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是指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和能源發展規劃,對各省級行政區域全社會用電量規定最低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比重指標。
第二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按年度制定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并進行監測、評估和考核。
第三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實施方案和保障政策,督促本區域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完成配額指標。
第四條 各省級電網企業負責組織經營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完成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對本經營區域完成配額指標進行監測和評估。
第二章 配額制定
第五條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配額”(簡稱總量配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簡稱非水電配額)。
第六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再生能源資源、國家能源規劃、跨省跨區輸電通道建設運行條件等因素按年度制定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
第七條 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包括省級電網企業、其他各類配售電企業(含社會資本投資的增量配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的工業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直購電用戶等。同一省級區域內的各類市場主體承擔同等配額指標,并公平參與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交易。擁有燃煤自備發電機組的企業承擔的配額指標應高于所在省級區域的配額指標。
第八條 計入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包括:從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直接購入并在本主體經營區覆蓋范圍內消納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可計量的自發自用(全部或部分)可再生能源電量;從其他售電主體購入并消納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向其他各類市場主體售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計入購入企業,不再計入售出企業。
第三章 配額實施
第九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保障完成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的政策和措施。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能源發展規劃中將可再生能源電力占比作為約束性指標,在電力市場改革方案中鼓勵和支持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優先消納利用,按照可再生能源優先發展和充分消納的原則開展電力建設和運行管理。
第十條 跨省跨區輸送通道送受端地區通過政府間送受電協議或市場化交易促進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區消納,省級人民政府簽訂的送受電協議應明確其中可再生能源最低送受電量,并納入本省電力電量平衡。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監測并提供跨省跨區送電可再生能源電量信息,存在爭議時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裁決認定。
第十一條 各省級電網公司制定經營區域完成配額的實施方案,指導市場主體優先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在市場機制無法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充分利用時,按照各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配額實施方案進行強制攤銷。
第十二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應對行政區域內擁有自備電廠的工業企業提出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最低指標,并進行監督管理。自備電廠承擔的配額指標應高于所在區域指標,可通過與電網開展電力交易等方式完成。接入公共電網的自備電廠應接受統一調度,優先消納可再生能源。
第十三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保障可再生能源電量和其他種類的電量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指導市場主體優先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消納專項交易。
第十四條 電力生產企業應按照項目所在省級能源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劃、生產運行管理要求,積極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和生產。各類發電企業均有義務配合電力調度機構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優先上網。
第四章 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
第十五條 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簡稱“證書”)制度。證書作為記錄計量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生產、實際消納和交易的載體,用于監測考核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完成情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證書核發、交易、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生產者(含個人)按照1兆瓦時交易結算的電量一個證書的標準核發,自發自用電量按照發電量核發。對常規水電電量核發水電證書,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核發非水電證書。水電證書僅用于總量配額考核,非水電證書可用于非水配額考核和總量配額考核。證書有效期暫定為一個考核年,過期自動注銷。
第十七條 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負責證書核發。證書核發后水電證書隨水電交易自動轉移給購電方。納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主管部門發布的補助目錄的項目產生的非水電證書,在購電方按照購電協議規定全額結清購電費用后轉移給購電方。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以及各省級區域電力交易中心在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交易登記注冊后,組織開展證書交易。各電網企業對營業區域內證書的產生和轉移進行核算,并將匯總信息報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第十八條 各市場主體可通過與其他市場主體或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進行證書交易完成配額指標,電網企業對于經營區域內各市場主體持有的證書進行核算。未完成配額的市場主體,須通過向所在區域電網企業購買替代證書完成配額。電網企業出售替代證書形成的資金,用于補償經營區域可再生能源消納費用的支出。
第十九條 證書價格由市場交易形成,水電和非水電替代證書價格由各省級電網公司依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成本等因素提出定價方案,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配額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評估和考核,按年度發布可再生能源配額監測考核報告。
第二十一條 各省級電網企業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區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報送上年度經營區域可再生能源配額完成情況的報告,并報送所在地區省級人民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各省級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匯集本省級行政區域全部市場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情況后,提出初步考核意見一并報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對于未達到配額指標的省級行政區域,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暫停下達或減少該區域化石能源電源建設規模、取消該區域申請示范項目資格、取消該區域國家按區域開展的能源類示范稱號等措施,按區域限批其新增高載能工業項目。
