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北京市太陽能研究所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區(qū)花園路3號
深圳未來新電力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qū)深南大道2008號鳳凰大廈2棟28B
經(jīng)查:根據(jù)《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2012年金太陽示范工作的通知》(財建〔2012〕21號),當事人北京市太陽能研究所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將“深圳比亞迪寶龍工業(yè)園30MWp光伏發(fā)電示范項目”列入國家2012年金太陽示范工程。2012年4月,《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關于公布2012年金太陽示范項目目錄的通知》(財建〔2012〕177號)確定當事人北京市太陽能研究所集團有限公司2012年金太陽示范工程規(guī)模為30084裝機容量(千瓦)。2013年10月12日,我委將中央補助資金1.158234億元撥付給當事人深圳未來新電力有限公司。
根據(jù)《財政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金太陽和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資金清算的補充通知》(財建〔2015〕113號),當事人北京市太陽能研究所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北京鑒衡認證中心出具的《太陽能光伏發(fā)電系統(tǒng)檢驗報告》(編號:CGC1446900254)載明,深圳比亞迪寶龍工業(yè)園光伏發(fā)電示范項目已于2014年6月20日建成裝機規(guī)模12.3406MW。《財政部關于下達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用于補助金太陽和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的通知》(財建〔2016〕388號)確認“深圳比亞迪寶龍工業(yè)園30MWp光伏發(fā)電示范項目”建成裝機容量5102KW,按(財建〔2015〕113號)4元/瓦的補貼標準清算,項目建設補助資金2,040.8萬元,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建設完成,應歸還預撥中央資金9,541.54萬元。2014年7月3日,當事人的全資子公司“深圳未來新電力有限公司”退還預撥中央資金611.1771萬元,尚有8,930.3629萬元中央資金未退還。
另查,當事人深圳未來新電力有限公司是當事人北京市太陽能研究所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是“深圳比亞迪寶龍工業(yè)園30MWp光伏發(fā)電示范項目”的實施主體。
根據(jù)上述事實和《金太陽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我委決定如下:
收回“深圳比亞迪寶龍工業(yè)園30MWp光伏發(fā)電示范項目”中央補助資金8,930.3629萬元,當事人于收到本行政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返還中央補助資金8,930.3629萬元。接收退款賬戶賬號信息如下:
戶名: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賬號:380100000003271001
開戶行:國家金庫深圳分庫
請在繳款單摘要欄注明“1100999其他調(diào)入資金”、科目編碼2111201、科目名稱:可再生能源、繳款單位名稱、繳款事由(“國家金太陽示范工程項目退款”)等信息,以免退票。
如不服本決定,當事人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nèi)向廣東省財政廳或者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nèi)向深圳市鹽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2018年3月27日
住所:北京市海淀區(qū)花園路3號
深圳未來新電力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qū)深南大道2008號鳳凰大廈2棟28B
經(jīng)查:根據(jù)《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2012年金太陽示范工作的通知》(財建〔2012〕21號),當事人北京市太陽能研究所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將“深圳比亞迪寶龍工業(yè)園30MWp光伏發(fā)電示范項目”列入國家2012年金太陽示范工程。2012年4月,《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關于公布2012年金太陽示范項目目錄的通知》(財建〔2012〕177號)確定當事人北京市太陽能研究所集團有限公司2012年金太陽示范工程規(guī)模為30084裝機容量(千瓦)。2013年10月12日,我委將中央補助資金1.158234億元撥付給當事人深圳未來新電力有限公司。
根據(jù)《財政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金太陽和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資金清算的補充通知》(財建〔2015〕113號),當事人北京市太陽能研究所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北京鑒衡認證中心出具的《太陽能光伏發(fā)電系統(tǒng)檢驗報告》(編號:CGC1446900254)載明,深圳比亞迪寶龍工業(yè)園光伏發(fā)電示范項目已于2014年6月20日建成裝機規(guī)模12.3406MW。《財政部關于下達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用于補助金太陽和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的通知》(財建〔2016〕388號)確認“深圳比亞迪寶龍工業(yè)園30MWp光伏發(fā)電示范項目”建成裝機容量5102KW,按(財建〔2015〕113號)4元/瓦的補貼標準清算,項目建設補助資金2,040.8萬元,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建設完成,應歸還預撥中央資金9,541.54萬元。2014年7月3日,當事人的全資子公司“深圳未來新電力有限公司”退還預撥中央資金611.1771萬元,尚有8,930.3629萬元中央資金未退還。
另查,當事人深圳未來新電力有限公司是當事人北京市太陽能研究所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是“深圳比亞迪寶龍工業(yè)園30MWp光伏發(fā)電示范項目”的實施主體。
根據(jù)上述事實和《金太陽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我委決定如下:
收回“深圳比亞迪寶龍工業(yè)園30MWp光伏發(fā)電示范項目”中央補助資金8,930.3629萬元,當事人于收到本行政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返還中央補助資金8,930.3629萬元。接收退款賬戶賬號信息如下:
戶名: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賬號:380100000003271001
開戶行:國家金庫深圳分庫
請在繳款單摘要欄注明“1100999其他調(diào)入資金”、科目編碼2111201、科目名稱:可再生能源、繳款單位名稱、繳款事由(“國家金太陽示范工程項目退款”)等信息,以免退票。
如不服本決定,當事人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nèi)向廣東省財政廳或者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nèi)向深圳市鹽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