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實控人涉嫌操縱證券市場遭證監會罰沒逾1.6億元】易事特(300376)12月22日晚公告,公司實控人何思模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何思模決策員工持股計劃和“朱琦”證券賬戶高位賣出“易事特”且未如實披露減持情況,在披露高送轉預案提案后易事特連續五日漲停。員工持股計劃獲利7978萬元,“朱琦”賬戶獲利323萬元。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證券法》規定,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擬對何思模沒收違法所得8301萬元,并處8301萬元罰款。(證券時報)
易事特:關于實際控制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實際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于2017年8月2日分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立案調查通知(編號分別為:稽查總隊調查通字171985號、稽查總隊調查通字171986號),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違反證券相關法律法規、何思模先生涉嫌違反證券相關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及何思模先生進行立案調查。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在巨潮資訊網上披露了《關于公司及董事長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編號:2017-131),并按規定每月披露一次關于立案調查事項進展的風險提示公告。
2017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實際控制人何思模先生通知,針對上述立案調查事項其已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7]142號),現將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1、何思模決策員工持股計劃和“朱琦”證券賬戶高位賣出“易事特”且未如實披露員工持股計劃減持情況,在易事特披露高送轉預案提案后,“易事特”連續五個交易日漲停。何思模于2016年12月1日、12月5日決策員工持股計劃賣出“易事特”1,200,000股和2,992,600股,賣出股數占持股計劃總股數的96.15%,扣除交易稅費后獲利79,782,529.33元。2016年12月5日,何思模將“朱琦”證券賬戶所持“易事特”全部賣出,扣除交易稅費后獲利3,227,736.75元。上述交易扣除稅費后共計獲利83,010,266.08元。何思模涉嫌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擬對何思模沒收違法所得 83,010,266.08元,并處83,010,266.08元罰款。
2、2017年1月13日,何思模借用“朱琦”證券賬戶買入“易事特”股票后,于2017年2月3日至2月8日賣出。何思模涉嫌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擬對何思模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00元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等有關規定,就中國證監會擬對公司實際控制人何思模先生實施的行政處罰,后者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上述行政處罰是對公司實際控制人何思模先生的事先告知,擬處罰對象為公司實際控制人何思模先生,該情形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公司不存在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3.1.1條規定的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情形,公司股票不會因此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及暫停上市。何思模先生將在收到中國證監會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后及時通知公司披露相關信息。
何思模先生就本次調查事件向廣大投資者表示誠摯的歉意,并表示將引以為戒,杜絕此類事項再次發生。公司將督促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加強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和水平,不斷完善內部控制,以優秀的業績回報全體投資者。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巨潮資訊網,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12月22日
易事特:關于實際控制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實際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于2017年8月2日分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立案調查通知(編號分別為:稽查總隊調查通字171985號、稽查總隊調查通字171986號),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違反證券相關法律法規、何思模先生涉嫌違反證券相關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及何思模先生進行立案調查。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在巨潮資訊網上披露了《關于公司及董事長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編號:2017-131),并按規定每月披露一次關于立案調查事項進展的風險提示公告。
2017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實際控制人何思模先生通知,針對上述立案調查事項其已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7]142號),現將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1、何思模決策員工持股計劃和“朱琦”證券賬戶高位賣出“易事特”且未如實披露員工持股計劃減持情況,在易事特披露高送轉預案提案后,“易事特”連續五個交易日漲停。何思模于2016年12月1日、12月5日決策員工持股計劃賣出“易事特”1,200,000股和2,992,600股,賣出股數占持股計劃總股數的96.15%,扣除交易稅費后獲利79,782,529.33元。2016年12月5日,何思模將“朱琦”證券賬戶所持“易事特”全部賣出,扣除交易稅費后獲利3,227,736.75元。上述交易扣除稅費后共計獲利83,010,266.08元。何思模涉嫌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擬對何思模沒收違法所得 83,010,266.08元,并處83,010,266.08元罰款。
2、2017年1月13日,何思模借用“朱琦”證券賬戶買入“易事特”股票后,于2017年2月3日至2月8日賣出。何思模涉嫌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擬對何思模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00元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等有關規定,就中國證監會擬對公司實際控制人何思模先生實施的行政處罰,后者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上述行政處罰是對公司實際控制人何思模先生的事先告知,擬處罰對象為公司實際控制人何思模先生,該情形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公司不存在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3.1.1條規定的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情形,公司股票不會因此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及暫停上市。何思模先生將在收到中國證監會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后及時通知公司披露相關信息。
何思模先生就本次調查事件向廣大投資者表示誠摯的歉意,并表示將引以為戒,杜絕此類事項再次發生。公司將督促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加強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和水平,不斷完善內部控制,以優秀的業績回報全體投資者。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巨潮資訊網,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