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康區龍嶺鎮清田村原村委會主任黃輝明因侵占貧困戶光伏發電收益問題被查處。
經查,2015年7月,清田村貧困戶黃某海申請了光伏發電項目,因其年齡較大,需一擔保人擔保才能辦理貸款,同時因其居住的是土坯房無法安裝光伏發電設備。得知上述情況后,時任南康區龍嶺鎮清田村村委會主任的黃輝明與黃某海商量,提出將黃某海家的光伏發電設備裝在自家房頂上,并由黃輝明兒子協助辦好貸款,黃某海每月付10-20元租金給黃輝明,光伏發電產生的收益為黃某海所有,黃某海對此提議表示同意。
2016年8月,黃輝明兒子協助黃某海辦理光伏發電項目貸款,以黃某海的名義辦理了一張銀行卡,黃輝明拿到并一直持有該銀行卡。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黃某海光伏發電收益為4921.86元,黃輝明分別于2017年3月30日、2017年9月20日從該銀行卡賬戶中支取500元、2000元用于家庭日常開支。2017年11月1日,在得知紀委在調查此事后,黃輝明才將銀行卡交還黃某海,2018年1月18日,黃輝明將2500元退還給了黃某海。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2018年5月12日龍嶺鎮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黃輝明黨內警告處分。
2016年8月,黃輝明兒子協助黃某海辦理光伏發電項目貸款,以黃某海的名義辦理了一張銀行卡,黃輝明拿到并一直持有該銀行卡。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黃某海光伏發電收益為4921.86元,黃輝明分別于2017年3月30日、2017年9月20日從該銀行卡賬戶中支取500元、2000元用于家庭日常開支。2017年11月1日,在得知紀委在調查此事后,黃輝明才將銀行卡交還黃某海,2018年1月18日,黃輝明將2500元退還給了黃某海。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2018年5月12日龍嶺鎮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黃輝明黨內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