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光伏發電秩序,促進光伏行業健康發展,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光伏發電專項監管工作的有關要求,近日,南方能源監管局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光伏發電專項監管工作。
此次專項監管的工作目標是全面掌握三省(區)光伏發電的基本情況和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監管要求和措施,推動光伏發電政策的貫徹落實,促進光伏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工作方案,南方能源監管局將會同三省(區)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通過現場檢查、明察暗訪等多種監管手段,重點掌握三省(區)光伏發電項目的并網接入、相關價格及收費政策執行、電量收購、電費結算及補貼支付等相關情況。
另附: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光伏發電專項監管工作的通知
國能綜通監管[2018]11號
為規范光伏發電秩序,促進光伏行業健康發展,決定在全國各省份組織開展2017年度光伏發電專項監管工作。請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光伏發電專項監管工作方案》認真組織落實。工作中如遇重大問題,請及時告我局市場監管司和新能源司。
聯系人:左源(市場監管司) 孔濤(新能源司)
聯系方式:010-66597334 010-68555048
附件:光伏發電專項監管工作方案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8年1月18日
光伏發電專項監管工作方案
為規范光伏發電秩序,促進光伏行業健康發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監管,全面掌握各省(區、市)2017年度光伏發電基本情況和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監管要求和措施,推動光伏發電政策的貫徹落實,促進光伏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監管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訂版)
2、《電力監管條例》(第432號國務院令)
3、《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
4、《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國能發新能〔2017〕31號)
5、《國家能源局關于同意山西大同采煤沉陷區建設國家先進技術光伏示范基地的復函》(國能新能〔2015〕222號)
6、《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166號)
7、《國家能源局關于推進光伏發電“領跑者”計劃實施和2017年領跑基地建設有關要求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7〕54號)
8、《國家能源局關于公布2017年光伏發電領跑基地名單及落實有關要求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7〕76號)
9、《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2015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73號)
10、《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扶貧辦 國家能源局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
11、《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扶貧辦 國家能源局 國家開發銀行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621號)
12、《國家能源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下達第一批光伏扶貧項目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280號)
13、《國家能源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下達“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貧項目計劃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7〕91號)
14、《國家能源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十三五”光伏扶貧計劃編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7〕39號)
15、國家關于光伏產業發展的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監管原則
(一)全面評價,重點監管。全面評價本地區光伏發電基本情況,突出重點問題和重點項目,結合當地實際提出監管內容。其中,重點關注光伏領跑者項目、光伏扶貧項目以及新能源微電網示范項目中的分布式光伏項目。
(二)統籌協調,社會參與。根據專項監管工作方案制定與當地實際相適應的監管工作計劃,并可委托技術咨詢機構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三)問題導向,務求實效。針對問題提出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和政策建議,推動解決專項監管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改善光伏發展環境。
四、主要內容
(一)基本情況。本地區光伏發電國家下達規模、實際并網裝機規模和項目數量情況(截至2017年底);光伏項目發電量、上網電量、棄光率情況等。
(二)并網接入情況。光伏項目配套電網建設投資和回購情況;光伏項目并網接入申請受理情況;為光伏扶貧項目開辟綠色通道提供支持情況等。
(三)相關價格及收費政策執行情況。光伏項目價格政策執行情況;地方政府出臺的投資補助或補貼政策執行情況;土地使用費用征收范圍與征收標準情況;收取土地預處理費及其他費用攤派情況等。
(四)電量收購、電費結算及補貼支付情況。電力消納措施制定情況;電量全額保障性收購或最低保障小時數執行情況;電費結算和補貼支付情況等。
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增加相應監管內容。
五、時間進度
(一)部署準備階段(1月-3月)。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提出監管重點,制定本地區光伏發電專項監管工作計劃。
(二)組織實施階段(4月-6月)。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專項監管,全面匯總分析有關情況,查找突出問題,提出監管意見和建議,形成本地區光伏發電專項監管報告,于6月底前報送市場監管司和新能源司。各地區實施專項監管期間,市場監管司和新能源司選擇1-2個省份進行重點督查。
(三)總結評價階段(7月-9月)。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存在問題的電力企業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市場監管司會同新能源司匯總分析各地區光伏發電專項監管報告,完成2017年度全國光伏發電專項監管報告,適時向社會公開發布。新能源司會同市場監管司研究完善光伏電站開發市場環境監測評價體系,進一步加強光伏年度規模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專項監管工作。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成立專項監管工作小組,由一名司局級領導擔任組長。加強溝通配合,整合專業技術優勢,形成監管合力,規范監管流程,依法依規組織開展專項監管工作。
