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電力需求側管理在促進節能減排方面的作用逐漸凸現,其工作內容已逐步從錯峰、避峰和負荷控制向提高終端能效轉變,管理模式從用電管理向節能服務轉變,工作手段從以行政手段為主向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技術手段為主轉變。據測算,“十一五”期間,通過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節約電量超過1000億千瓦時,節約原煤超過6000萬噸。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促進全社會節能減排工作的開展,落實節能減排目標責任,各級政府部門從“完善政策法規”“制定電價杠桿”“推行經濟激勵”“構建市場機制”等方面開展工作部署,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政策。
政策法規:
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一是完善法律法規。2007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修訂)》通過,提出國家運用財稅、價格等政策,支持推廣電力需求側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自愿協議等節能辦法,明確了電力需求側管理的法律地位,為電力需求側管理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是出臺指導性文件。“十五”和“十一五”期間,國家陸續出臺了多項指導性文件,提出將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納入電力工業、能源和經濟發展規劃,并從組織管理、規劃管理、負荷管理、節電管理、宣傳與培訓、資金來源與使用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指導意見。
三是制定專項管理辦法。2010年11月,六部委聯合印發了《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辦法》明確了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的范圍,確定了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16項管理措施和激勵措施及量化考核指標。
電價機制:
杠桿作用引導企業和客戶
通過電價杠桿引導電力企業和客戶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2003年4月,國家發改委針對利用電價杠桿促進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做了明確的規定,提出完善兩部制電價制度,推行峰谷分時電價,試行避峰電價制度,合理實施豐枯電價等要求,引導和鼓勵用電客戶、發電企業參與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
隨后,有關部門在《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中也進一步要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推動并完善峰谷電價制度,鼓勵低谷蓄能,在具備條件的地區實行季節電價、高可靠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等電價制度,支持電力需求側管理的實施。
經濟激勵:
財政補貼推廣節能高效產品
制定財政獎勵和資金補貼辦法,促進電力需求側管理技術推廣,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007年8月,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提出安排必要的引導資金,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對十大重點節能工程給予適當支持和獎勵;隨后,又提出通過采取財政補貼方式,加大力度推廣節能高效產品,提高終端用能產品能源效率,促進實現節能減排目標的重要舉措。2011年6月,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要求“十二五”期間,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給予支持和獎勵,并根據東部、中部、西部分別提出了一次性獎勵標準。
市場機制:
鼓勵節能服務產業發展
采取經濟激勵措施,鼓勵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利用市場機制,促進節能減排。2010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強調要充分認識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節能服務產業的重要意義,并從稅收、資金、會計制度、金融服務等角度提出了完善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同年6月,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提出通過中央財政安排獎勵資金的方式,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隨后,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聯合下發《關于財政獎勵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進一步細化了財政獎勵資金支持項目范圍,明確了財政獎勵資金支持的項目范圍為鍋爐(窯爐)改造、余熱余壓利用、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綠色照明改造、建筑節能改造等節能改造項目。
總體來看,我國的電力需求側管理正處于由政府主導向市場引導轉變的推進階段,完善的制度設計和激勵政策對引導和推動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作用巨大。“十二五”期間,我國將進一步加快健全電力需求側管理配套的法律環境,確定更加合理的電價結構體系,建立完善的經濟激勵保障機制,培育社會節能服務體系,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電力企業的主力軍作用和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積極推動和促進電力需求側管理各項工作深入、持續開展。
文章來源:英大網