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國家能源局華北監(jiān)管局發(fā)布《華北能源監(jiān)管局關于印發(fā)華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guī)則(試運行版)》指出,調峰服務費用應由火電(燃煤、燃氣)、風電、光伏(扶貧光伏場站除外)等發(fā)電企業(yè)及參與市場化交易的用戶共同承擔。市場運營初期,參與市場化交易的用戶暫不參與調峰輔助服務費用分攤,待具備條件時,此類用戶按照交易電量參與輔助服務費用分攤。
此外,華北市場調峰服務費用的分攤按照“誰提供、誰受益,誰使用、誰承擔”的基本原則,以每個風電場、光伏電站市場開展時段的發(fā)電量為依據計算每個風電場、光伏電站所需分攤費用。扶貧光伏電站(單元)不參與調峰市場費用分攤,市場開展初期,按其裝機容量比例折算在每個15分鐘時段直接扣減光伏電站應參與分攤的電量。參與京津冀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發(fā)電企業(yè),其電采暖交易電量不參與華北市場調峰服務費用的分攤。風電場(光伏電站)電采暖交易月度合同電量平均分劈至華北市場運行的每個時段作為每15分鐘不參與分攤的電量。
此外,華北市場調峰服務費用的分攤按照“誰提供、誰受益,誰使用、誰承擔”的基本原則,以每個風電場、光伏電站市場開展時段的發(fā)電量為依據計算每個風電場、光伏電站所需分攤費用。扶貧光伏電站(單元)不參與調峰市場費用分攤,市場開展初期,按其裝機容量比例折算在每個15分鐘時段直接扣減光伏電站應參與分攤的電量。參與京津冀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發(fā)電企業(yè),其電采暖交易電量不參與華北市場調峰服務費用的分攤。風電場(光伏電站)電采暖交易月度合同電量平均分劈至華北市場運行的每個時段作為每15分鐘不參與分攤的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