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被長期拖欠,入不敷出,其背后原因,是可再生能源規模發展太快,遠超出規劃預期,還是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本身沒有備足夠資金?在此我僅羅列如下事實,并據此給出我的建議:
1補貼的機理
15年前,某電網公司的負責人曾難掩厭惡之情,對我說:你們太陽能發電是垃圾電,我們不要!我一笑了之。
今天清潔能源開發利用風靡全球,在中國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歸根結底,還是清潔能源的經濟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已非常明顯,勢不可擋。
聽到補貼兩個字,我們光伏人經常抬不起頭,因為外界對此誤會太深了。很多人見面就一句話,你們光伏是靠補貼生存。
補貼的機理是——在新興產業發展初期,政府部門出臺一些政策,用于培育市場,并給予一定補貼以激發市場活力,達到快速降低成本、擴大產業規模的目的,待產業發展成熟后逐步退出補貼。相較任由行業自己研發和積累,補貼模式利大于弊,特別是一些如光伏、新能源汽車等與半導體行業強關聯的產業,符合摩爾定律,行業學習曲線呈現指數曲線,前期的補貼會大大加快后補貼時代到來的步伐。
目前我國的光伏、風電產業政策是成功的,如果沒有前期的政策支持,光伏發電平價上網不可能來得這么快。而發展清潔能源進而實現平價上網,不僅對中國而言能夠調整更清潔健康的能源結構,改善全民生態環境,也對歐美、日澳等國節能減排,印度、東南亞與非洲等國居民用電帶來了非常大的助力。這也是中國堅持一帶一路走出去,為全世界做出的巨大貢獻。
另外補貼的設計是非常關鍵的,補貼上網電價,是補貼了終端客戶,而不是補貼設備和部件供應商,這些補貼帶動了產業鏈的創新和降本,同時使得我國清潔能源成本快速降低,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有所改善,生態環境效益開始顯現。
2補貼的法理
可再生能源補貼,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依據此法,補貼來自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而基金的結構根據法律,由財政年度預算內安排的專項資金和全國范圍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兩部分組成,并統籌用于補貼可再生能源價格與常規能源電價的差額,以及可再生能源科學研究、農村牧區離網項目、資源勘查評價等等。
2011年,財政部牽頭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管理辦法》卻對基金的收支架構作了修改:
以上可見2011年版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管理辦法》把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割裂為兩部分:專項資金用于科學研究、農村牧區離網項目、資源勘查評價等,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用于補貼可再生能源價格和常規能源電價的差額。而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對專項資金和電價附加進行統籌安排,法規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用于補償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差額費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項:
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并網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檢測認證和示范工程;
二)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三)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
四)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五)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其中第二十條就是用于支付可再生能源電價差額,也就是說,法律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價差額補貼來自于兩部分:國家財政年度預算內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到這里我們就恍然大悟了,這個管理辦法擅自變更了結構和用途,違反了《可再生能源法》。
那么《可再生能源法》頒布實施后,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有多少呢?用在哪里了呢?據了解,除了金太陽工程和農村離網項目用過部分專項資金,之后再無下文。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幾乎沒有花過國家財政預算內的錢!
3補貼的強度
補貼長期拖欠說明補貼的強度目前是不夠的,我們理解國家財政需要用錢的地方很多,也理解《預算法》對資金使用的嚴格要求,但財政年度預算內不安排專項資金,已經和可再生能源法的精神相違背,如果財政年度預算內資金實在無法安排,我們呼吁盡快上調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以解決可再生能源平價上網最后一公里問題。
即使幾年后新的可再生能源項目不需要補貼了,也建議財政部門更名基金名稱后繼續征收(類似于三峽水利基金更名為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繼續征收),以用于改善生態環境的其他支出,因為中國的生態文明建設任務已載入憲法,習總書記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生態理念已深入人心,愿全社會都能為美麗中國建設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1補貼的機理
15年前,某電網公司的負責人曾難掩厭惡之情,對我說:你們太陽能發電是垃圾電,我們不要!我一笑了之。
今天清潔能源開發利用風靡全球,在中國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歸根結底,還是清潔能源的經濟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已非常明顯,勢不可擋。
聽到補貼兩個字,我們光伏人經常抬不起頭,因為外界對此誤會太深了。很多人見面就一句話,你們光伏是靠補貼生存。
補貼的機理是——在新興產業發展初期,政府部門出臺一些政策,用于培育市場,并給予一定補貼以激發市場活力,達到快速降低成本、擴大產業規模的目的,待產業發展成熟后逐步退出補貼。相較任由行業自己研發和積累,補貼模式利大于弊,特別是一些如光伏、新能源汽車等與半導體行業強關聯的產業,符合摩爾定律,行業學習曲線呈現指數曲線,前期的補貼會大大加快后補貼時代到來的步伐。
目前我國的光伏、風電產業政策是成功的,如果沒有前期的政策支持,光伏發電平價上網不可能來得這么快。而發展清潔能源進而實現平價上網,不僅對中國而言能夠調整更清潔健康的能源結構,改善全民生態環境,也對歐美、日澳等國節能減排,印度、東南亞與非洲等國居民用電帶來了非常大的助力。這也是中國堅持一帶一路走出去,為全世界做出的巨大貢獻。
另外補貼的設計是非常關鍵的,補貼上網電價,是補貼了終端客戶,而不是補貼設備和部件供應商,這些補貼帶動了產業鏈的創新和降本,同時使得我國清潔能源成本快速降低,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有所改善,生態環境效益開始顯現。
2補貼的法理
可再生能源補貼,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依據此法,補貼來自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而基金的結構根據法律,由財政年度預算內安排的專項資金和全國范圍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兩部分組成,并統籌用于補貼可再生能源價格與常規能源電價的差額,以及可再生能源科學研究、農村牧區離網項目、資源勘查評價等等。
2011年,財政部牽頭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管理辦法》卻對基金的收支架構作了修改:
以上可見2011年版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管理辦法》把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割裂為兩部分:專項資金用于科學研究、農村牧區離網項目、資源勘查評價等,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用于補貼可再生能源價格和常規能源電價的差額。而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對專項資金和電價附加進行統籌安排,法規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用于補償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差額費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項:
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并網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檢測認證和示范工程;
二)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三)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
四)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五)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其中第二十條就是用于支付可再生能源電價差額,也就是說,法律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價差額補貼來自于兩部分:國家財政年度預算內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到這里我們就恍然大悟了,這個管理辦法擅自變更了結構和用途,違反了《可再生能源法》。
那么《可再生能源法》頒布實施后,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有多少呢?用在哪里了呢?據了解,除了金太陽工程和農村離網項目用過部分專項資金,之后再無下文。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幾乎沒有花過國家財政預算內的錢!
3補貼的強度
補貼長期拖欠說明補貼的強度目前是不夠的,我們理解國家財政需要用錢的地方很多,也理解《預算法》對資金使用的嚴格要求,但財政年度預算內不安排專項資金,已經和可再生能源法的精神相違背,如果財政年度預算內資金實在無法安排,我們呼吁盡快上調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以解決可再生能源平價上網最后一公里問題。
即使幾年后新的可再生能源項目不需要補貼了,也建議財政部門更名基金名稱后繼續征收(類似于三峽水利基金更名為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繼續征收),以用于改善生態環境的其他支出,因為中國的生態文明建設任務已載入憲法,習總書記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生態理念已深入人心,愿全社會都能為美麗中國建設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