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網吉林省電力有限公司、有關發電企業:
為保障吉林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促進新能源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我們結合近年國家政策調整和新能源發展實際情況,對《吉林省風電優先調度工作實施細則(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饋。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新能源優先調度工作實施細則(試行).doc
吉林省新能源優先調度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吉林電網安全穩定運行,貫徹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規范吉林風電場、光伏電站并網調度運行管理,促進新能源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GBT_19963-2011、《光伏發電站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GBT_19964-2012、東電監市價〔2010〕418號《東北區域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東北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和《新能源優先調度工作規范》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吉林省內已并網運行的,由省級電力調度機構(以下簡稱省調)直調的風力發電場、光伏發電站。地(市)、縣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的風電場和光伏電站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對吉林電網新能源優先調度職責分工、工作內容與要求進行了規定。
第二章并網管理
第四條符合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依法取得政府部門許可、滿足并網技術標準的新能源場(站)申請并網時,應按要求向省調提交并網申請書,同時提交場站相關的詳細資料,資料應經調度部門審核確認符合有關要求。
第五條并網風電機組、光伏逆變器必須滿足相關技術標準,通過并網檢測,并取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的檢測認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并網。
第六條風電場、光伏電站應按《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光伏發電站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等技術標準要求進行并網測試,并向省調提供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有關風電場/光伏電站運行特性的正式測試報告,測試內容至少應包括風電機組/光伏逆變器低(高)電壓穿越能力測試、風電場/光伏電站低(高)電壓穿越能力驗證、場站電能質量測試、場站有功/無功控制能力測試等。應由具有相應資質機構開展監督檢查,風電場/光伏電站對檢查意見進行及時整改。未按要求在并網前提交相關材料的,不予并網;未按要求在并網后提交相關材料的,停電整改。
第七條風電場、光伏電站應按《風電場功率預測預報管理暫行辦法》、《光伏發電站功率預測技術要求》建立風電、光伏功率預測預報系統和發電計劃申報機制。不能按要求向電網調度機構提交功率預測結果和計劃的風電場、光伏電站,不予并網運行。
第八條風電場、光伏電站并網前應保證運行、檢修規程齊備,相關的管理制度齊全,其中涉及電網安全的部分應與所接入吉林電網調度的安全管理規定相一致。
第九條風電場、光伏電站應根據已確認的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編制詳細的機組并網調試方案,并向省調提交試驗方案和有關報告,省調審核后實施。
第十條新并網的風電場、光伏電站自并網之日起1年內為調試期,當系統因調峰或網架約束時,優先限制發電。調試期結束后納入調電排序管理。
第三章基礎信息管理
第十一條并網新能源場(站)應按能源監管機構及調度機構要求報送和披露相關信息,并保證報送及時性和數據準確性。
第十二條并網風電場、光伏電站要按照氣象觀測規范標準,配套建立實時測風塔、環境監測儀,數據采集應滿足實時性的要求,數據傳輸要保證連續穩定、時間間隔不大于5min,宜采用時段內的平均值,并將采集實時信息傳送至省調。
測風塔采集量應至少包括10m、50m及輪轂高度的風速和風向以及10米高氣溫、氣壓、濕度等數據。環境監測儀采集量應至少包括法向直射輻照度、散射輻照度、總輻照度、組件溫度、環境溫度、風速、氣壓和相對濕度。
第十三條風電場、光伏電站應將風電機組、逆變器有功功率、無功功率、運行狀態等實時信息上傳至省調,并保證數據的連續穩定。
第十四條風電場、光伏電站應于每日9點前上報前一日風電場、光伏電站調度運行數據日報,應于每月1日10點前上報風電場、光伏電站調度運行數據月報。
第十五條省調對各風電場、光伏電站實時上傳數據的可用率和信息報送情況進行統計(因非場站側原因導致信息報送不及時不準確的,免考核),并將其納入調電排序管理。
第十六條各風電場、光伏電站應做好棄風、棄光統計工作,并按省調要求上報統計結果,棄風、棄光計算方法詳見附錄A。
