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壽陽縣人民政府獲悉,近日,山西壽陽縣發布了光伏項目使用林地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管理辦法,要求光伏項目實行“林光互補”一體化發展模式。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租用誰補償、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通過造林綠化等生物恢復措施增加項目區域綠色植被,確保生態環境安全。
此外,光伏項目陣列支架,最低點高度應高于灌木1.5米,根據地形地勢選擇采用鋼柱式或圓柱形成品水泥樁(墩)固定陣列支架。在宜林地塊,施工時要避免破壞現有植被,光伏陣列支架施工結束后,要在光伏陣列之間栽植補植適宜當地生長的灌木或者灌木經濟林(連翹、沙棘等),栽植密度為220株/畝,達到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同步發展。
壽陽縣光伏項目使用林地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縣產業轉型,大力發展綠色能源產業,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維護生態環境安全,規范光伏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國家林業局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5〕153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4〕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林地為光伏項目區域內租賃使用的宜林地。
第三條 光伏項目實行“林光互補”一體化發展模式。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租用誰補償、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通過造林綠化等生物恢復措施增加項目區域綠色植被,確保生態環境安全。
第四條 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光伏項目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工作。
第二章 控制標準與技術要求
第五條 光伏項目陣列支架,最低點高度應高于灌木1.5米,根據地形地勢選擇采用鋼柱式或圓柱形成品水泥樁(墩)固定陣列支架。在宜林地塊,施工時要避免破壞現有植被,光伏陣列支架施工結束后,要在光伏陣列之間栽植補植適宜當地生長的灌木或者灌木經濟林(連翹、沙棘等),栽植密度為220株/畝,達到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同步發展。
第六條 對光伏項目辦理臨時使用林地手續的道路、場地等,施工結束后,要根據實地條件進行景觀綠化。
第七條 項目區域內宜林地苗木栽植的相關要求,按照國家林業局有關標準執行,成活率和保存率應達到85%以上。
第三章 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規劃設計
第八條 項目區域與其他林地之間要合理設置防火隔離帶、防火通道。
第九條 光伏項目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堅持科學規劃、合理使用的原則,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同步進行,做到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雙贏。
第十條 光伏企業在光伏項目實施前編制《項目使用林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時,要按照本辦法第二章控制標準與技術要求,同時編制《光伏項目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技術方案》。
第十一條 《光伏項目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技術方案》通過專家評審后,提交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按審批權限上報審核審批。
第四章 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工程實施及驗收
第十二條 光伏企業對項目范圍內的新造林地要加強管護,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確保森林資源安全。
第十三條 光伏項目施工結束后,光伏企業可按照《光伏項目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技術方案》自行組織或采取招投標方式,委托具有造林資質的專業隊伍進行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工程作業。
第十四條 林地質量提升施工作業全過程要由具有資質的監理公司進行監理。
第十五條 光伏項目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工程完成后,企業在自查的基礎上向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縣林業主管部門驗收后出具驗收報告。
第十六條 對光伏項目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工程驗收不合格的,企業要按照縣林業主管部門要求限期整改,直到驗收合格為止。
第五章 保證金管理與使用
第十七條 為確保項目區城生態環境逐步改善、林地質量穩步提升,光伏項目實行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保證金制度。
第十八條 光伏企業要和林業部門開設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項目保證金共管賬戶,根據光伏陣列占用林地規模,光伏企業項目建設開工前須向該賬戶存入足額保證金,標準為1000元/畝。
第十九條 光伏企業委托造林專業隊實施光伏項目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工程的,可使用保證金。
第二十條 光伏企業自行完成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工程的,驗收合格后一次性退還保證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光伏項目陣列支架,最低點高度應高于灌木1.5米,根據地形地勢選擇采用鋼柱式或圓柱形成品水泥樁(墩)固定陣列支架。在宜林地塊,施工時要避免破壞現有植被,光伏陣列支架施工結束后,要在光伏陣列之間栽植補植適宜當地生長的灌木或者灌木經濟林(連翹、沙棘等),栽植密度為220株/畝,達到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同步發展。
壽陽縣光伏項目使用林地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縣產業轉型,大力發展綠色能源產業,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維護生態環境安全,規范光伏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國家林業局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5〕153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4〕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林地為光伏項目區域內租賃使用的宜林地。
第三條 光伏項目實行“林光互補”一體化發展模式。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租用誰補償、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通過造林綠化等生物恢復措施增加項目區域綠色植被,確保生態環境安全。
第四條 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光伏項目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工作。
第二章 控制標準與技術要求
第五條 光伏項目陣列支架,最低點高度應高于灌木1.5米,根據地形地勢選擇采用鋼柱式或圓柱形成品水泥樁(墩)固定陣列支架。在宜林地塊,施工時要避免破壞現有植被,光伏陣列支架施工結束后,要在光伏陣列之間栽植補植適宜當地生長的灌木或者灌木經濟林(連翹、沙棘等),栽植密度為220株/畝,達到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同步發展。
第六條 對光伏項目辦理臨時使用林地手續的道路、場地等,施工結束后,要根據實地條件進行景觀綠化。
第七條 項目區域內宜林地苗木栽植的相關要求,按照國家林業局有關標準執行,成活率和保存率應達到85%以上。
第三章 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規劃設計
第八條 項目區域與其他林地之間要合理設置防火隔離帶、防火通道。
第九條 光伏項目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堅持科學規劃、合理使用的原則,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同步進行,做到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雙贏。
第十條 光伏企業在光伏項目實施前編制《項目使用林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時,要按照本辦法第二章控制標準與技術要求,同時編制《光伏項目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技術方案》。
第十一條 《光伏項目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技術方案》通過專家評審后,提交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按審批權限上報審核審批。
第四章 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工程實施及驗收
第十二條 光伏企業對項目范圍內的新造林地要加強管護,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確保森林資源安全。
第十三條 光伏項目施工結束后,光伏企業可按照《光伏項目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技術方案》自行組織或采取招投標方式,委托具有造林資質的專業隊伍進行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工程作業。
第十四條 林地質量提升施工作業全過程要由具有資質的監理公司進行監理。
第十五條 光伏項目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工程完成后,企業在自查的基礎上向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縣林業主管部門驗收后出具驗收報告。
第十六條 對光伏項目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工程驗收不合格的,企業要按照縣林業主管部門要求限期整改,直到驗收合格為止。
第五章 保證金管理與使用
第十七條 為確保項目區城生態環境逐步改善、林地質量穩步提升,光伏項目實行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保證金制度。
第十八條 光伏企業要和林業部門開設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項目保證金共管賬戶,根據光伏陣列占用林地規模,光伏企業項目建設開工前須向該賬戶存入足額保證金,標準為1000元/畝。
第十九條 光伏企業委托造林專業隊實施光伏項目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工程的,可使用保證金。
第二十條 光伏企業自行完成生態保護和林地質量提升工程的,驗收合格后一次性退還保證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