(二)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嚴肅執法,廉潔奉公,不得干預受檢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向受檢單位提出與檢查工作無關的要求。
此次專項監管的工作目標是全面掌握三省(區)光伏發電的基本情況和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監管要求和措施,推動光伏發電政策的貫徹落實,促進光伏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工作方案,南方能源監管局將會同三省(區)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通過現場檢查、明察暗訪等多種監管手段,重點掌握三省(區)光伏發電項目的并網接入、相關價格及收費政策執行、電量收購、電費結算及補貼支付等相關情況。
另附: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光伏發電專項監管工作的通知
國能綜通監管[2018]11號
為規范光伏發電秩序,促進光伏行業健康發展,決定在全國各省份組織開展2017年度光伏發電專項監管工作。請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光伏發電專項監管工作方案》認真組織落實。工作中如遇重大問題,請及時告我局市場監管司和新能源司。
聯系人:左源(市場監管司) 孔濤(新能源司)
聯系方式:010-66597334 010-68555048
附件:光伏發電專項監管工作方案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8年1月18日
光伏發電專項監管工作方案
為規范光伏發電秩序,促進光伏行業健康發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監管,全面掌握各省(區、市)2017年度光伏發電基本情況和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監管要求和措施,推動光伏發電政策的貫徹落實,促進光伏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監管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訂版)
2、《電力監管條例》(第432號國務院令)
3、《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
4、《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國能發新能〔2017〕31號)
5、《國家能源局關于同意山西大同采煤沉陷區建設國家先進技術光伏示范基地的復函》(國能新能〔2015〕222號)
6、《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166號)
7、《國家能源局關于推進光伏發電“領跑者”計劃實施和2017年領跑基地建設有關要求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7〕54號)
8、《國家能源局關于公布2017年光伏發電領跑基地名單及落實有關要求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7〕76號)
9、《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2015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73號)
10、《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扶貧辦 國家能源局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
11、《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扶貧辦 國家能源局 國家開發銀行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621號)
12、《國家能源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下達第一批光伏扶貧項目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280號)
13、《國家能源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下達“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貧項目計劃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7〕91號)
14、《國家能源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十三五”光伏扶貧計劃編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7〕39號)
15、國家關于光伏產業發展的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監管原則
(一)全面評價,重點監管。全面評價本地區光伏發電基本情況,突出重點問題和重點項目,結合當地實際提出監管內容。其中,重點關注光伏領跑者項目、光伏扶貧項目以及新能源微電網示范項目中的分布式光伏項目。
(二)統籌協調,社會參與。根據專項監管工作方案制定與當地實際相適應的監管工作計劃,并可委托技術咨詢機構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三)問題導向,務求實效。針對問題提出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和政策建議,推動解決專項監管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改善光伏發展環境。
四、主要內容
(一)基本情況。本地區光伏發電國家下達規模、實際并網裝機規模和項目數量情況(截至2017年底);光伏項目發電量、上網電量、棄光率情況等。
(二)并網接入情況。光伏項目配套電網建設投資和回購情況;光伏項目并網接入申請受理情況;為光伏扶貧項目開辟綠色通道提供支持情況等。
(三)相關價格及收費政策執行情況。光伏項目價格政策執行情況;地方政府出臺的投資補助或補貼政策執行情況;土地使用費用征收范圍與征收標準情況;收取土地預處理費及其他費用攤派情況等。
(四)電量收購、電費結算及補貼支付情況。電力消納措施制定情況;電量全額保障性收購或最低保障小時數執行情況;電費結算和補貼支付情況等。
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增加相應監管內容。
五、時間進度
(一)部署準備階段(1月-3月)。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提出監管重點,制定本地區光伏發電專項監管工作計劃。
(二)組織實施階段(4月-6月)。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專項監管,全面匯總分析有關情況,查找突出問題,提出監管意見和建議,形成本地區光伏發電專項監管報告,于6月底前報送市場監管司和新能源司。各地區實施專項監管期間,市場監管司和新能源司選擇1-2個省份進行重點督查。
(三)總結評價階段(7月-9月)。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存在問題的電力企業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市場監管司會同新能源司匯總分析各地區光伏發電專項監管報告,完成2017年度全國光伏發電專項監管報告,適時向社會公開發布。新能源司會同市場監管司研究完善光伏電站開發市場環境監測評價體系,進一步加強光伏年度規模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專項監管工作。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成立專項監管工作小組,由一名司局級領導擔任組長。加強溝通配合,整合專業技術優勢,形成監管合力,規范監管流程,依法依規組織開展專項監管工作。
(二)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嚴肅執法,廉潔奉公,不得干預受檢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向受檢單位提出與檢查工作無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