為保障吉林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促進新能源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我們結合近年國家政策調整和新能源發展實際情況,對《吉林省風電優先調度工作實施細則(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饋。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新能源優先調度工作實施細則(試行).doc
吉林省新能源優先調度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吉林電網安全穩定運行,貫徹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規范吉林風電場、光伏電站并網調度運行管理,促進新能源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GBT_19963-2011、《光伏發電站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GBT_19964-2012、東電監市價〔2010〕418號《東北區域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東北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和《新能源優先調度工作規范》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吉林省內已并網運行的,由省級電力調度機構(以下簡稱省調)直調的風力發電場、光伏發電站。地(市)、縣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的風電場和光伏電站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對吉林電網新能源優先調度職責分工、工作內容與要求進行了規定。
第二章并網管理
第四條符合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依法取得政府部門許可、滿足并網技術標準的新能源場(站)申請并網時,應按要求向省調提交并網申請書,同時提交場站相關的詳細資料,資料應經調度部門審核確認符合有關要求。
第五條并網風電機組、光伏逆變器必須滿足相關技術標準,通過并網檢測,并取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的檢測認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并網。
第六條風電場、光伏電站應按《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光伏發電站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等技術標準要求進行并網測試,并向省調提供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有關風電場/光伏電站運行特性的正式測試報告,測試內容至少應包括風電機組/光伏逆變器低(高)電壓穿越能力測試、風電場/光伏電站低(高)電壓穿越能力驗證、場站電能質量測試、場站有功/無功控制能力測試等。應由具有相應資質機構開展監督檢查,風電場/光伏電站對檢查意見進行及時整改。未按要求在并網前提交相關材料的,不予并網;未按要求在并網后提交相關材料的,停電整改。
第七條風電場、光伏電站應按《風電場功率預測預報管理暫行辦法》、《光伏發電站功率預測技術要求》建立風電、光伏功率預測預報系統和發電計劃申報機制。不能按要求向電網調度機構提交功率預測結果和計劃的風電場、光伏電站,不予并網運行。
第八條風電場、光伏電站并網前應保證運行、檢修規程齊備,相關的管理制度齊全,其中涉及電網安全的部分應與所接入吉林電網調度的安全管理規定相一致。
第九條風電場、光伏電站應根據已確認的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編制詳細的機組并網調試方案,并向省調提交試驗方案和有關報告,省調審核后實施。
第十條新并網的風電場、光伏電站自并網之日起1年內為調試期,當系統因調峰或網架約束時,優先限制發電。調試期結束后納入調電排序管理。
第三章基礎信息管理
第十一條并網新能源場(站)應按能源監管機構及調度機構要求報送和披露相關信息,并保證報送及時性和數據準確性。
第十二條并網風電場、光伏電站要按照氣象觀測規范標準,配套建立實時測風塔、環境監測儀,數據采集應滿足實時性的要求,數據傳輸要保證連續穩定、時間間隔不大于5min,宜采用時段內的平均值,并將采集實時信息傳送至省調。
測風塔采集量應至少包括10m、50m及輪轂高度的風速和風向以及10米高氣溫、氣壓、濕度等數據。環境監測儀采集量應至少包括法向直射輻照度、散射輻照度、總輻照度、組件溫度、環境溫度、風速、氣壓和相對濕度。
第十三條風電場、光伏電站應將風電機組、逆變器有功功率、無功功率、運行狀態等實時信息上傳至省調,并保證數據的連續穩定。
第十四條風電場、光伏電站應于每日9點前上報前一日風電場、光伏電站調度運行數據日報,應于每月1日10點前上報風電場、光伏電站調度運行數據月報。
第十五條省調對各風電場、光伏電站實時上傳數據的可用率和信息報送情況進行統計(因非場站側原因導致信息報送不及時不準確的,免考核),并將其納入調電排序管理。
第十六條各風電場、光伏電站應做好棄風、棄光統計工作,并按省調要求上報統計結果,棄風、棄光計算方法詳見附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