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建〔2018〕25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號)和《財政部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3〕390號)等文件要求,經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審核,現將符合條件的光伏扶貧項目列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并在財政部網站上予以公布。
按照國務院要求,為確保光伏扶貧收益及時惠及廣大貧困人口,對列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內的光伏扶貧項目,財政部將優先撥付用于扶貧部分的補貼資金。其中,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內的光伏扶貧項目,由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分別負責補貼資金的申請和撥付;地方獨立電網企業經營范圍內的光伏扶貧項目,由省級財政、價格、能源、扶貧主管部門負責補貼資金的申請和撥付。
對于村級電站和集中電站,用于扶貧部分的補貼資金由電網企業或財政部門直接撥付至當地扶貧發電收入結轉機構,由扶貧主管部門監督全額撥付至光伏扶貧項目所在村集體。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國務院扶貧辦
2018年3月7日
附件1:戶用電站補貼明細
P020180321323746061155.xlsx
附件2:村級集中電站補貼明細
P020180321323747245180.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