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
《寧波市家庭屋頂光伏補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的公示
為貫徹落實《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家庭屋頂光伏工程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甬政辦發〔2017〕107號)要求,加快推進我市家庭屋頂光伏工程建設,我委會同市財政局起草了《寧波市家庭屋頂光伏補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即日起至2018年1月5日。單位或個人如有異議,可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向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反映。單位出面反映問題的,需蓋公章;個人書面反映問題的,要求署真實姓名和聯系地址(方式)。
公示受理部門: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濟街118號發展大廈A座);郵編,315040;聯系電話,89183983;傳真,89183982。
附件:《寧波市家庭屋頂光伏補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寧波市家庭屋頂光伏補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寧波市家庭屋頂光伏補貼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家庭屋頂光伏工程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甬政辦發〔2017〕10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市級財政安排用于促進我市家庭屋頂光伏項目建設補貼資金。家庭屋頂光伏項目,是指2020年12月31日前,在寧波大市范圍內經備案認可且并網發電的家庭屋頂光伏項目,全市家庭屋頂光伏達到9萬戶(含新建和既有項目)目標后,后建項目不再享受市級補貼。
第三條專項資金按市級當年任務計劃中新建項目及補助范圍內的歷年已建成項目發電量進行補助,當年預撥,次年清算。
第四條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改委共同管理。市發改委牽頭制定家庭屋頂光伏實施計劃、項目認定和資金分配建議,并做好項目管理、檢查驗收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統籌平衡預算安排、資金下達和監督管理。各地參考市級職責分工,加強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家庭屋頂光伏補貼工作。
第二章項目認定及資金補助
第五條家庭屋頂光伏項目按發電量補貼,對經過備案認可且在9萬戶目標內的并網發電家庭屋頂光伏項目,市財政按0.15元/千瓦時標準給予補貼。其中新建項目補貼時限為并網發電之日起3年,既有并網發電項目自政策執行之日起補助3年(為便于計量,以供電公司36個整抄表月為準)。
第六條享受補貼的項目包括:
(一)利用農村獨立住宅屋頂或庭院、新農村集中連片住房、城鎮高(多)層住宅小區、公寓、保障性住房、別墅排屋等民居建筑屋頂開展光伏發電系統建設的項目。
(二)利用農村村級組織集體屋頂、城鎮社區公共建筑屋頂、20kW以下的農莊商業屋頂開展光伏發電系統建設的項目。
(三)按照集中聯戶、以村帶戶等形式建設且納入光伏小康工程的集中式“農光互補”、“漁光互補”光伏電站。
第七條集體屋頂、公共建筑屋頂家庭光伏,如發電量由住戶部分消納,則按實際戶數計算;如全額上網,按500瓦/戶計算;20千瓦以下的農莊等商業屋頂可按居民屋頂光伏模式管理,按3千瓦/戶計算。
第八條項目認定及資金補助方式分以下兩種:
(一)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屋頂建設的家庭屋頂光伏項目,不需進行認定,直接納入補貼范圍。專項資金定期撥付至寧波供電公司,由供電公司提供具體數據,按月發放自然人補貼。單戶居民補貼不超過1200元/年。
(二)企業或單位投資建設的家庭屋頂光伏項目,各地主管部門應會同當地有關部門開展組織申報及認定工作。申報工作應每半年一次,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項目申請單位需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1.光伏發電資金補貼認定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所在地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文件;
4.所在地供電公司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5.項目光伏組件及逆變器質保證明文件;
6.供電公司出具的項目實際發電量證明。
項目通過認定后不需重復認定,項目單位申請補貼時提供供電公司出具的項目實際發電量證明。各地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局發放企業或單位補貼。
第九條補貼資金當年預撥,次年清算。
市級補助資金=當年預撥資金+清算上年度資金
當年預撥資金按補助范圍內已建成項目、年度目標任務中新建項目當年發電量及補助標準(0.15元/千瓦時)測算。
清算上年度資金為上年度實際補助資金扣減上年度預撥資金的結算差值。
第十條家庭屋頂光伏項目補貼資金按發電量核定。發電量以屬地供電公司抄表數據為準。
第十一條市家庭屋頂光伏工程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加強對各地家庭屋頂光伏項目認定及補貼資金發放的監督,必要時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核實。
第十二條家庭屋頂光伏項目業主單位要按照有關要求如實申報補貼資金。對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的,一經發現,收回補貼資金,并取消該單位三年內申報資格。
第十三條各地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或挪用。對于違反規定,有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補貼資金或其他違規行為的,追究有關企業(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家庭屋頂光伏補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的公示
