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和網絡詐騙是目前我國比較多的違法犯罪活動,一些人為了斂財,甚至不惜鋌而走險,以身試法。
近日,廣西一起假借光伏之名的傳銷案件被揭露出來,涉案金額高達250萬元。到底是怎么回事?
2016年12月6日,車某、楊某伙同羅某(在逃)三人共同出資成立了廣州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車某任董事長和法人代表,后三人經商量以推廣光伏發電為名,在廣州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里建立一個資金投資平臺,由車某負責光伏發電的實體,楊某負責與云聯惠進行對接和資源共享,羅某負責管理該公司資金投資平臺的創建和運轉。該資金投資平臺成立后,羅某找其弟弟羅某華負責宣傳、推廣該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羅某華直接發展了龐某等11人為下線;龐某直接發展了陳某等6人為下線,陳某直接發展了姚某等5人為下線;姚某直接發展了錢某等10人為下線;錢某發展了李某等人為直接下線,李某發展了葉某為直接下線,葉某展了張某為直接下線,張某發展了吳某等人為直接下線,吳某發展了陶某等人為直接下線,吳某還發展了直接和間接下線38人以上。
廣州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要求他人以每股1400元或2800元的額度加入平臺獲取會員資格,并以靜態獎勵和動態獎勵為誘餌,通過拉人頭方式發展下線并從中提成非法獲利。羅某、龐某、陳某、錢某加入該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后,以推廣光伏產業為名,通過講課、現場推介、微信宣傳等方式發展的直接或者間接下線累計超過三十人且層級在三級以上。
至案發時,羅某、龐某、陳某、錢某在該資金投資平臺上吸收并轉移了大量的傳銷資金,具體如下:
被告人錢某通過銀行、微信、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共吸收下線李某等人轉入的傳銷資金累計6770260元,轉給羅某、龐某、陳某、姚某等人的傳銷資金累計4499400元。
陳某通過銀行、微信、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共吸收下線錢某等人轉入的傳銷資金累計4490740元,轉給其上線羅某、龐某等人的傳銷資金累計1750595元。
龐某通過銀行、微信、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共吸收下線姚某等人轉入的傳銷資金累計16445366元,轉給其上線羅某的傳銷資金累計7830140元。龐某除了將收取下線人員購買財富幣的現金轉賬給上線羅某外,剩余的現金用于在南寧市和北海市購買別墅一棟和一個商鋪。
羅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共收取下線龐某、陳某、錢某、姚某等人的傳銷資金累計48083472元以上,并將該傳銷資金轉給車某2144萬元、轉給楊某847萬元、轉給羅某195萬元,轉給其母親朱某70萬元,在南寧市華潤置地公司刷卡支付9553670元用于購買房產和北海市劇卡購買房屋一幢。
車某收到羅某、楊某等人轉賬28789163元,將其中的現金兌換成40萬美元交給其妻子邢某瑩放在家中。
楊某收到羅某轉賬8470000元,其中羅某轉入其賬戶2470000元,其委托羅某轉入其妹楊某某活賬戶2000000元、轉入其兒子楊某偕賬戶2000000元、轉入其情人譚某清賬戶2000000元,后楊某和楊某活、譚某清分別轉賬1000000元,共3000000元給車某。楊某活將羅某轉入的1000000元用于在廣東省德慶縣德慶鎮購買了1套商品房。
貴港市覃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車某、楊某、羅某、龐某、陳某、錢某以投資廣州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理財為名,要求參加者以投資購買份額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了經濟與社會秩序,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受刑罰處罰。
公訴機關指控車某、楊某、羅某、龐某、陳某、錢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該院予以支持,但公訴機關指控六人的涉案金額有誤,應當以該院核準的金額為準。
車某、楊某作為廣州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是該公司資金投資平臺的設立者,應對該平臺設立后產生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羅某、龐某、陳某、錢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涉案金額為250萬元以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判處羅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220000元,楊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220000元,車某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250000元,龐某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190000元,陳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0000元,錢某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00元。
鑒于案發后車某、楊某、羅某、龐某、陳某、錢某在接受訊問時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和主動交給罰金的具體情況,遂作出上述判決,并對六人參與傳銷違法犯罪活動所取得的贓款依法沒收,對其用贓款購買的房產繼續追繳、沒收。
近日,廣西一起假借光伏之名的傳銷案件被揭露出來,涉案金額高達250萬元。到底是怎么回事?
