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7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4〕31號印發《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各派出監管機構,有關中央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關于推進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戰略的重要論述,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決定實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現將有關事項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我們逐一看看法律和文件是如何說的:
《(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 “實施新能源配額制,落實新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2014年6月7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通知: “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和全額保障性收購政策及配套措施”
《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也就是說,法律以及國務院的意思是通過配額制來促進和具體落實“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現在被掐頭去尾,看起來只留下個“強制配額”。對于如何實現新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是“顧左右而言他”。
《(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是2010年下的文件,已經過去了8年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通知是2014年的,已經過去了4年多,前者是為了具體落實2009年新修訂的可再生能源法的具體要求,后者是為了做大做強新能源產業,劃拉出來的這兩個文件估計也是唯一有“強制配額”四個字的國務院文件,其目的不是為了落實法律,也不是為了促進新能源發電的發展,而是為了解決電網實現不了“全額保障性收購”,把可再生能源的“統購統銷”這么大的權力下放給“市場主體”,特別是“售電公司”。
強制配額制度的核心無非就是“配額”和“綠證”,配額完成不了那么需要罰錢或者其它處罰,但是也還是實現不了全額上網的目的;綠證可以給嗷嗷待哺的可再生能源企業的財政補貼來個打折變現,提前拿到錢而已,你發不了電、電網不配送、沒人吸納,也就沒有綠證,所以和解決可再生能源的全額吸納也沒有任何關系。
說到底,目前公布的配額制就解決兩個問題。第一,電網做不到的“統購統銷”那就甩給社會;財政解決不了的補貼及時性問題,那也甩給社會。和那些堂而皇之的偉大目標沒有任何關系。
最后的結果只有一個:全額保障性“收購”還是實現不了,但是誰都沒責任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各派出監管機構,有關中央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關于推進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戰略的重要論述,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決定實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現將有關事項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我們逐一看看法律和文件是如何說的:
《(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 “實施新能源配額制,落實新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2014年6月7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通知: “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和全額保障性收購政策及配套措施”
《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也就是說,法律以及國務院的意思是通過配額制來促進和具體落實“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現在被掐頭去尾,看起來只留下個“強制配額”。對于如何實現新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是“顧左右而言他”。
《(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是2010年下的文件,已經過去了8年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通知是2014年的,已經過去了4年多,前者是為了具體落實2009年新修訂的可再生能源法的具體要求,后者是為了做大做強新能源產業,劃拉出來的這兩個文件估計也是唯一有“強制配額”四個字的國務院文件,其目的不是為了落實法律,也不是為了促進新能源發電的發展,而是為了解決電網實現不了“全額保障性收購”,把可再生能源的“統購統銷”這么大的權力下放給“市場主體”,特別是“售電公司”。
強制配額制度的核心無非就是“配額”和“綠證”,配額完成不了那么需要罰錢或者其它處罰,但是也還是實現不了全額上網的目的;綠證可以給嗷嗷待哺的可再生能源企業的財政補貼來個打折變現,提前拿到錢而已,你發不了電、電網不配送、沒人吸納,也就沒有綠證,所以和解決可再生能源的全額吸納也沒有任何關系。
說到底,目前公布的配額制就解決兩個問題。第一,電網做不到的“統購統銷”那就甩給社會;財政解決不了的補貼及時性問題,那也甩給社會。和那些堂而皇之的偉大目標沒有任何關系。
最后的結果只有一個:全額保障性“收購”還是實現不了,但是誰都沒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