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廣東電網公司、廣州供電局、深圳供電局,有關光伏發電企業: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項目價格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7〕219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鑒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已經明確規定了各類光伏發電的電價政策,同時我省的光伏發電項目已深入到各鎮各鄉各企業等情況,為深入推進價格領域“放管服”改革,簡化審批流程,提高服務效率,決定對我省光伏發電上網電價管理由“事前核定”轉變為“事中、事后監管”。我省光伏發電項目自并網發電之日起,由廣東電網公司、廣州供電局、深圳供電局(以下簡稱電網企業)直接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的上網電價政策與其進行電費結算,我委不再核定具體項目的上網電價。
二、光伏發電項目在投運后,按照規定提交有關資料向電網企業申請電費結算。電網企業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相關政策規定及項目的類型與投運時間等確定與光伏發電項目電費結算的電價標準,并給予書面確認,其中投運時間指項目并網驗收的日期。
三、光伏發電項目除提交項目備案證等必需的證明外,以下幾類情況按規定應提交相應的材料: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的項目提交能源部門下達的指標文件;納入競爭性配置規模管理的項目提交能源部門下發的競爭性配置結果文件;屬于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的項目按照能源部門和扶貧部門的規定提交相應的證明;申請自建送出工程加價的項目提交自建送出工程的相關證明。
四、電網企業應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在符合規定的基礎上對光伏發電項目在并網驗收、電費結算等方面給予便利,縮短工作流程和時間。由于光伏發電項目在投運后再申請電費結算,因此電網企業不得以電價確認作為項目并網驗收的前置條件。
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光伏發電陸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2729號)規定,我委對部分光伏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批復文件規定其2017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運的,執行2017年標桿上網電價。請電網企業對涉及的項目開展核查,對于2017年6月30日以后投運的項目,將其上網電價調整為2017年的標桿上網電價,并報我委備案。
五、電網企業和光伏發電企業應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相關發電項目上網交易電量、價格和補貼金額等資料,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電網企業于每季度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我委上報上一季度新投產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執行情況,以備核查。
六、上述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之前尚未核價的光伏發電項目也按此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8年2月5日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項目價格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7〕219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鑒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已經明確規定了各類光伏發電的電價政策,同時我省的光伏發電項目已深入到各鎮各鄉各企業等情況,為深入推進價格領域“放管服”改革,簡化審批流程,提高服務效率,決定對我省光伏發電上網電價管理由“事前核定”轉變為“事中、事后監管”。我省光伏發電項目自并網發電之日起,由廣東電網公司、廣州供電局、深圳供電局(以下簡稱電網企業)直接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的上網電價政策與其進行電費結算,我委不再核定具體項目的上網電價。
二、光伏發電項目在投運后,按照規定提交有關資料向電網企業申請電費結算。電網企業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相關政策規定及項目的類型與投運時間等確定與光伏發電項目電費結算的電價標準,并給予書面確認,其中投運時間指項目并網驗收的日期。
三、光伏發電項目除提交項目備案證等必需的證明外,以下幾類情況按規定應提交相應的材料: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的項目提交能源部門下達的指標文件;納入競爭性配置規模管理的項目提交能源部門下發的競爭性配置結果文件;屬于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的項目按照能源部門和扶貧部門的規定提交相應的證明;申請自建送出工程加價的項目提交自建送出工程的相關證明。
四、電網企業應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在符合規定的基礎上對光伏發電項目在并網驗收、電費結算等方面給予便利,縮短工作流程和時間。由于光伏發電項目在投運后再申請電費結算,因此電網企業不得以電價確認作為項目并網驗收的前置條件。
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光伏發電陸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2729號)規定,我委對部分光伏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批復文件規定其2017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運的,執行2017年標桿上網電價。請電網企業對涉及的項目開展核查,對于2017年6月30日以后投運的項目,將其上網電價調整為2017年的標桿上網電價,并報我委備案。
五、電網企業和光伏發電企業應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相關發電項目上網交易電量、價格和補貼金額等資料,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電網企業于每季度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我委上報上一季度新投產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執行情況,以備核查。
六、上述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之前尚未核價的光伏發電項目也按此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