為貫徹落實《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家庭屋頂光伏工程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甬政辦發〔2017〕107號)要求,加快推進我市家庭屋頂光伏工程建設,我委會同市財政局起草了《寧波市家庭屋頂光伏補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即日起至2018年1月5日。單位或個人如有異議,可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向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反映。單位出面反映問題的,需蓋公章;個人書面反映問題的,要求署真實姓名和聯系地址(方式)。
公示受理部門: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濟街118號發展大廈A座);郵編,315040;聯系電話,89183983;傳真,89183982。
附件:《寧波市家庭屋頂光伏補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寧波市家庭屋頂光伏補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寧波市家庭屋頂光伏補貼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家庭屋頂光伏工程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甬政辦發〔2017〕10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市級財政安排用于促進我市家庭屋頂光伏項目建設補貼資金。家庭屋頂光伏項目,是指2020年12月31日前,在寧波大市范圍內經備案認可且并網發電的家庭屋頂光伏項目,全市家庭屋頂光伏達到9萬戶(含新建和既有項目)目標后,后建項目不再享受市級補貼。
第三條專項資金按市級當年任務計劃中新建項目及補助范圍內的歷年已建成項目發電量進行補助,當年預撥,次年清算。
第四條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改委共同管理。市發改委牽頭制定家庭屋頂光伏實施計劃、項目認定和資金分配建議,并做好項目管理、檢查驗收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統籌平衡預算安排、資金下達和監督管理。各地參考市級職責分工,加強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家庭屋頂光伏補貼工作。
第二章項目認定及資金補助
第五條家庭屋頂光伏項目按發電量補貼,對經過備案認可且在9萬戶目標內的并網發電家庭屋頂光伏項目,市財政按0.15元/千瓦時標準給予補貼。其中新建項目補貼時限為并網發電之日起3年,既有并網發電項目自政策執行之日起補助3年(為便于計量,以供電公司36個整抄表月為準)。
第六條享受補貼的項目包括:
(一)利用農村獨立住宅屋頂或庭院、新農村集中連片住房、城鎮高(多)層住宅小區、公寓、保障性住房、別墅排屋等民居建筑屋頂開展光伏發電系統建設的項目。
(二)利用農村村級組織集體屋頂、城鎮社區公共建筑屋頂、20kW以下的農莊商業屋頂開展光伏發電系統建設的項目。
(三)按照集中聯戶、以村帶戶等形式建設且納入光伏小康工程的集中式“農光互補”、“漁光互補”光伏電站。
第七條集體屋頂、公共建筑屋頂家庭光伏,如發電量由住戶部分消納,則按實際戶數計算;如全額上網,按500瓦/戶計算;20千瓦以下的農莊等商業屋頂可按居民屋頂光伏模式管理,按3千瓦/戶計算。
第八條項目認定及資金補助方式分以下兩種:
(一)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屋頂建設的家庭屋頂光伏項目,不需進行認定,直接納入補貼范圍。專項資金定期撥付至寧波供電公司,由供電公司提供具體數據,按月發放自然人補貼。單戶居民補貼不超過1200元/年。
(二)企業或單位投資建設的家庭屋頂光伏項目,各地主管部門應會同當地有關部門開展組織申報及認定工作。申報工作應每半年一次,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項目申請單位需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1.光伏發電資金補貼認定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所在地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文件;
4.所在地供電公司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5.項目光伏組件及逆變器質保證明文件;
6.供電公司出具的項目實際發電量證明。
項目通過認定后不需重復認定,項目單位申請補貼時提供供電公司出具的項目實際發電量證明。各地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局發放企業或單位補貼。
第九條補貼資金當年預撥,次年清算。
市級補助資金=當年預撥資金+清算上年度資金
當年預撥資金按補助范圍內已建成項目、年度目標任務中新建項目當年發電量及補助標準(0.15元/千瓦時)測算。
清算上年度資金為上年度實際補助資金扣減上年度預撥資金的結算差值。
第十條家庭屋頂光伏項目補貼資金按發電量核定。發電量以屬地供電公司抄表數據為準。
第十一條市家庭屋頂光伏工程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加強對各地家庭屋頂光伏項目認定及補貼資金發放的監督,必要時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核實。
第十二條家庭屋頂光伏項目業主單位要按照有關要求如實申報補貼資金。對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的,一經發現,收回補貼資金,并取消該單位三年內申報資格。
第十三條各地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或挪用。對于違反規定,有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補貼資金或其他違規行為的,追究有關企業(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