立法人,在對外從事民事活動中,是否加蓋法人公章系法人是否對外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定形式,其效力等同于自然人簽字。涉案合同簽訂的三方主體——甲方天地宗公司、乙方申請人、丙方岫巖滿族自治縣黃花甸鎮人民政府,其中天地宗公司、岫巖滿族自治縣黃花甸鎮人民政府在涉案合同中均加蓋了法人公章,僅有申請人未加蓋,證明申請人對該合同內容不予認可,原審被告于本案二審期間提交的四份會議紀要亦真實地反映出申請人對涉案合同內容經多次討論最終仍無法認可,三方并未就補償事宜的具體內容達成一致。因此在申請人對涉案合同未加蓋法人公章、不予認可涉案合同內容的情況下,涉案合同不應對申請人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本案事實不清,程序嚴重違法,原審判決實質上是以合法形式“幫助”被申請人獲取巨額不當利益,造成再審申請人嚴重的國有資產損失。為了能夠依法維權,再審申請人只能向貴院申請再審,懇請貴院查清事實依法糾正原審判決的錯誤,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附件:關于岫巖滿族自治縣副縣長徐福利違紀問題的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