2016年12月6日,車某、楊某伙同羅某(在逃)三人共同出資成立了廣州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車某任董事長和法人代表,后三人經商量以推廣光伏發電為名,在廣州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里建立一個資金投資平臺,由車某負責光伏發電的實體,楊某負責與云聯惠進行對接和資源共享,羅某負責管理該公司資金投資平臺的創建和運轉。該資金投資平臺成立后,羅某找其弟弟羅某華負責宣傳、推廣該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羅某華直接發展了龐某等11人為下線;龐某直接發展了陳某等6人為下線,陳某直接發展了姚某等5人為下線;姚某直接發展了錢某等10人為下線;錢某發展了李某等人為直接下線,李某發展了葉某為直接下線,葉某展了張某為直接下線,張某發展了吳某等人為直接下線,吳某發展了陶某等人為直接下線,吳某還發展了直接和間接下線38人以上。
廣州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要求他人以每股1400元或2800元的額度加入平臺獲取會員資格,并以靜態獎勵和動態獎勵為誘餌,通過拉人頭方式發展下線并從中提成非法獲利。羅某、龐某、陳某、錢某加入該公司的資金投資平臺后,以推廣光伏產業為名,通過講課、現場推介、微信宣傳等方式發展的直接或者間接下線累計超過三十人且層級在三級以上。
至案發時,羅某、龐某、陳某、錢某在該資金投資平臺上吸收并轉移了大量的傳銷資金,具體如下:
被告人錢某通過銀行、微信、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共吸收下線李某等人轉入的傳銷資金累計6770260元,轉給羅某、龐某、陳某、姚某等人的傳銷資金累計4499400元。
陳某通過銀行、微信、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共吸收下線錢某等人轉入的傳銷資金累計4490740元,轉給其上線羅某、龐某等人的傳銷資金累計1750595元。
龐某通過銀行、微信、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共吸收下線姚某等人轉入的傳銷資金累計16445366元,轉給其上線羅某的傳銷資金累計7830140元。龐某除了將收取下線人員購買財富幣的現金轉賬給上線羅某外,剩余的現金用于在南寧市和北海市購買別墅一棟和一個商鋪。
羅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共收取下線龐某、陳某、錢某、姚某等人的傳銷資金累計48083472元以上,并將該傳銷資金轉給車某2144萬元、轉給楊某847萬元、轉給羅某195萬元,轉給其母親朱某70萬元,在南寧市華潤置地公司刷卡支付9553670元用于購買房產和北海市劇卡購買房屋一幢。
車某收到羅某、楊某等人轉賬28789163元,將其中的現金兌換成40萬美元交給其妻子邢某瑩放在家中。
楊某收到羅某轉賬8470000元,其中羅某轉入其賬戶2470000元,其委托羅某轉入其妹楊某某活賬戶2000000元、轉入其兒子楊某偕賬戶2000000元、轉入其情人譚某清賬戶2000000元,后楊某和楊某活、譚某清分別轉賬1000000元,共3000000元給車某。楊某活將羅某轉入的1000000元用于在廣東省德慶縣德慶鎮購買了1套商品房。
貴港市覃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車某、楊某、羅某、龐某、陳某、錢某以投資廣州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資金投資平臺理財為名,要求參加者以投資購買份額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了經濟與社會秩序,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受刑罰處罰。
公訴機關指控車某、楊某、羅某、龐某、陳某、錢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該院予以支持,但公訴機關指控六人的涉案金額有誤,應當以該院核準的金額為準。
車某、楊某作為廣州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是該公司資金投資平臺的設立者,應對該平臺設立后產生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羅某、龐某、陳某、錢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涉案金額為250萬元以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判處羅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220000元,楊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220000元,車某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250000元,龐某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190000元,陳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0000元,錢某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00元。
鑒于案發后車某、楊某、羅某、龐某、陳某、錢某在接受訊問時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和主動交給罰金的具體情況,遂作出上述判決,并對六人參與傳銷違法犯罪活動所取得的贓款依法沒收,對其用贓款購買的房產繼續追繳、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