第二十三條 對于未完成配額指標的市場主體,核減其下一年度市場交易電量,或取消其參與下一年度電力市場交易的資格。對拒不履行可再生能源配額義務,違反可再生能源配額實施有關規定的企業,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予以聯合懲戒。因可再生能源資源劇烈變化或其它不可抗力,影響可再生能源配額完成,經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認定后,在考核時予以相應核減。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名詞解釋
本辦法中所指電網企業是指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及其所屬省級電力公司,以及其他地方電網企業等。
本辦法中所指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為納入國家能源統計體系的常規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
附件: 1、各省級行政區域2018、2020年總量配額指標
2、各省級行政區域2018、2020年非水電配額指標
3、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核算方法
附件1
各省級行政區域2018年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配額指標
省(區、市) 2018年配額指標 2020年預期指標
附件2
各省級行政區域2018年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
附件3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核算方法
1、各省(區、市)內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包括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不含抽水蓄能電量),加上區域外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再扣除跨區送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省(區、市)內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跨區送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跨區送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2、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量消納占比,等于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消納量除以本地區全社會用電量。
3、各省(區、市)的全社會用電量及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采用國家統計局和國家認可的電力行業信息機構發布的統計數據。
4、跨區跨省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采用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及內蒙古電力公司提供的數據,部分線路考慮線損。
5、跨省跨區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存在“省送省”、“省送區域”兩種情況。針對“省送區域”情況,如華東、華中接受外省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時,按該區域內各省全社會用電量占本區域電網內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計算各省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即:
i省(區、市)內輸入電量=可再生能源輸入電量×(i省(區、市)全社會用電量/(∑_(i=1)^n?i省(區、市)全社會用電量)),
n表示區域電網內包含的各省(區、市)
6、京津冀電網(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網)是特殊區域,接入的集中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和區外輸入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按全社會用電量權重計入比重指標核算,各自區域內接入的分布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和水電發電量計入各自區域的比重指標核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是指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和能源發展規劃,對各省級行政區域全社會用電量規定最低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比重指標。
第二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按年度制定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并進行監測、評估和考核。
第三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實施方案和保障政策,督促本區域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完成配額指標。
第四條 各省級電網企業負責組織經營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完成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對本經營區域完成配額指標進行監測和評估。
第二章 配額制定
第五條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配額”(簡稱總量配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簡稱非水電配額)。
第六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再生能源資源、國家能源規劃、跨省跨區輸電通道建設運行條件等因素按年度制定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
第七條 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包括省級電網企業、其他各類配售電企業(含社會資本投資的增量配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的工業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直購電用戶等。同一省級區域內的各類市場主體承擔同等配額指標,并公平參與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交易。擁有燃煤自備發電機組的企業承擔的配額指標應高于所在省級區域的配額指標。
第八條 計入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包括:從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直接購入并在本主體經營區覆蓋范圍內消納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可計量的自發自用(全部或部分)可再生能源電量;從其他售電主體購入并消納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向其他各類市場主體售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計入購入企業,不再計入售出企業。
第三章 配額實施
第九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保障完成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的政策和措施。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能源發展規劃中將可再生能源電力占比作為約束性指標,在電力市場改革方案中鼓勵和支持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優先消納利用,按照可再生能源優先發展和充分消納的原則開展電力建設和運行管理。
第十條 跨省跨區輸送通道送受端地區通過政府間送受電協議或市場化交易促進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區消納,省級人民政府簽訂的送受電協議應明確其中可再生能源最低送受電量,并納入本省電力電量平衡。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監測并提供跨省跨區送電可再生能源電量信息,存在爭議時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裁決認定。
第十一條 各省級電網公司制定經營區域完成配額的實施方案,指導市場主體優先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在市場機制無法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充分利用時,按照各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配額實施方案進行強制攤銷。
第十二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應對行政區域內擁有自備電廠的工業企業提出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最低指標,并進行監督管理。自備電廠承擔的配額指標應高于所在區域指標,可通過與電網開展電力交易等方式完成。接入公共電網的自備電廠應接受統一調度,優先消納可再生能源。
第十三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保障可再生能源電量和其他種類的電量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指導市場主體優先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消納專項交易。
第十四條 電力生產企業應按照項目所在省級能源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劃、生產運行管理要求,積極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和生產。各類發電企業均有義務配合電力調度機構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優先上網。
第四章 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
第十五條 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簡稱“證書”)制度。證書作為記錄計量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生產、實際消納和交易的載體,用于監測考核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完成情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證書核發、交易、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生產者(含個人)按照1兆瓦時交易結算的電量一個證書的標準核發,自發自用電量按照發電量核發。對常規水電電量核發水電證書,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核發非水電證書。水電證書僅用于總量配額考核,非水電證書可用于非水配額考核和總量配額考核。證書有效期暫定為一個考核年,過期自動注銷。
第十七條 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負責證書核發。證書核發后水電證書隨水電交易自動轉移給購電方。納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主管部門發布的補助目錄的項目產生的非水電證書,在購電方按照購電協議規定全額結清購電費用后轉移給購電方。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以及各省級區域電力交易中心在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交易登記注冊后,組織開展證書交易。各電網企業對營業區域內證書的產生和轉移進行核算,并將匯總信息報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第十八條 各市場主體可通過與其他市場主體或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進行證書交易完成配額指標,電網企業對于經營區域內各市場主體持有的證書進行核算。未完成配額的市場主體,須通過向所在區域電網企業購買替代證書完成配額。電網企業出售替代證書形成的資金,用于補償經營區域可再生能源消納費用的支出。
第十九條 證書價格由市場交易形成,水電和非水電替代證書價格由各省級電網公司依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成本等因素提出定價方案,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配額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評估和考核,按年度發布可再生能源配額監測考核報告。
第二十一條 各省級電網企業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區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報送上年度經營區域可再生能源配額完成情況的報告,并報送所在地區省級人民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各省級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匯集本省級行政區域全部市場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情況后,提出初步考核意見一并報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對于未達到配額指標的省級行政區域,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暫停下達或減少該區域化石能源電源建設規模、取消該區域申請示范項目資格、取消該區域國家按區域開展的能源類示范稱號等措施,按區域限批其新增高載能工業項目。
第二十三條 對于未完成配額指標的市場主體,核減其下一年度市場交易電量,或取消其參與下一年度電力市場交易的資格。對拒不履行可再生能源配額義務,違反可再生能源配額實施有關規定的企業,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予以聯合懲戒。因可再生能源資源劇烈變化或其它不可抗力,影響可再生能源配額完成,經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認定后,在考核時予以相應核減。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名詞解釋
本辦法中所指電網企業是指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及其所屬省級電力公司,以及其他地方電網企業等。
本辦法中所指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為納入國家能源統計體系的常規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
附件: 1、各省級行政區域2018、2020年總量配額指標
2、各省級行政區域2018、2020年非水電配額指標
3、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核算方法
附件1
各省級行政區域2018年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配額指標
省(區、市) 2018年配額指標 2020年預期指標
附件2
各省級行政區域2018年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
附件3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核算方法
1、各省(區、市)內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包括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不含抽水蓄能電量),加上區域外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再扣除跨區送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省(區、市)內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跨區送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跨區送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2、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量消納占比,等于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消納量除以本地區全社會用電量。
3、各省(區、市)的全社會用電量及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采用國家統計局和國家認可的電力行業信息機構發布的統計數據。
4、跨區跨省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采用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及內蒙古電力公司提供的數據,部分線路考慮線損。
5、跨省跨區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存在“省送省”、“省送區域”兩種情況。針對“省送區域”情況,如華東、華中接受外省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時,按該區域內各省全社會用電量占本區域電網內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計算各省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即:
i省(區、市)內輸入電量=可再生能源輸入電量×(i省(區、市)全社會用電量/(∑_(i=1)^n?i省(區、市)全社會用電量)),
n表示區域電網內包含的各省(區、市)
6、京津冀電網(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網)是特殊區域,接入的集中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和區外輸入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按全社會用電量權重計入比重指標核算,各自區域內接入的分布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和水電發電量計入各自區域的比重指標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